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
饮酒后死亡,同饮者是否担责
死者:甄先生 同饮者:甲某、乙某、丙某、丁某四人
判决结果:同饮者甲乙丙丁四人承担20%责任
甄先生为家中独子,其父亲在去年因病去世后,与母亲刘女士相依为命,甄先生为A公司员工,入职第一天,其组长甲某发微信组织甄先生、乙某、丙某、丁某至某饭店聚餐饮酒,聚餐一直持续到次日凌晨,聚餐结束后,甄先生醉酒驾驶两轮电动车发生交通事故,从而导致自己住院治疗,经医院救治无效死亡。
甄先生去世后,其母亲刘女士认为甲某、乙某等人喝酒聚餐中,明知甄先生驾驶电动车,仍让其喝酒,且在醉酒后仍然放任其驾车回家,未尽到劝阻义务,对甄先生的死亡具有过错,故将四人诉至法院,要求四人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合计26余万。
庭审时,甲乙丙丁四人辩称,其四人对本案的发生不存在过错,死者为交通事故造成的死亡,事发后四被告已经出于人道主义向原告支付部分医疗费,故四被告不应该承担任何责任。
法院经审理认为,甄先生作为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应当清楚自己的身体状况及酒量,应合理控制自己的饮酒行为,但其未尽到注意义务,过度饮酒后,骑车上路,最终导致悲剧的发生,其应对自己的行为负责,根据过错程度,其应对损害结果承担80%的责任。
根据涉案监控视频显示甄先生酒后已处于走路不稳,左右摇摆情形,明显系醉酒状态,在此种状态下,四被告在明知酒后不能驾车却不对甄先生加以劝阻,亦或是采取其他安全的方式护送其回家,意识尚且清醒的四被告均没有履行到相应的照顾义务,最终导致甄先生醉酒驾驶电动车死亡这一不幸结果的发生,四被告的行为存在过错,根据过错程度,四被告应对上述损害结果承担20%的责任,四被告向原告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医疗费等共计25余万。
律师说法:
共同饮酒并不会必然产生附随的安全保障义务,但是当饮酒者处于醉酒等危险状态时,即使在饮酒过程中没有相互劝酒致其醉酒的行为,其他共饮者也应该对过度饮酒者负有提醒、劝阻、照顾、护送义务,该义务来源于先前共同饮酒的行为。
醉酒者因醉酒已经失去对自己的控制能力,甚至是无法支配自己的行为,此时作为同饮者负有不仅仅是劝阻义务,更是监护义务,如果没有将醉酒者送到医院或让其到达有人照顾的场所(如家中),此时发生意外,同饮者存在过错,应承担相应赔偿责任。
基本案情 2022年4月,李某某与何某某、张某某、耿某某在冠县某村饭店一同吃饭喝酒,李某某喝酒后独自开电动四轮车回家途中,翻到路边沟内,电动四轮车起火致其死亡。事故发生后,张某某、耿某某向李某某的家属各赔偿60000元,因何某某未赔偿,李某某的家属将何某某诉至法院,请求法院依法判令被告何某某赔偿死亡赔偿金、丧葬费共计60000元。 法院审理 公民享有生命健康权。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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