前言:
据《四川法治报》报道,5月4日晚21时30分许,死者宋某某在工作的食堂与周某、邓某等七人饮酒后,由邓某陪同宋某回到高新区的家居住地,次日早上7时邓某发现宋某某没有任何气息,在通知医院急救的同时马上向派出所求助。
接到求助后,高新公安分局普明派出所民警立即会同医务人员进行抢救。经医院抢救无效死亡,经诊断宋某某系醉酒死亡,后经法医勘验,排除案件,但宋某的死亡赔偿涉及较大争议,5月7日,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室调解了这起纠纷案,死者家属为了维护其合法权益,将同席七人推上当事者席上,要求7人连带赔偿亲属宋某某死亡产生的各种费用,承担赔偿责任,共计80余万元。
在调解中,存在争议的焦点是,七名同桌吃饭者均辩称,他们与死者同桌吃饭喝酒是事实,但没有劝酒,饮酒都是自愿行为,死者自己喝的酒,不应承担本案赔偿责任。
经过驻普明派出所公调对接调解及双方当事人协商,双方最终达成一致协议,周某、邓某赔偿死者产生的赔偿金、丧葬费、精神损害抚慰金,共计65万元。
一、同饮者有下列2种情形,应承担赔偿责任
1、同饮者恶意劝酒的,应承担赔偿责任
《民法总则》第110条及《侵权责任法》第6条之规定,民事主体一方因过错导致对另一方合法权益收到损害,有过错的一方应当承担民事责任。
对于存在拼酒、劝酒甚至灌酒等恶俗行为,并致使醉酒者死亡的案件中,同饮者主观上存在只寻开心、对他人身体承受能力漠不关心的过错,主观上存在恶意劝酒的主观过错,且其劝酒行为与受害人的死亡之间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对此类案件,法院一般会判决参与饮酒的人共同承担赔偿责任。
2、未尽合理安全保障义务,应承担赔偿责任
根据《侵权责任法》第37条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6条之规定可知,作为群体性共饮活动的参与者,在共同饮酒的行为下,共同饮酒人之间在合理限度范围内,相互负有安全保障义务(有部分人称之为“伙伴注意义务”),该义务具体包括但不限于提醒、劝阻、扶助、照顾、护送等,如果共饮者疏于履行这种义务,就存在主观过失,法官会基于公平原则,综合同饮者的行为,当时实际情况及各方过错,判决其他同饮者对因饮酒死亡的同饮者的的人身健康损害承担一定的赔偿责任。
实务中,如果同桌的人只是简单的敬酒,导致对方醉酒死亡的,通常要承担10%至20%左右的连带责任;如果同桌人知道对方有不能饮酒的疾病,或者对方醉酒之后没有尽到护送回家或者送去医院的安全保障义务,或者明知他醉酒而故意灌酒的,可能要承担40%的连带责任。
二、“劝酒案”的赔偿项目
涉及的赔偿金额与人身损害赔偿纠纷案件的赔偿标准是一致的,需要赔偿死亡赔偿金、精神抚慰金、丧葬费、交通费及处理丧葬事宜的误工费,如死者有未成年子女及年迈父母,还需赔偿被抚养人生活费。
三、同饮者如何才能有效规避法律风险?
1、不强迫性劝酒,随意最好,不要用“你不喝,就是看不起我”“不喝不够朋友”“游戏输了必须喝”“自罚三杯才能入席”“你喝多少酒,给你多少项目”等言语刺激对方喝酒。
2、喝酒前,尽量问一下有没有不适合喝酒的人,比如有心脏病、高血压等病症的,在知道对方身体有疾病或者对方已经明确表示身体不适的情况下,劝对方不饮酒或者如对方自愿要喝,要做到劝阻少饮,尽到提醒和照顾义务;
3、将醉酒者安全送达。对于酒友醉酒的,清醒酒友应当在无人照顾醉酒酒友的情况下将醉酒酒友安全送达,避免担责;
4、及时劝阻酒后驾车行为。如醉酒的酒友要驾车驶离,其他人应当劝阻其不得驾车,如果未加劝阻则有可能承担相应责任,但是如果已尽到劝阻义务,而对方不听劝阻的情况下,酒友是可以减责的。
5、对于可能出现纠纷的,应及时收集相关证据。
四、饮酒免责协议是否有效?
近年来,因同饮者担责的案件越来越多,为了规避风险,“饮酒免责书”“喝酒责任承诺书”“酒桌生死状”等免责协议层出不穷。
此类免责协议是否具有法律效力?同饮者能否以此抗辩拒绝承担赔偿责任?
个人认为,根据《合同法》第53条及《民法总则》第10条之相关规定,对于酒后可能发生的涉及人身及财产损害的免责约定,存在无效的可能,同时也有违公序良俗原则,所以免责协议并不能发生免责的法律效力;
即使签订了《饮酒免责协议》,一旦同饮者其中一人或数人出事,按照《侵权责任法》的规定,依法依旧需要承担侵权责任。
故笔者认为,不管所谓的“饮酒免责协议”有没有法律责任,喝酒应当量力而行,不要劝酒,不要过量饮酒,这是饭局应有的基本道德。
(本文系根据笔者接受四川法治报采访稿件整理而来)
法律分析聚餐醉酒身亡,在明知对方不能喝酒仍劝其饮酒、在明知对方醉酒的情况下未将醉酒者安全护送回家或者酒后驾车未劝阻导致发生车祸的情况下,同桌人都要承担赔偿责任。否则不用承担赔偿责任。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三十三条过失致人死亡的,处三年以上七年以下有期徒刑;情节较轻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本法另有规定的,依照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千一百六十五条行为人因过错侵害他人民事权益造
福建省厦门市海沧区,拾荒者老王路过一处正在拆除的宅基地时,看到墙边裸露在外的水管,老人上前徒手开始挖掘。就在老人挖到紧挨墙角的水管时,围墙突然倒塌,老人瞬间被砸在墙下,不幸身亡。当地派出所出具的证明,拾荒者老王死因系溺死。老人的儿子在知道父亲死亡之后,一纸诉状将宅基地的主人李家父子,和围墙的主人邱泽辉告上了法庭,要求他们赔偿68万余元。李家人认为老王的行为属于“偷窃”,围墙主人觉得这是无妄之灾。这
【男子诊所内“强奸”醉酒女子,一审两年八个月并适用缓刑,二审改判五年!】案情概要:2016年4月27日12时许,被告人陈XX趁被害人熊某某醉酒昏迷不醒,在XXX诊所进行救治时,对熊某某实施强奸,后经诊所工作人员报警,被出警民警当场挡获。一审认定:被告人陈XX违背妇女意志,与妇女发生性关系的行为已触犯刑律,构成强奸罪。由于被告人意志以外的原因强奸未能得逞,系强奸未遂,比照既遂减轻处罚;案发后如实供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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退休人员醉酒驾驶,不会影响退休金。退休以后的公职人员因为醉驾被判处刑罚的,不能再继续领取退休金的,主要是在服刑期间会停发相关的养老金,等到服刑完毕后还会按之前的标准继续发放退休金。 醉驾从轻处罚的情况有几种 1、危险驾驶罪的刑事处罚量刑幅度,对于情节显著轻微危害不大的,不予定罪处罚;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的,可以免予刑事处罚; 2、醉驾可以不予定罪处罚或者免予刑事处罚,这也就意味着,机动车驾驶
醉驾不是必须写悔过书。醉酒驾驶(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交通违章行为。每百毫升血液酒精含量大于二十毫克就算酒后驾驶,大于等于八十毫克即为醉酒驾驶。另外对于当事人醉酒驾驶机动车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约束至酒醒,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五年内不得重新取得机动车驾驶证。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第九十一条 饮酒后驾驶机动车的
法律分析:醉驾涉嫌犯罪,符合缓刑条件的,可以判缓刑。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根据犯罪分子的犯罪情节和悔罪表现,适用缓刑确实不致再危害社会的,可以宣告缓刑。拘役的缓刑考验期限为原判刑期以上一年以下,但是不能少于两个月。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车辆驾驶人员血液中的酒精含量大于或者等于80mg/100ml的属于醉酒驾驶,涉嫌危险驾驶罪,处拘役,并处罚金。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
法律分析:醉驾行政处罚书下来了也就意味着处理结束。而且根据规定,已下达公安交通管理行政处罚决定书说明处理结果已经确定并告知当事人,不可更改。此时公民应该拿着行政处罚书到相应的部门接受处罚,比如缴纳罚款。如果有异议可以提出申辩。行政处罚是指行政主体依照法定职权和程序对违反行政法规范,尚未构成犯罪的相对人给予行政制裁的具体行政行为。行政处罚特征是:实施行政处罚的主体是作为行政主体的行政机关和法律法规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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转载自:中国裁判文书网陕西省汉中市中级人民法院袁某、赵某、赵某某强奸罪二审刑事裁定书(节选)原审法院认定,2016年4月中旬,被告人袁某与被害人小倩(化名)通过某交友软件相识。同年4月21日晚上,袁某通过电话联系被告人赵某,赵某某,并通过交友软件及手机联系小倩,约三人一起去吃饭。当日21时许,袁某到汉中市汉台区东大街的“MUSE”酒吧找到赵某某,并告诉赵某某一些小倩生活作风方面的事情,之后二人与依
报警是中国公民的基本权益,通常情况下,在报警的过程中遇到公安机关不受理、不作为、不公正等问题时,可以向上一级公安机关投诉,对于报警不立案的情况,可以在收到不予立案决定书后向不予立案的公安机关申请复议;对复议决定仍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复议决定书后向上一级公安机关申请复核。同时也可以请求人民检察院予以立案监督;或拨打12389进行举报。更多复杂的报警相关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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沈阳醉酒驾驶酒精含量180一般也不能判缓刑。《刑法》第七十二条 【适用条件】对于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对其中不满十八周岁的人、怀孕的妇女和已满七十五周岁的人,应当宣告缓刑:r(一)犯罪情节较轻;r(二)有悔罪表现;r(三)没有再犯罪的危险;r(四)宣告缓刑对所居住社区没有重大不良影响。
通常情况下,如果涉及到卖淫嫖娼,可能会涉嫌违反治安管理处罚法,如果涉及强奸、聚众淫乱等,则可能会触犯刑法,如果是一夜情约炮,则一般属于感情纠纷。具体情形请联系当地律师事务所。更多复杂的性关系纠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