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同饮酒导致死亡,是否赔偿?
一、同饮人是否承担侵权责任
在共同饮酒引发醉酒身亡的侵权案件中,同饮人是否构成侵权要综合以下三个标准进行判断:一是同饮人在共同饮酒过程中是否实施了违法行为,二是同饮人主观上是否存在过错,三是同饮人的违法行为与醉酒者死亡之间有无因果关系。
二、同饮人如何承担责任
共同饮酒引发醉酒身亡适用人身损害类的赔偿规定,具体赔偿项目参见《民法典》第1179条:侵害他人造成人身损害的,应当赔偿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
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醉酒者死亡通常给近亲属等造成巨大精神损害,还可以依据《民法典》第1183条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只有两人共同饮酒时,按照同饮人的过错程度,以一定比例予以赔偿;当三人及以上人数共同饮酒时,同饮者是承担连带责任还是按份责任,在司法实践中尚未确定,有观点认为,无意思联络的数人侵权行为中,共同饮酒引发死亡属于因果关系竞合,同饮者内部因为地位的不同,分为组织者与参与者,对于醉酒死亡的原因力也不同,应当参照《民法典》第1172条:二人以上分别实施侵权行为造成同一损害,能够确定责任大小的,各自承担相应的责任;
难以确定责任大小的,平均承担责任。同饮者内部承担按份责任。同样的,对外承担的赔偿总额按照总的过错程度,以一定比例确定。
三、案例
赵某、刘某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纠纷一案
基本案情:2020年5月17日,刘某邀约刘xx在家中喝酒,赵某与刘xx共同饮酒。酒后赵某与刘某送刘xx返回位于成都市新都区的住处成都捷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
到达该公司大门口时,刘xx开始翻越大门,赵某、刘某见状并未制止。在刘xx达到大门顶端时因失去平衡后坠落,后虽有呼吸但没有反应。
此后赵某、刘某与他人将刘xx抬回寝室,见刘xx没有呼吸后,刘某拨打120,当120到达现场进行急救后无效,刘xx死亡。
一审法院审理认为:侵害公民身体造成损害的,应当赔偿由此产生的损失。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
本案争议焦点:责任问题。
情谊行为是指一方当事人出于善意无偿的意思,作出一定行为使得对方获益或受惠,共同饮酒行为即为情谊行为,同饮者应当相互之间负有适当的注意义务,由饮酒这一先行行为引起后来的醉酒危险状态,共饮人本身就负有一定的作为义务,比如提醒、劝阻照顾、通知家人、护送等。
本案中,刘某、赵某作为本次喝酒的组织者,应使刘xx能够安全到家,酒后刘某、赵某将刘xx送至成都捷合实业有限责任公司门口,见刘xx翻越大门时未能及时的阻止,待刘xx从大门顶端坠落,失去意识后未能及时就医,导致刘xx错过最佳抢救时间,以至于最终刘xx经抢救无效死亡。
刘某、赵某具有过错。
本案诉讼各方的过错比例应为:刘xx承担85%的责任,刘某、赵某承担15%的民事赔偿责任。
一审判决作出后,赵某、刘某提起向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审理认为,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四、小结:
人民法院对于共饮酒导致死亡的侵权纠纷形成了一些可供参考的裁判规则。其一,共同饮酒人将轻度醉酒者送至住所附近后离开,主张已经尽到一般注意义务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其二,醉酒者明知自身有疾而过量饮酒致发病死亡,同饮者无过错的,不承担责任。其三,共同饮酒人以自身处于醉酒状态而无意识实施劝酒、逼迫饮酒行为,主张不应承担责任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其四,在无组织者的共同饮酒中,可依照饮酒时间长短及促使饮酒情形等因素来确定同饮人责任之大小。其五,聚餐发起者、召集者对席间饮酒者未尽到安全注意义务的,也应承担赔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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