固定总价的合同因为方便建设单位投资控制, 因此得到广泛的应用与推广。但是在实践中, 并未充分发挥出工程总价合同的作用来。
合同形式, 必须要根据相对应的特点、规律进行选择。如果选择的合同形式不合理, 反倒丧失了其独有的优势, 而使得建设的单位陷入到了纠纷中, 甚至可能会遭受到更大的损失。
因此本文将对建筑工程中固定总价的合同纠纷案例进行论述与分析, 就实际情况, 探讨出如何规避合同纠纷问题, 实行合理的结算方式的有效策略, 以供参考。
绪论
固定总价合同在建筑行业又被称为“包死合同”或“闭口合同”, 也就意味着这种固定除了业主进行工程量的增减以及变更设计之外, 法律规定不得随意调整价款[1]。
而总价则指的是合同中约定的所有工程量以及承办商在完成该工程量时所进行的的全部工程量的总价款。但是因为价款不得轻易改变, 因此如果在建设过程中因为市场材料价格的变动以及工程量的冒算高估和漏项等, 都会对结算工作造成严重的影响, 从而造成很多的合同纠纷。
1 固定总价合同常见的争议
1.1 价格争议
一般情况下, 双方因为材料涨价而致使固定总价出现争议。对于低价中标, 并签订了固定总价合同的承包商来讲, 如果材料涨幅过大, 并已经超过了正常的商业风险, 是一种无可预见的风险。
此时承包商就会向开发商实行追讨。开发商则认为工程材料的涨价属于正常的商业风险, 而且在固定总价合同中也没有因为材料涨价而追加价款的依据, 因此就会拒绝承包商的要求。
1.2 设计与工程量的变更
很多调整价款的争议, 有很大一部分原因还来自于设计的更换以及工程量的增减。由于一开始在签订固定总价合同时,双方并没有就变更设计以及工程量的增减问题进行具体明确的规定[2]。
因此在建筑工程中, 由于设计的临时更换以及工程量的临时增减, 使得一方认为工程变更的单价应当根据市场造价部门的市场价格进行计价, 而另一方则认为要遵循承包商在投标时定的单价计价, 双方由此产生争议。
1.3 工程量的争议
一般情况下, 这类的争议主要出现在结算时期, 由于施工单位工程量错算巨大、报价漏项, 从而要求开发商补偿合同价款。
这是针对很严重的情况下, 并且损失非常严重, 并且在招标时, 开发商也存在问题。
1.4 承包范围的争议
在固定总价的合同中, 主要规定的施工承包范围的内容, 而在施工承包范围之外的争议都可以要求开发商补偿合同价款。通常而言, 开发商主张设计图纸是合同报价的主要依据。
所有设计图纸中明确规定的、或者根据施工惯例需要完成的、或者隐含的施工都属于固定总价合同的施工承包范围的主要内容, 因此开发商往往会拒绝追加价款[3]。
这种争议类型主要发生在资料不全、合同内容过于简单、管理不善的双方之间。
1.5 政府强制性规范政策导致的争议
固定总价还有一种争议方式是当政府及相关部门出台强制性调价文件及政策时, 承包商认为政府强制性调价文件及政策在投标时无法预测, 也无法计入投标时的工程价款, 故开发商应当予以费用补偿, 而开发商则认为固定总价除图纸内容变更外, 一律不得调整。
2 案例分析
某建筑工程在结算过程中, 施工方将钢筋由原来的?6mm更换为?6.5mm,钢筋量增加, 并向开发商提供了因为市场货源供应变化而使得设计变更的通知单。
开发商在查阅相关资料发现, 除了这张设计变更的通知单内将钢筋从原来的?6mm更换为?6.5mm之外, 在材料进场的报验单以及材料出厂的证明与实验报告中都没有显示这种变更, 依旧是?6mm。
因此开发商认为这种设计上的变更, 是因为市场上的供应短缺而造成的, 并非是必要性的变更项目, 并且在其他的施工资料中发现施工方可以购买到原来设计中所规定的钢筋型号。
事实证明, 这种设计变更没有依据, 并未发生。开发商也就对于这部分价款不予认可。
3 解决合同争议的有效途径
3.1 明确招标图纸与施工图纸之间的工程量量差
如果存在工程量量差应当在承包商在投标预算过程中制定的单价基础上扣除量差。而不考虑投标预算制定的工程量与招标工程的实际工程量的增加还是减少。
因为承包商为了使其在投标中更具有优势, 从而赢得工程项目, 投标人往往会将一部分分项比正常工程量水平要高, 其他分项所计取的工程量就必然会降低。
在投标预算中单价的制定也是一样的。
3.2 解决漏项错误的争议
一般而言, 开发商也无法查明漏项错误是因为让利行为还是工作疏忽所导致的, 并且漏项错误所造成的损失就很有可能被其他的重项错误所补充。
因此我们依旧对施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之间存在的工程量量差扣减。计取的单价既可以依据标底, 也可以依据当地的市场造价以及标准定额, 由双方协商确定。
对于价格较大, 对工程固定价款造成了重大的影响, 要依据政府部门在工程价款的结算方式条例中的规定。也就是在取消或者减少的工程内容的价款与增加的工程内容的价款之比大于固定总价的15%时, 应当对主材的费用进行扣除, 或者交由双方进行协商解决[4]。
3.3 工程量清单
现在很多的固定总价合同都是通过工程量清单方式所签订的。为了公平公正、客观真实, 工程量清单一般是招标人找外界专业的、有资质的的第三方公司进行编制, 这种形式下制定的招标合同中的工程来各应当是正确的。
在投标前, 投标人也可以再进行复核, 发现重大错误就可以立即向招标人提出。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编制的固定总价合同, 如果发生了设计图纸的变更, 在工程量量差上也不存在争议, 可以依据实际情况来适度的增加或者减少。
3.4 清标工作
无论是在工程量清单的基础上还是在设计图纸的预算基础上编制的固定总价合同, 通常在变更施工图纸时, 假如能将投标预算书中的“价”与“量”把握的较为精准, 那么在后续工程中的所有变化中, 通过相应的增减, 合同纠纷问题是可以规避的。
清标工作一般是由发包人委托的第三方监理公司或者是造价咨询公司中投资员或者是评标委员会来进行的[5]。具体负责汇总分析各投标企业的清单报价, 并计算出各个项目的单个报价, 对比和审查招标方制定的标底以及工程量的清单招标文件
具体审查方法:
(1) 偏差审查。审查投标文件是否完全符合招标文件。
(2) 符合性审查。审查在投标文件中有无存在对招标文件中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更改的情况。
(3) 计算错误的审查。对于投标文件中算术性内容进行审查。
(4) 合理价分析。重点审查存在工程量大、单价涨幅程度较大的项目。
(5) 固定总价合同职工对措施费用的单价项目, 要根据施工设计方案进行审查。
(6) 对各项目单价、工程总价以及要素价格进行合理的测算与分析。
(7) 辩证的判断投标人运用的报价技巧, 判断是否合理。
(8) 在清标的过程中, 要对不严谨的清单工作进行妥善的处理。因为清标工作能够有效降低投标人与招标人在计算工程量中存在失误的概率, 以此来避免合同纠纷的发生, 与此同时,还能有利于避免承包商错算工程量、故意漏算等问题。
3.5 合同中约定主要争议解决方案
双方可就主要材料价格材料价差调整方案以及政府及相关部门强制性文件的调整办法在合同中合理明确的约定, 合理分担风险。
4 结语
建设工程固定总价合同纠纷处理与结算方式综上所述, 固定总价合同对投资控制与工程结算都有非常大的帮助, 但要想使它的优势发挥到极致, 避免合同纠纷的产生, 应当按照适用性原则来确定合同内容与结算形式。
与此同时, 深化设计设计图纸, 减少施工过程中的变更, 在签订合同之前要做好清标工作, 事前规避合同争议。
(一)依据合同约定或当事人的合意进行调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五百四十三条规定:“当事人协商一致,可以变更合同。”故若当事人对调差事项达成一致意见,则应依据当事人之间的合意进行调差。(二)招投标文件和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均约定合同为固定总价合同,且工程已经实际完工,一方当事人主张依据合同约定的定额规范据实结算或者申请鉴定的,不应支持《建设工程施工合同解释》第二十八条规定:“当事人约定按照固定价结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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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合同纠纷处理有哪些方式1、协商合同当事人在友好的基础上,通过相互协商解决纠纷,这是最佳的方式。2、调解合同当事人如果不能协商一致,可以要求有关机构调解如,一方或双方是国有企业的,可以要求上级机关进行调解。上级机关应在平等的基础上分清是非进行调解,而不能进行行政干预。当事人还可以要求合同管理机关、仲裁机构、法庭等进行调解。3、仲裁合同当事入协商不成,不愿调解的,可根据合同中规定的仲裁条款或双方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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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
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但是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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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说工程造价系列之三: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量,承包人如何争取该部分工程款? 前言:本篇是以承包人视角展开,鉴于每个工程招标文件、中标合同的具体内容均不相同,所以仅供行业人士参考。本篇讨论的内容,实务中常有争议,不足之处还请指正,望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思考。案例: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合同中规定:1、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总价合同。2、招标人编制的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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