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实务操作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是个难点。但基于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
又根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寻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并且《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对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予以明确,意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与此同时,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是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准则,也是《条例》的立法精神所在。恪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是理解和适用《条例》的重要原则。
所以现实中,该情况大概率是被认定为工伤的。
我们一起看一则案例,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的答案:
1、2015年4月,叶1顶替其弟叶2到青海工程公司承建 的花石峡至久治公路***标项目部从事普工工作。
2、2015年5月26日之前两三天叶1一直说头疼,26日当天叶1下班吃过晚饭后,20时许与其弟弟、亲属等4人一起喝酒。
23时许,工友发现叶1出门小便时摔倒在地,被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亲属紧急送往果洛州人民医院。主要诊断是:高血压病,其他诊断是创伤性硬膜下血肿;
入院后病情严重,征得亲属同意后转往省城医院,转院途中发生脑疝继而呼吸循环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3、2015年7月7日,叶2向被告果洛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果洛州人社局受理后,向叶2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根据青海工程公司及叶2提交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编号20150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叶1视同工伤。
4、青海工程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经审查认为,果洛州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规适当、程序合法,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青人社复决[201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果洛州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青海工程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青海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认为该情形属于工伤的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既没有指出突发疾病的类型,也没有具体规定就诊方式,不能认为发病后只有径直就医后死亡才可以视同工伤。
该条款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每个人对疾病突发的身体反应与忍受力不同。根据原告承建的花石峡至久治公路***标项目部负责人党某辉的证言:“出事前两三天一直说头疼,我让他回家去检查,他没走,并且到炊事员处找药吃”和党某云的证言:“几乎每天都喝酒,喝的也不多,两三天以来天天喊头疼”,均证实叶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没有直接到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
综上所述,叶1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头疼,晚上喝酒后去小便时摔倒,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其行为符合常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又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应当认定叶1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一、员工在公司里工作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工伤吗1、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1)两个条件须同时具备:“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2)“突发疾病死亡”是指:职工突发与工作无关的及并导致死亡。如果是与工作有关的疾病而导致死亡,应当按照《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的规定认定工伤。2、工伤,又称为产业伤害、职业伤害、工业伤害、工作伤害,是指劳动者在从事职业活
您好,具体可以向供电部门查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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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上班的时候突发疾病是否属于工伤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 (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 (二)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 (三)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四)患职业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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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2、出差的职工,需要出差旅途这个过程,才能到达工作地点并完成工作任务,所以出差应视为工作时间,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地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
不应被认定为工伤。职工于工作期间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或自感不适,下班后直接回家休息未经医院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不应被视同为工亡。以下两种情况可认定为工伤:(一)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当场死亡;(二)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且情况紧急,直接送医院或经医疗机构当场抢救并在48小时之内死亡等。
吉林法律问答顾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在四十八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显然,问题描述情况不符合此规定,除非该工人死因为在工地工作中患上的职业病,否则,不属工伤(包含工亡)。如果该工人和工地被依法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在工地方没有给予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下,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费用由工地方承担。综上,死因非职业病、工作关系非劳动关系、工地在此事件中没有其它过错,则没有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2、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赔偿的基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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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情简介】陈某承包了一幢三层楼房的木扶手铁艺栏杆、宿舍及走道到楼地面找平层DS砂浆、宿舍及走道楼地面整体地坪漆、刮腻子等工程,并将其中的地坪漆工作交由李某负责,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1万元。李某又给刘某电话联系,请刘某到该工地上干活。过几日,刘某随李某到达事发工地从事地坪漆工作,但到达工地后不久,刘某突然晕倒。李某连忙将刘某送至医院急救中心,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随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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学生在校疾病死亡,学校只承担与其过错相当的法律责任,一般学校无需承担赔偿责任。 《学生伤害事故处理办法》 第九条 因下列情形之一造成的学生伤害事故,学校应当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六)学校违反有关规定,组织或者安排未成年学生从事不宜未成年人参加的劳动、体育运动或者其他活动的; (七)学生有特异体质或者特定疾病,不宜参加某种教育教学活动,学校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但未予以必要的注意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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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般由包工头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可能占百分之三十至六十。
工人在工地上受伤的赔偿:有工伤社保赔偿和企业单位赔偿。在工地受伤后,需要先做工伤鉴定,然后拿鉴定书和相关材料去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另外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赔偿。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都是单位承担
在承包的土地上,如果是劳务关系的话,则是工伤,如果不是,则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因工作而受伤要追偿的话,可以找包工头或者其雇主;如果因为第三方而受伤的话,则向第三方追偿。1.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受伤的,可以首先找包工头追偿。2.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因第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受伤的,可找第三人追偿,也可以找包工头追偿。包工头赔偿后可以找第三人索偿。3.如果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若包工头
这种事一般一次性赔偿,尽量协商解决。只要是工地工伤死亡跟雇工的性质、工资水平、工作时间长短无关。赔偿通常考虑的主要有死者需抚养的孩子、赡养的老人、配偶的抚恤金、丧葬费、工亡一次性补助金等几大方面,每个地区按经济或消费水平都有差异。 作为工地的业主和施工单位来考虑,一般不想上报经公,那样他们很麻烦,作为死者家属来讲,人没了,走法律程序耗时费力,也想早点给得到赔偿。给你一个大致私了参考:2021一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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