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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上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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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人在工地上休息时突发疾病死亡,是否属于工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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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实务操作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是个难点。但基于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

又根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寻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并且《条例》第一条开宗明义,对工伤保险的立法目的予以明确,意在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促进工伤预防和职业康复,同时分担用人单位的工伤风险。

与此同时,保护弱势群体利益是社会普遍认同的价值准则,也是《条例》的立法精神所在。恪守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是理解和适用《条例》的重要原则。

所以现实中,该情况大概率是被认定为工伤的。

 

 

         我们一起看一则案例,进一步明确这个问题的答案:

        1、2015年4月,叶1顶替其弟叶2到青海工程公司承建 的花石峡至久治公路***标项目部从事普工工作。

        2、2015年5月26日之前两三天叶1一直说头疼,26日当天叶1下班吃过晚饭后,20时许与其弟弟、亲属等4人一起喝酒。

        23时许,工友发现叶1出门小便时摔倒在地,被项目部负责人及其亲属紧急送往果洛州人民医院。主要诊断是:高血压病,其他诊断是创伤性硬膜下血肿;

入院后病情严重,征得亲属同意后转往省城医院,转院途中发生脑疝继而呼吸循环停止,抢救无效死亡。 

         3、2015年7月7日,叶2向被告果洛州人社局提出工伤认定申请,果洛州人社局受理后,向叶2送达了工伤认定举证通知书。

根据青海工程公司及叶2提交的证据材料,于2015年10月27日作出编号2015018号《认定工伤决定书》,认定叶1视同工伤。

        4、青海工程公司不服向省人社厅申请行政复议,省人社厅经审查认为,果洛州人社局作出的《认定工伤决定书》,事实清楚、适用法规适当、程序合法,于2016年1月21日作出青人社复决[2016]4号《行政复议决定书》,维持了果洛州人社局作出的《工伤认定决定书》。

青海工程公司不服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法院驳回了青海工程公司的诉讼请求,维持了工伤认定决定书。

 

        法院认为该情形属于工伤的理由是:《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既没有指出突发疾病的类型,也没有具体规定就诊方式,不能认为发病后只有径直就医后死亡才可以视同工伤。

该条款对“突发疾病”的疾病类型、疾病是否与工作原因有关,是否是固有疾病等均未作限制性规定,故不能排除职工原有或已有疾病在工作岗位、工作时间突发适用该条规定的情形。

同时每个人对疾病突发的身体反应与忍受力不同。根据原告承建的花石峡至久治公路***标项目部负责人党某辉的证言:“出事前两三天一直说头疼,我让他回家去检查,他没走,并且到炊事员处找药吃”和党某云的证言:“几乎每天都喝酒,喝的也不多,两三天以来天天喊头疼”,均证实叶1在工作时间、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没有直接到医院住院接受治疗的行为,不能否定其疾病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的事实。

综上所述,叶1在工作时间、工作地点发生头疼,晚上喝酒后去小便时摔倒,病情加重被送往医院救治无效死亡是一个连贯的过程,其行为符合常理,具有一定的合理性,且又是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因此,应当认定叶1是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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