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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查封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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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查封的认定与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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超标的查封指对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的财产的查封,该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例外;对超标的查封的,执行法院发现后应当自行纠正,上级法院发现后应当指令纠正或者直接纠正,当事人有权要求纠正。严禁超标的查封、扣押、冻结(统称“查封”),是法律、司法文件对民事执行一以贯之的要求。比如,《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规定,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在执行工作中进一步强化善意文明执行理念的意见》(简称《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4条规定:“严禁超标的查封”。但对于何为超标的查封、如何避免超标的查封、超标的查封后如何处理等问题,笔者结合司法实践,谈谈自己的看法。

一、超标的查封的认定。超标的查封,系指查封财产的价值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的价值,这里有两个概念需要明确:(一)查封财产的价值。最终成交价才是财产的精确价值。按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简称《网拍规定》), 最终成交价最低可为议价、询价、估价的56%。因此,需要网拍处置的财产查封时的价值,最低可为以议价、询价、估价的56%计算出来的价值。(二)执行标的额。执行所得价款,在扣除执行费、评估费、优先受偿债权等费用后,才能用于执行法院依法清偿普通债权。执行中还可能有其他人参与分配,执行法院往往还需要协助扣税。因此,执行标的额包括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和估算的前述其他各项债权、税费的总和。此外,财产的最终成交价才是其精确价值,成交之前无法精确计算,执行标的额也是随着执行时间的不同而变化的,时间每延迟一天,需要多计算一天的迟延履行利息,不可能做到查封财产的价值完全等同于执行标的额,超标的查封,系指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简称“《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九条第一款、《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4条表述得非常清楚,“不得明显超标的额查封、扣押、冻结”、坚决杜绝“明显超标的查封”。综上,查封财产的价值(以议价、询价、估价的56%计算出来的价值),明显超过估算的执行依据确认的债权和执行费、评估费、优先受偿债权、参与分配债权、有关税费等费用的总和的,即为超标的查封。

二、 不视为超标的查封的特殊情形。依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十九条第二款,查封的财产为不可分物且被执行人无其他可供执行的财产或者其他财产不足以清偿债务的,不视为超标的查封。

三、如何避免超标的查封。执行人员查封时依法估算查封财产的价值、执行标的额,避免超标的查封。查封财产的价值是否明显超过执行标的额,意见分歧大的,可由执行法院合议确认。根据《善意文明执行意见》第四条,需要查封的不动产整体价值明显超出债权额的,应当对该不动产相应价值部分采取查封措施;相关部门以不动产登记在同一权利证书下为由提出不能办理分割查封的,人民法院在对不动产进行整体查封后,经被执行人申请,及时协调相关部门办理分割登记并解除对超标的部分的查封。

四、对超标的查封的处理。根据《查封扣押冻结规定》第二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71条、第72条,执行法院发现超标的查封的,应当自行纠正;

上级法院发现下级法院超标的查封的,应当指令下级法院纠正或者直接纠正。当事人、利害关系人认为执行法院超标的查封的,有权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通过执行异议、复议要求纠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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