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简介】
陈某承包了一幢三层楼房的木扶手铁艺栏杆、宿舍及走道到楼地面找平层DS砂浆、宿舍及走道楼地面整体地坪漆、刮腻子等工程,并将其中的地坪漆工作交由李某负责,双方约定工程价款为1万元。
李某又给刘某电话联系,请刘某到该工地上干活。过几日,刘某随李某到达事发工地从事地坪漆工作,但到达工地后不久,刘某突然晕倒。
李某连忙将刘某送至医院急救中心,经诊断为呼吸心跳骤停。随后,医院出具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载明刘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
刘某的法定继承人认为,东亚公司将该工程违规发包给没有相应资质或者安全生产条件的李某和陈某,而李某和陈某雇佣刘某进行施工。
东亚公司、李某和陈某应该对刘某的死亡承担连带赔偿责任。因此,刘某的法定继承人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东亚公司、陈某、李某共同支付死亡赔偿金、丧葬费等共计200余万元。
【被告抗辩】
东亚公司辩称:事发楼幢的产权人、承租人均非该公司,涉案工程的发包人也不是该公司,原告将东亚公司列为共同被告无事实依据及法律依据,属于主体错误。
东亚公司无过错且与损害结果之间无任何因果关系,刘某的死亡与答辩人无任何事实及法律上的关联性,属于主体错误,因此,东亚公司不应当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李某辩称:
一、刘某死亡原因是自身原因猝死,原告未举证证明李某存在侵权行为,原告向李某主张赔偿无法律和事实依据;
二、李某和刘某共同受陈某雇佣前往事发地点刷漆,李某与刘某是工友关系,李某并非刘某的雇主,只是结伴一起工作,原告要求李某赔偿无法律依据;
三、李某和陈某之间并非承揽关系,不需要对陈某承包项目的工人受伤承担赔偿责任。
陈某辩称:
一、李某与刘某之间为雇佣关系,而李某与陈某之间为承揽关系。双方就地坪漆颜色、价格等谈好后,李某即按自己的时间安排进行施工,双方约定的是包工包料一口价的方式进行结算。
关于地坪漆的施工人员均是由李某自己决定,陈某未参与。因此,陈某与李某之间就地坪漆的施工应为承揽关系。
根据法律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对第三人造成损害或者造成自身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赔偿责任;但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失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定作人陈某对地坪漆的定作、指示或选任不存在任何过失行为。
二、刘某的死亡与陈某之间不具有事实及法律上的因果关系。根据被答辩人提交的证据中医院病历及死亡医学证明(推断)书,可以看出,刘某的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其身体因素与死亡结果存在很大的关联性,而陈某与李某之间关于地坪漆的施工并不具有施工危险性。
【法院观点】
1、结合本案事实及证据,无法证明东亚公司与本案存在关联,故对于原告方要求东亚公司承担赔偿责任的主张,法院不予认可。
2、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一是李某与刘某之间是否存在雇佣关系。从事雇佣活动,是指从事雇主授权或者指示范围内的生产经营或者其他劳务活动。
刘某跟随李某工作已经有一年有余,刘某在李某的授权或指示范围内从事地坪漆磨地面等相关工作,故李某与刘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
3、本案的争议焦点之二是李某与陈某之间构成雇佣关系还是承揽关系。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
应完成工作并交付成果的一方为承揽人,应接受承揽人的工作成果并给付报酬的一方为定作人,承揽人所完成的工作成果为定作物。
本案中,李某按照陈某的要求完成涉诉地点内地坪找平、地坪喷漆等工作并交付地坪漆完成的工作成果,陈某支付报酬,故李某与陈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
4、关于李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雇员在从事雇佣活动中遭受人身损害,雇主应当承担赔偿责任。李某与刘某之间存在雇佣关系,然而,刘某死亡诊断证明为呼吸心跳骤停,死亡原因为猝死(心源性猝死可能性大),无法认定刘某的死亡结果与其从事雇佣活动存在因果关系。
因此,李某不应承担赔偿责任。
5、关于陈某是否应承担侵权责任。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
本案中,陈某与李某之间构成承揽关系,原告方主张从事工程应具备相关资质,但其并未提供证据证明本案中从事地坪漆工作应具备何种资质,故无法认定陈某作为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存在过错,因此原告方要求陈某赔偿的理由不能成立。
【裁判结果】
本案经一审、二审,法院均驳回了原告的全部诉讼请求。
【结论及建议】
1、个人之间形成雇佣关系,提供劳务的一方受到人身损害时,适用《民法典》第1192条规定。根据该条规定,提供劳务期间,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提供劳务一方损害的,提供劳务一方有权请求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也有权请求接受劳务一方给予补偿。
基于侵权责任的构成要件,受到人身损害的一方,需证明其所受到的损害与雇佣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本案中,正是因为原告方无证据证明刘某的死亡结果与李某的雇佣行为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才导致法院最终未支付原告对李某的索赔。
2、因履行承揽合同导致人身损害的情形,适用《民法典》第1193条。根据该条规定,承揽人在完成工作过程中造成第三人损害或者自己损害的,定作人不承担侵权责任。
但是,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责任。因此,在承揽合同关系下遭受人损损害的,受害方要求定作人承揽侵权赔偿责任的,需举证证明定作人对定作、指示或者选任有过错,否则其诉求将无法得到支持。
3、本案中,受害人对东亚公司的诉请被驳回,是因为受害人无法证明东亚公司与案件有关。在特定情况下,受害人依然可以向进行违法分包或转包的发包方主张损害赔偿责任。
根据《工伤保险行政案件司法解释》第3条规定,用工单位违反法律、法规规定将承包业务转包给不具备用工主体资格的组织或者自然人,该组织或者自然人聘用的职工从事承包业务时因工伤亡的,可以将用工单位认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
个人挂靠其他单位对外经营,其聘用的人员因工伤亡的,可以将被挂靠单位认定为承担工伤保险责任的单位。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受害人可以要求用工单位或被挂靠单位承担工伤赔偿责任。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2、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赔偿的基础。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2、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赔偿的基础。
1、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的,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他情形,不能认定为工伤或者视同工伤。2、申请工伤鉴定,确认伤残等级后是确认建筑工程工伤保险赔偿的基础。
在工地上突发疾病是怎样赔偿的一、视同工伤的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视同工伤,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1、丧葬补助金按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支付。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
一、建筑工人在工地上受伤怎样赔偿? 赔偿一般分为两部分,工伤社保赔偿和企业单位赔偿。工作在工地受伤后,需要做工伤鉴定,然后拿鉴定书和相关材料去社保部门提交申请,另外与单位协商要求单位赔偿。治疗期间发生的一切费用和损失都是单位承担。二、赔偿的费用主要有哪些? 医疗费1、治疗工伤所需费用符合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伤保险药品目录、工伤保险住院服务标准的,从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工伤保险诊疗项目目录、工
1、丧葬补助金为上一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2、供养亲属抚恤金按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月30%,孤寡老人或孤儿每月10%。各供养亲属的抚恤金之和不得高于因工死亡职工生前的工资。供养亲属的具体范围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规定;3、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是上一年度全国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20倍。残疾职工在停工
您好,司法鉴定是怎样的程序?
一般由包工头和施工单位共同承担赔偿责任,一可能占百分之三十至六十。
不是故意的,就不会构成故意伤害罪的,那么就不用负刑事责任了,但是毕竟你把别人打伤了,是需要赔偿别人的相关费用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七条受害人遭受人身损害,因就医治疗支出的各项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包括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交通费、住宿费、住院伙食补助费、必要的营养费,赔偿义务人应当予以赔偿。受害人因伤致残的,其因增加生活上需要所支出的必要费用以
工伤赔偿是单位全额赔偿,你不需要承担责任。工伤纠纷涉及事项处理环节等较多,建议委托律师依法维权较妥。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实务操作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是个难点。但基于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又根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寻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并且《条例》第一条开宗明
吉林法律问答顾问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在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经抢救无效在四十八小时内死亡的,视同工伤。显然,问题描述情况不符合此规定,除非该工人死因为在工地工作中患上的职业病,否则,不属工伤(包含工亡)。如果该工人和工地被依法按照劳动关系处理,在工地方没有给予缴纳社保费用的情况下,应由医疗保险报销的部分费用由工地方承担。综上,死因非职业病、工作关系非劳动关系、工地在此事件中没有其它过错,则没有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
自己本身的疾病与公司无关,可以自己去医院看看,如果与工作有关比如工作量大的原因所致,则应承担相应责任。 职工在工作期间生病的,单位是不应该负责医疗费,要根据具体情况而定: 1、如果是因工作原因引起的职业病的,则职工可以要求享受工伤待遇。如果单位未为该职工缴纳工伤医疗保险的,则应该由单位负责医疗费及其它工伤待遇。 2、如果是因职工自身原因生病的,则原则上单位没有责任。但是,如果位未为该职工缴纳工伤医
在承包的土地上,如果是劳务关系的话,则是工伤,如果不是,则是雇佣关系。如果是雇佣关系的话,因工作而受伤要追偿的话,可以找包工头或者其雇主;如果因为第三方而受伤的话,则向第三方追偿。1.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受伤的,可以首先找包工头追偿。2.如果在工地上班工作时因第三人(不存在雇佣关系的人员)受伤的,可找第三人追偿,也可以找包工头追偿。包工头赔偿后可以找第三人索偿。3.如果在工地工作时受伤的,若包工头
1、可以申请工伤认定。2、赔偿参照《工伤保险条例》。3、费用应当在55万元以上。一、工伤认定的流程是什么(一)申请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七条,职工发生事故伤害或者按照职业病防治法规定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所在单位应当自事故伤害发生之日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30日内,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出工伤认定申请。遇有特殊情况,经报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同意,申请时限可以适当延长。用人单位未按前款规
在工地打工突发疾病工地老板有责任吗一、在你与老板存在劳动关系的的前提下:你的情况如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可算工伤。(1)患职业病的(需要鉴定报告来证明);(2)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二、老板应帮助你去医院看病,在突发的疾病如不能证明是(1)、(2)的情况下,对于你的突发疾病,老板对此并无过错,因此不用承担责任,但应提供协助,老板可以从人道的角度上给点经济
1、在工地上突发脑溢血,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应当属于工伤,工地负责单位应对工人给予赔偿。2、根据有关法律规定,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员工突发疾病导致死亡或者送医院后48小时之内经医生抢救而无效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伤,在工地上脑溢血应属于突发疾病,应视为工伤。工地负责单位应按照工伤保险的待遇给工人支付工伤赔偿和赔付一次性的伤残补助金,但还是要经工伤等级鉴定后才确定赔付数额。
建筑工人在工地因病死亡的赔偿包括丧葬补助费,供养亲属抚恤金,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当地的生活水平确定。
这种事一般一次性赔偿,尽量协商解决。只要是工地工伤死亡跟雇工的性质、工资水平、工作时间长短无关。赔偿通常考虑的主要有死者需抚养的孩子、赡养的老人、配偶的抚恤金、丧葬费、工亡一次性补助金等几大方面,每个地区按经济或消费水平都有差异。 作为工地的业主和施工单位来考虑,一般不想上报经公,那样他们很麻烦,作为死者家属来讲,人没了,走法律程序耗时费力,也想早点给得到赔偿。给你一个大致私了参考:2021一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