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说工程造价系列之三:
固定总价合同下的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量,承包人如何争取该部分工程款?
前言:本篇是以承包人视角展开,鉴于每个工程招标文件、中标合同的具体内容均不相同,所以仅供行业人士参考。本篇讨论的内容,实务中常有争议,不足之处还请指正,望抛砖引玉,引发大家的思考。
案例:某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招标文件、中标合同中规定:
1、合同价款的方式:固定总价合同。
2、招标人编制的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作为本次投标报价的基础依据,投标人应在投标答疑截止时间前对其进行核算并提出异议,分项工程量误差在正负3%之内的不予调整。
3、开标后,招标人对工程量的缺项、漏量概不负责,工程量清单及最高投标限价组价一律不予调整。投标人必须按其报价完成招标文件规定范围内的招标设计图纸上的所有工程项目。
4、结算过程中利用招标人发布的工程量清单及分项组价作为结算依据。
实践中,工程量清单时常存在缺项、漏量,于是上述招标文件、中标合同“中标后工程量缺项、漏量,招标人概不负责”的类似规定是否有法律效力及结算能否突破固定总价,往往存在巨大争议。
鉴于此,作为建设工程出身的专业律师,有必要作出一定解释,希望引起承包人重视。本篇从《建筑法》、《招标投标法》、《标准化法》、国家标准及法的价值追求等多维度谈中标后如何突破类似约定,维护承包人的合法权益。
一、 从《建筑法》考虑
《建筑法》第十八条规定,建筑工程造价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由发包单位与承包单位在合同中约定。这里讲的“国家有关规定”,包括国务院和国务院有关主管部门有关建筑工程造价方面的规定。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系国家建设主管部门对工程量清单计价方式的规范文件,根据其中强制性条文第4.1.2条规定,采用工程量清单方式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由招标人负责。
二、 从《招标投标法》考虑
《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国家对招标项目的技术、标准有规定的,招标人应当按照其规定在招标文件中提出相应要求;
第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投标人应当按照招标文件的要求编制投标文件。投标文件应当对招标文件提出的实质性要求和条件作出响应。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属于国家对于工程项目标准的强制性规定,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应当适用《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的规定。
违反的相应法律后果,依照《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的规定,“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的招标投标活动违反招标投标法和本条例的规定,对中标结果造成实质性影响,且不能采取补救措施予以纠正的,招标、投标、中标无效。”
结合《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一条第(三)项的规定,依法必须招标项目中标无效的,中标合同无效。
三、从《标准化法》考虑
《标准化法》第二条规定:“国家标准分为强制性标准、推荐性标准,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第二十五条规定:“不符合强制性标准的产品、服务,不得生产、销售、进口或者提供。”
《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工程建设的质量、安全、卫生标准及国家需要控制的其他工程建设标准属于强制性标准。”
住建部和国家质检总局联合发布的《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作为国家强制性标准,必须执行。
其中,第4.1.2条规定又是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四、从国家标准考虑
《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GB50500-2013作为国家标准,是根据《建筑法》、《招标投标法》、《合同法》等法律法规制定的规范性文件,其中,第3.1.1、3.1.4、3.1.5、3.1.6、3.4.1、4.1.2、4.2.1、4.2.2、4.3.1、5.1.1、6.1.3、6.1.4、8.1.1、8.2.1、11.1.1条(款)为强制性条文,必须严格执行。
4.1.2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必须作为招标文件的组成部分,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应由招标人负责。4.1.3条规定,招标工程量清单是工程量清单计价的基础,应作为编制招标控制价、投标报价、计算或调整工程量、索赔等的依据之一。
根据计价规范的规定,工程量清单方式进行的招标,其准确性和完整性均应由招标人负责,投标人依据招标人提供的工程量清单进行投标报价,其对清单不负有核实的义务,更不具有调整和修改的权利。
如招标人委托工程造价咨询人编制,中标人与招标人签订工程施工合同后,在履约过程中发现工程量清单缺项或者错算,引起合同价款调整的,其责任仍应由招标人负责。
五、法的价值:公平正义
公平正义是法治的价值追求,是我们党治国理政的一贯主张,也是社会主义社会的核心价值。
招标文件中,工程量清单缺项、漏量风险承担条款免除了招标人应提供准确及完整工程量清单的义务,将工程量清单中出现的清单缺项、漏量责任全部转嫁给投标人,加重了投标人的责任,有悖社会公平,造成利益严重失衡。
故合同中此类免除发包人主要责任的条款,不应作为双方的结算依据,而应依照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的强制性规定,按实际发生情况进行调整。
综上,依法必须招标的国有资金投资的建设工程项目,所采用的招标文件、中标合同中 “中标后工程量缺项、漏量,招标人概不负责”的类似约定,违反国家标准《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
为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依据《建筑法》第十八条、《招标投标法》第十九条、第二十七条、《招标投标法实施条例》第八十二条、《标准化法》第二条、第二十五条、《标准化法实施条例》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工程造价应按照《建设工程工程量清单计价规范》进行计价,承包人索要工程量清单中缺项、漏量的工程款有法律依据,应予以支持。
固定总价合同,原先施工图纸和施工范围内的工程价款固定,超过范围的设计变更可以要求进行价款调整。
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但是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定施工的具体范围、实际工程量增减的原因、数量等事实承担举证责任
(1)如果合同明确商定,无论工程量增加或减少,非经两方商量,工程结算价款不变,那么只要该商定无违背法律、行政法规的限定(譬如,两方有意商定,导致国有资产流失),应该按照有效商定处置;(2)最高院《司法解释》仅限定因设计变换导致工程量和质量准则发生变化的,只要承包人有证据证明发包人认可施工的,能够结算工程款;(3)如果合同无商定,根据法律的平等、公正的基本原则,事实上施工工程量减少的,承包人只能按照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了怎么处理参照合同约定,先是看双方是否对此有相关的约定和处理方法,有就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到法院起诉。【相关延伸】问:工程量减少可以索赔吗?答:工程量的减少不会导致施工方造成损失,因此无法进行索赔。减少工程量是否可以索赔,取决于合同中是否约定了工程量的浮动比例。如果没有超过比例的,可以进行索赔,因为发包人减
签订施工合同,必须按照《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示范文本》的“合同条件”,明确约定合同条款。对可能发生的问题,要约定解决办法和处理原则。合同应具备以下主要内容: 1.工程名称、地点、范围、内容,工程价款及开竣工日期; 2.双方的权利、义务和一般责任; 3.施工组织设计的编制要求和工期调整的处置办法; 4.工程质量要求、检验与验收方法; 5.合同价款调整与支付款方式; 6.材料、设备的供应方式与
承包商在按照图纸施工时应不时查阅当时的报价表,发现清单的漏项应及时向建设方及设计方确认。若确属于图纸不明确的地方,应尽快明确协议补充详细的做法、材质等。无法达成补充协议的,可以要求违约方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关于固定总价合同漏项怎么办的问题,还可以点击在线律师咨询,我们帮你更快更有效的解答。
一般承包商是不能以清单漏项向业主索赔的。但是如果由于图纸模糊或不完善引起的清单漏项,这在一定范围内属于设计变更,承包商是有权利进行相应的提出费用要求或索赔的。《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 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第五百七十八条 当事人一方明确表示或者以自己的行为表明不履行合同义务的,对方可以在履行期限届满前请求其承担违
固定总价合同工程量减少了怎么处理参照合同约定,先是看双方是否对此有相关的约定和处理方法,有就按照合同的规定进行处理即可,如果合同没有约定的,一般由当事人协商处理,无法协商处理的,可以到法院起诉。【温馨提示】遇到法律问题,有81%的当事人第一时间通过搜索与学习基本法律知识来了解问题的可能风险殊不知背后的法律纠纷,遇到法律问题及时找专业的律师咨询,点击咨询按钮快速找到最合适、可靠的律师,能够降低该问题
这种情况还要看你合同细则是怎么签订的。一般情况下,合同范围内的固定总价(含一定范围内的设计变更),加上超出范围的设计变更签证即为结算价。未施工部分,看具体情况,如果是施工方未完成,那就是未完全履行合同,是不能结算的。如果是甲方变更减少,不超出范围就不做减除,超范围是要减除的。
一、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更如何结算 固定总价合同发生变更计算方法如下: 1、合同采用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总价包干; 2、结算方法为:合同包干总价+综合单价x设计/工程变更工程量; 3、结算时核定变更部分工程量; 4、承包人应在变更提出的7日内提出变更工程量及价款的报告,否则视为该变更不涉及合同价款的变更。 二、固定总价合同能调整工程
一、固定总价合同变更怎么办 固定总价工程项目中,部分没有施工的部分项目,按照固定总价换算该部分费用直接扣除(理由是合同没有明确条款,即按照正常推理进行计算运作;若有异议则需要双方另行补充协议约定)。固定总价合同,俗称“闭口合同”、“包死合同”。所谓“固定”,是指这种价款一经约定,除业主增减工程量和设计变更外,一律不调整。所谓“总价”,是指完成合同约定范围内工程量以及为完成该工程
固定单价合同、是说分项的子目单价不可调整,工程量可以调整。固定总价合同、是指工程的项量不变的情况下总价不变化。如果项目和工程量发生签证的就可以按签证增减总价。固定综合单价合同、是指清单计价的情况下固定综合单价,如果发生工程的变更和洽商,可以按实际发生的重新增减总价。
你好,【违法 解除 终止 双倍经济补偿金 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八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法第八十七条规定支付赔偿金。《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七条规定:用人单位违反本办法规定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应当依照本法第四十七条规定的经济补偿标准的二
固定总价也称作“总价包干”,是指合同当事人以施工图纸、已标价工程量清单或预算书及有关条件进行合同价格计算、调整和确认的价格,在约定的范围内总价不作调整。当事人约定以固定总价方式结算工程价款的合同,即为固定总价合同。但合同约定固定总价并不意味着工程价款一律不得调整,固定总价只是指在合同约定的风险范围内不作调整。本文简单总结一般的价款调整情形。1、承包人中途退场。固定总价合同以完成承包范围内的全部施工
合同价是由单价×工程量得出来的。区别:1、总价合同里面合同价是不变的,工程量的变动不引起合同价的变化。例如,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100单价是100,实际完成之后工程量是105,那么结算的工程款=100×100=10000。2、单价合同里面合同价是可以变动的,工程量的变动引起合同价的变化。例如,工程量清单的工程量是100单价是100,实际完成之后工程量是105,那么结算的工程款=105×100=10
1、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约定工程价款实行固定总价结算,在实际履行过程中,因工程发生设计变更等原因导致实际工程量增减,当事人要求对工程价款予以调整的,应当严格掌握,合同对工程价款调整有约定的,依照其约定。2、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的,可以参照合同约定标准对工程量增减部分予以单独结算,无法参照约定标准结算的,可以参照施工地建设行政主管部门发布的计价方法或者计价标准结算。3、主张工程价款调整的当事人应当对合同约
1、在合同中总价固定,如果业主(发包方)不改变合同施工的内容,结算价款就是合同约定的价款;2、不是依据竣工图纸按实计算工程量;3、将竣工图纸与招标图纸作对比,若两者没有变化不用调整工程量;若两者对比仅是部分内容有变化,则仅是相应的按实调整有变化部分的工程量。4、结合踏勘施工现场实际情况,核对材料、设备的数量、质量、建筑物规模(如建筑物的面积、层数等)是否与设计图纸相符;若不符,应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相
固定总价合同就是按商定的总价承包工程。它的特点是以图纸和工程说明书为依据,明确承包内容和计算包价,并一笔包死。在合同执行过程中,除非建设单位要求变更原定的承包内容,承包单位一般不得要求变更包价。这种方式对建设单位比较简便,因此为一般建设单位所欢迎。对承包商来说,如果设计图纸和说明书相当详细,能据以比较精确地估算造价,签订合同时考虑得也比较周全,不致有太大的风险,也是一种比较简便的承包方式。如果图纸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邦信阳中建中汇律师事务所 袁晓波律师 【案情简介】某外资公司因其位于上海市奉贤区的中国销售服务中心需要装饰装修,于2015年12月与上海某建筑装饰公司签订了该装修项目的建设工程施工合同,合同总价为1278万元,约定的承包范围为装修项目招标文件及施工图纸所示的全部施工内容,包工包料、包质量安全、包文明施工。合同签订后,装饰公司进场施工并完成了该服务中心的装修项目,但双方在结算工程
建设工程中固定总价合同的法律风险有哪些以一次包死的总价委托,且价格不因环境的变化和工程量增减而变化的工程承发包合同,我们称这为固定总价合同。在这类合同中承包商承担了全部的工作量和价格风险。除了设计有重大变更,一般不允许调整合同价格。在现代工程中,特别在合资项目中,业主喜欢采用这种合同形式,因为工程中双方结算方式较为简单,比较省事。合同的执行中,承包商的索赔机会较少。但这种合同承包商承担了全部风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