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例分析
员工放弃社保后突发疾病死亡,公司是否担责
案情简介
魏某于2015年1月3日入职A公司从事司机工作,双方签订期限自2015 年 1 月 3 日至 2018 年 1 月 3 日止的劳动合同。
2015 年 1 月 27 日,魏某签署了一份自愿放弃社保声明书,声明内容为:本人自愿放弃甲方为本人购买社会保险(含养老、工伤、医疗、失业、生育等险种),因未购买社会保险而产生的一切不利后果和法律责任由本人自行承担;
本人同时保证不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就未购买社会保险事宜向公司提出任何主张权利……”。2015 年 4 月 8 日,魏某在工作中突发疾病死亡。
2015 年 4 月 13 日,公司赶紧为魏某补缴社会保险费。5 月 26 日,人社部门认定魏某死亡视同为工伤。
公司告知魏某家属,称公司已经补缴了社会保险费,其可以去社保中心申领工伤待遇。8 月 6 日,社保中心告知魏某家属其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
公司不服,向人社局申请行政复议,该局作出了维持办理情况回执的复议决定。公司仍不服,向法院提出行政诉讼,经一审、二审,都被驳回了诉讼请求。
由于领不到工伤保险待遇,2015 年 10 月 29 日,魏某家属就本案诉争等事宜申请仲裁,要求公司赔偿工亡待遇。
处理结果:仲裁:裁决公司支付魏某家属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76,880 元、丧葬补助金 32,706 元。一审:公司支付一次性工亡补助金 576,880 元、丧葬补助金差额 32,706 元。
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实务分析】本案涉及三个实务问题:
1、员工放弃社保声明是否有效?
2、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再补缴工伤保险是否有用?
3、员工放弃社保,公司是否该赔偿工伤待遇?下面做个简单分析。一、员工放弃社保声明是否有效?
无效!劳动法明确规定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因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属法律强制性义务,故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均不能放弃,也无法用声明或协议方式免除该义务。
二、发生工伤事故后公司再补缴工伤保险是否有用?《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依照本条例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本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并补缴应当缴纳的工伤保险费、滞纳金后,由工伤保险基金和用人单位依照本条例的规定支付新发生的费用。
这里的“新发生的费用”如何理解?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关于执行《工伤保险条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第三条规定,《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的“新发生的费用”,是指用人单位参加工伤保险前发生工伤的职工,在参加工伤保险后新发生的费用。
其中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的费用,按不同情况予以处理:(一)因 工受伤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工伤医疗费、工伤康复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统筹地区以外就医交通食宿费、辅助器具配置费、生活护理费、一级至四级伤残职工伤残津贴,以及参保后解除劳动合同时的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
(二)因工死亡的,支付参保后新发生的符合条件的供养亲属抚恤金。 本案中,社保部门出具办理情况回执,告知一次性工亡补助金及丧葬补助金不符合领取条件是符合法律规定的。
三、员工放弃社保,公司是否该赔偿工伤待遇损失?如上分析,员工放弃社保声明不具有法律效力,如发生工伤事故,因公司未参加工伤保险,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六十二条规定,应当参加工伤保险而未参加工伤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发生工伤的,由该用人单位按照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工伤保险待遇项目和标准支付费用。
所以公司得全额赔偿。
雇员在雇佣期间突发疾病死亡,谁来担责? 在现实生活中经常会遇到有当事人咨询,雇员在雇佣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此时雇主是否应该承担赔偿责任呢?遇到此类情况很多人会不自觉的套用《工伤保险条例》中相关规定,认为雇主当然逃不了干系。《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但是雇佣关系可否直接比照工伤
符合以下情况的,员工在宿舍猝死公司需要赔偿:1、如属于工伤,公司没有为员工购买工伤保险的;2、如不属于工伤,公司对员工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猝死存在过错的。员工在宿舍意外死亡公司不需要赔偿。员工在公司提供的宿舍内猝死,公司不需要赔偿:1、如果是自身原因造成的,单位没有任何过错,没有赔偿的责任;2、如果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上,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构成工伤,享有法律规定的工伤保
若在工作期间突发疾病去世或者经抢救48小时内死亡的,可以认定为工伤,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小伙在出租屋卫生间洗澡时因热水器漏电触电身亡小伙父母将房东告上法庭要求房东赔偿百万余元法院会支持小伙父母的诉求吗金水法院审理了一起人身损害赔偿案,依法判决被告赔偿原告各项损失共计43万余元。宣判后,原被告均未上诉,判决已生效。小编带您看法官如何以案说法。 2019年,受害人张某来郑务工,通过某房屋托管公司租住房东袁某所有的房屋一间,与其女友郑某同住,与其他租客共用同一卫生间。后房东与托管
《民法典》规定,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在租赁期间,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当保证其提供的租住房屋及附属设施安全并符合约定用途,且负有维修义务。该房屋内热水器系老旧电器,年久失修,致使受害人在租住期间在租赁房屋卫生间内洗澡时因卫生间内热水器漏电导致触电身亡,被告作为出租人应对受害人的死亡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被侵权人对损害的发生也有过错,可以减轻侵权人的责任
这个要看具体情况,也就是员工上班期间是因为什么原因被同事打伤。r按《工伤保险条例》,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而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应当认定为工伤。如果员工是上班期间因为履行工作职责被同事打伤,可构成工伤,享受工伤待遇。如果被同事打伤不是因为履行工作职责,则不能构成工伤,还可能构成违反公司纪律或规章制度,该情况下,公司对员工被打伤不承担责任。
员工出差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是否认定为工伤? 案件详情:2016年9月,贾某与某公司签订为期3年的劳动合同,任该公司销售部经理,并依法缴纳社保。2018年6月1日,贾某被公司派去上海出差,入住某酒店,6月2日晚突发心肌梗塞死亡。贾某去世后,其家人向公司提出工伤认定和赔偿问题。 律师说法:根据我国法律相关规定,对工伤职工的工伤认定应当从三要素进行分析,即受伤的时间、原因和地点是否符合
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应视同工伤。职工因工死亡,其近亲属按照下列规定从工伤保险基金领取丧葬补助金、供养亲属抚恤金和一次性工亡补助金:丧葬补助金为6个月的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你好,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视为工亡。工亡赔偿项目有:1、2021年度一次性工亡补助金标准为43834元×20=876680元。2、丧葬补助金:统筹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6个月。3、供养亲属抚恤金:按照职工本人工资的一定比例发给由因工死亡职工生前提供主要生活来源、无劳动能力的亲属。标准为:配偶每月40%,其他亲属每人每月30%,孤寡老人或者孤儿每人每月在上述标准的基础上增加10%
劳动者在工作期间受伤,属于工伤。在午休时间内,坐在车内休息突发疾病死亡,能否视同工亡?下文为您一一介绍。 案例:张某是开发区某机械公司职工。考虑到部分员工路途较远,公司为所有职工提供免费午餐。午餐时间为11点30分至12点30分,下午13点为到岗上班时间。 张某的同事李某平时开车上下班,车辆停在公司食堂附近的停车场上。正常情况下,张某在食堂就餐后都会到李某的车内休息一会儿。一天中午12点18分
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实务操作中,对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的认定是个难点。但基于对《条例》的立法目的和立法精神的准确把握。又根据公平正义是社会主义法治的基本价值取向,在现行法律规范中寻求公平正义,是司法的重要原则之一。并且《条例》第一条开宗明
工作期间突发疾病死亡有以下情况属于工伤: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48小时”的规定,针对的是因自身疾病的情形,而非工作直接造成的。所谓自身疾病发作或死亡,也就是指职工身体健康出现问题,与工作没有直接因果关系,所以本身不构成“工伤”。但为了更高保障职工的权益,我国对工伤保险的保障范围进行了适当外延,将职工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
1、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用人单位或者社会保障部门提供的证据不能排除非工作原因导致死亡的,应当依据《工伤保险条例》第十四条第(五)项和第十九条第二款的规定,认定为工伤。2、出差的职工,需要出差旅途这个过程,才能到达工作地点并完成工作任务,所以出差应视为工作时间,出差途中应视为工作地点。根据《工伤保险条例》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职工因公外出期间死因不明应否认定工伤的答复》(【2010】行他字第23
1、企业职工因职业病发作而死亡,当然属于工伤,应享受法律规定的工伤待遇。2、如果职工是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而死亡,或者在工作时间内和工作岗位上突发职业病以外的其它疾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视同工伤处理,即可以享受工伤保险待遇。
看死亡原因自身原因死亡的,宾馆没责任宾馆没尽到安全义务造成事故死亡的,宾馆承担相应责任《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七条宾馆、商场、银行、车站、娱乐场所等公共场所的管理人或者群众性活动的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造成他人损害的,应当承担侵权责任。因第三人的行为造成他人损害的,由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管理人或者组织者未尽到安全保障义务的,承担相应的补充责任。
案情:黄某开始雇佣王某在其食品商行从事收银和会计工作。6月2日,王某照常至黄某食品商行上班,上午8时左右,王某突感身体不适,黄某见状即电话通知王某家属,王某家属到后将王某送往医院。经医院诊断,王某系脑出血,高血压病(极高危组),肺炎,脑腔积液,慢性肾脏病4期、肾性贫血。王某入院记录既往史记载:既往高血压病史,未正规口服药物治疗。6月5日,王某因治疗无效死亡。江西省南城县人民法院审理认为:王某受雇于
如果是开完会回工厂途中,或者外地开会回来途中突发疾病经抢救无效在48小时之内死亡的,可以视为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抢救无效死亡的,符合《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第五一项规定,应当认定为视同工伤;如果是本地开完会回家途中,不能认定为工伤。《工伤保险条例》第十五条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视同工伤:(一)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岗位,突发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时之内经抢救无效死亡的;
导读:在用人单位工作中,会有员工向公司提出自愿不够买社保,将缴纳社保费用折现的情况,或者是要求与公司签订自愿不购买社保协议的,后面又以不买社保要求公司补缴社保或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面对这种纠纷,公司该如何规避?分析首先,员工申请要求公司不予缴纳社保,要求折现的,公司应当拒绝。对于与员工签订自愿不购买社保协议的,公司也应当慎重行事,由于协议中有关社会保险的内容违反了国家现行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您是私人雇佣了工人吗?要看看工人病情 可以具体谈
你好,请问你爸爸跟公司有签订劳动合同吗?劳动合同可以认定你爸和公司之间存在劳动关系,公司没交社保的情况下你可以向社保局申请工伤认定,认定后直接向公司索赔。具体情况后续可以跟我保持联系,我们能尽最大的努力维护你的合法权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