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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固定总价合同,但是这时却发现原来的工程量少算了,关于结算的工程量该怎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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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施工固定总价合同,但是这时却发现原来的工程量少算了,关于结算的工程量该怎样处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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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如果合同明确商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两方商量,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商定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譬如,两方有意商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商定处置;

(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限定因设计变换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准则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认可施工的,能够结算工程款;

(3)如果合同无商定,根据法律的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事实上施工的工程量结算;

(4)因工程量减少,事实上上隶属发包人违约,承包人能够根据合同商定追究发包人违约职责或要求赔偿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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