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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男子醉酒身亡,同饮者赔偿65万!同饮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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绵阳男子醉酒身亡,同饮者赔偿65万!同饮法律风险如何规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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前言:

据《四川法治报》报道,5月4日晚21时30分许,死者宋某某在工作的食堂与周某、邓某等七人饮酒后,由邓某陪同宋某回到高新区的家居住地,次日早上7时邓某发现宋某某没有任何气息,在通知医院急救的同时马上向派出所求助。

接到求助后,高新公安分局普明派出所民警立即会同医务人员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宋某某系醉酒死亡,后经法医勘验,排除案件,但宋某的死亡赔偿涉及较大争议,5月7日,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室调解了这起纠纷案,死者家属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将同席七人推上当事者席上,要求7人连带赔偿亲属宋某某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0余万元。

在调解中,存在争议的焦点是,七名同桌吃饭者均辩称,他们与死者同桌吃饭喝酒是事实,但没有劝酒,饮酒都是自愿行为,死者自己喝的酒,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经过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对接调解及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周某、邓某赔偿死者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万元。

一、同饮者有下列2种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1、同饮者恶意劝酒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110条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一方因过错导致对另一方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存在拼酒、劝酒甚至灌酒等恶俗行为,并致使醉酒者死亡的案件中,同饮者主观上存在只寻开心、对他人身体承受能力漠不关心的过错,主观上存在恶意劝酒的主观过错,且其劝酒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判决参与饮酒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知,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与者,在共同饮酒的行为下,共同饮酒人之间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相互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部分人称之为“伙伴注意义务”),该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劝阻、扶助、照顾、护送等,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就存在主观过失,法官会基于公平原则,综合同饮者的行为,当时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判决其他同饮者对因饮酒死亡的同饮者的的人身健康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如果同桌的人只是简单的敬酒,导致对方醉酒死亡的,通常要承担10%至20%左右的连带责任;如果同桌人知道对方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者对方醉酒之后没有尽到护送回家或者送去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明知他醉酒而故意灌酒的,可能要承担40%的连带责任。

二、“劝酒案”的赔偿项目

涉及的赔偿金额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一致的,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及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如死者有未成年子女及年迈父母,还需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同饮者如何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1、不强迫性劝酒,随意最好,不要用“你不喝,就是看不起我”“不喝不够朋友”“游戏输了必须喝”“自罚三杯才能入席”“你喝多少酒,给你多少项目”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

2、喝酒前,尽量问一下有没有不适合喝酒的人,比如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的,在知道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在无人照顾醉酒酒友的情况下将醉酒酒友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及时劝阻酒后驾车行为。如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减责的。

5、对于可能出现纠纷的,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四、饮酒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近年来,因同饮者担责的案件越来越多,为了规避风险,“饮酒免责书”“喝酒责任承诺书”“酒桌生死状”等免责协议层出不穷。

此类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饮者能否以此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3条及《民法总则》第10条之相关规定,对于酒后可能发生的涉及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免责约定,存在无效的可能,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免责协议并不能发生免责的法律效力;

即使签订了《饮酒免责协议》,一旦同饮者其中一人或数人出事,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依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故笔者认为,不管所谓的“饮酒免责协议”有没有法律责任,喝酒应当量力而行,不要劝酒,不要过量饮酒,这是饭局应有的基本道德。

(本文系根据笔者接受四川法治报采访稿件整理而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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