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09年6月25日,刘某向彭某出具130万元《借条》一份,约定最后还款日为2010年6月25日,并于当日完成现金交付。
有证人李某证明,彭某做借款生意、家中现金充足,并且李某是现金交付的在场见证人。2009年12月1日至2010年6月1日期间,刘某向彭某转账共计60万元。
2010年7月5日,刘某向彭某出具《还款承诺书》,载明刘某应于2011年7月5日前归还彭某借款101万元。2011年7月15日,彭某起诉刘某要求其归还借款101万元。
刘某抗辩,其已经归还彭某60万元,剩余欠款应为70万元。
审理难度:
实践中存在由其他非借贷法律关系通过结算形成的借贷关系,以及由原借贷关系通过结算形成的新借贷关系。法院对这两类结算型民间借贷关系的处理也存在诸多争议,例如当事人结算合意如何认定、多次结算形成的协议中利率超过法定上限时如何处理等均存在分歧。
结算型民间借贷的借贷合意认定:
结算型民间借贷可以分为两类:一是由原民间借贷关系通过结算形成新的借贷关系。如在本案中,刘某向彭某出具《还款承诺书》是对双方之前130万元借条的结算,之后双方重新成立了101万元的借贷关系。
二是由其他法律关系转化为新的借贷关系,如当事人因合伙关系终止进行结算后由受让人向退伙人出具借条,受让人与退伙人因此形成借贷关系,买卖合同结算后付款方出具借款协议形成借贷关系等。
前述两类结算型民间借贷法律关系中,当事人之间新达成的协议即表明双方形成新的借贷合意,当事人之间由原来的法律关系转化为民间借贷法律关系。
款项交付的查明:
第一,审查交付金额。在案例中,借款本金130万元属于大额借款,彭某称该笔借款是在其家中的现金交付,法官需对具体交付事实进一步审查。
第二,审查出借人的资金实力。资金实力是查证交付事实的关键因素,可以综合出借人的家庭背景、工作情况及收入状况等综合判断。
如案例中,彭某的银行账户常有大额资金流动,结合其家庭背景及工作情况,不难推断其具有出借130万元现金的资金实力。
第三,审查证人证言。注重审查证人证言之间以及证人与当事人的利害关系,综合证人到庭情况、案件其他事实和证据对证人证言的证明力进行判断。
如案例中,彭某申请作为朋友的证人李某到庭作证,证实彭某做借贷生意故家中有大量现金,并陈述了彭某将130万现金交付给刘某的整个过程。
结合其他在案证据,李某的证言具有较高的可信度,法院予以采纳。
综上所述,法院在审理结算型民间借贷时,思路分两步:第一步,审查是否存在借贷合意,这是借贷关系是否存在的前提;第二步,审查款项是否实际交付的情况,这是当事人主张的事实依据。
两者缺一不可。
来源: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
作者:唐春雷、王晓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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