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营企业需要防范的法律风险改革开放20多年来,中国民营经济由蹒跚起步到飞速发展,已经由一种所谓的“边缘经济”发展成为推动中国市场化进程及技术创新的主力军。
但是,民营企业在快速发展的背后也存在很大的法律风险。为了进一步促进民营企业的发展,亟待加以研究解决。
一、民营企业面临的法律风险
(一)产权风险。产权风险是困扰民营企业的第一个法律问题。从法律角度讲,产权是人们对某种具有使用价值的资源的所享有一系列权利,其本质是排他的。
产权的排他性,导致法律风险的潜在。产权中的法律风险是我国民营企业中的普遍现象。很多民营企业的产权并不清楚,尤其是戴红帽子的企业更不清楚,还有的民营企业是属于家族的,也存在产权问题。
由于民营企业的特殊历史背景,为了避免政治上的风险和获得一些优惠,一些私企便戴上“红帽子”,但是企业发展到一定规模,产权隐患便凸现出来,一些被挂靠单位当成自己的企业了,产权纷争便不可避免。
在民营企业中,产权问题最突出的是合伙制企业。合伙制通常有两种形式。一种是家族式企业。这种企业建立之初就没有产权意识。
另一种是几个意气相投的朋友合办的企业。开始时合伙者之间情重于法,一心扑在创业上,没有注意产权问题。一旦成功,问题就出来了。
在合伙之初,每个人投资不同,在企业中的贡献也不同。到底按什么进行分配,难免有冲突。合伙者之间对经营方向也会有不同看法,谁说了算又是冲突的一个来源。
这些冲突的解决都涉及到产权问题。如果产权方面的问题不解决,民营企业难以做强,更无法做大。
(二)企业设立的法律风险。一些民营企业从开始设立就留下了法律风险。这种风险一部分是由于国家对民营企业政策上的限定,也有一部分是由于民营企业故意而致。这些企业可归纳为以下几种类型:
1.“夫妻店”公司。公司注册为夫妻俩所有,公司财产与家庭财产混同,使得公司失去了独立人格,最后可能要以家庭财产来承担公司债务。
2.幼子公司。即以未成年的子女的名字注册为股东,这是法律所不允许的,这种公司一开始就是无效的。
3.“影子”公司。即实际出资人与名义上的股东不一致,当两人出现矛盾时,两人和企业都面临法律风险,实际出资人的权益可能受到损害,名义股东可能要承担注册资本不实、不到位或者抽逃资本的法律风险。
4.借贷公司。一些企业名为投资,实为借贷,不参与经营,不承担公司经营风险,约定每年保底分成,这也是法律所不允许的。
(三)融资中的法律风险。民营企业融资难的问题成为近年来社会关注的焦点之一,既难以通过银行贷款方式获得间接融资,又难以通过资本市场获得直接融资。
民营企业在缺乏正规、有效融资渠道的情况下,只好寻求民间借贷、集资、违规借贷等方式筹资,有的民营企业甚至靠拖欠贷款来获得正常经营所需资金,这就造成了一些潜在风险。
有的企业为了融资而借高利贷,一旦遇到资金周转困难,便可能被逼债,闹个家破人亡。还有的企业为了多贷款,制造虚假文件骗取贷款,最后被定为贷款诈骗罪。
(四)商业秘密和知识产权风险。民营企业的商业秘密缺乏保障,是民营企业最担心的问题之一。一些民营企业经常发生这样的情况:企业的高级管理人员、技术人员和营销人员在公司工作一段时间以后,掌握了公司的技术秘密或者其他商业秘密,然后跳槽或被高薪挖走。
跳槽时他们就会把技术秘密,甚至把一些客户关系也带走。对于广告企业、展览企业、高科技企业而言,商业秘密的泄漏或丢失,往往会造成一个企业走向衰败甚至死亡。
知识产权的问题也正在严重威胁着民营企业。最近几年,中国民营企业在海外连续遭遇知识产权的伏击。
(五)劳动争议风险。劳动争议产生于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各自享有的权利和承担义务之间的冲突,主要表现为三方面:一是因企业开除、除名、辞退职工和职工辞职发生的争议;
二是因执行国家有关工资、保险、福利、培训、劳动保护的规定发生的争议;三是履行劳动合同发生的争议。有时劳动争议还和商业秘密保护、反不正当竞争结合在一起。
(六)民法典律风险。现代社会商业贸易活动中,每一项交易背后都有民法典律关系的存在,中小民营企业不大重视合同签订前的风险防范。
有些民营企业签订合同很轻率,也不存在董事会合同审批制度和总法律顾问把关制度,从而导致纠纷增多,矛盾出现后损失难以弥补。
以上这几方面的风险,是民营企业和民营企业家在日常经营过程中最容易遇到的,如果民营企业家的法制意识不强,这些潜在的风险就会变成现实中的灾难。
因此,在法制日益完善的今天,民营企业家必须具有风险意识和守法观念,做到防患于未然。
二、控制风险的对策
市场经济首先是法制经济,企业的一切经营活动必须置于法律的框架下,企业存续、发展过程中的一切纠纷必须以法律的手段规范、调整和解决。
任何期望通过政治的、家族的方式解决纠纷的想法都从根本上违背了法制经济的根本要求。掌握并灵活运用各种控制法律风险的对策对于民营企业的发展来说至关重要。
(一)避免公司与其出资人的人格混同。在公司组织和经营过程中,公司与公司出资人发生混同,即可能导致公司人格的丧失。
为了避免这种情况发生,公司应从资产、经营和人事等各方面同家庭及出资人划清界限,唯有如此,才能做到规范经营,保住公司的独立法人资格。
(二)构建良好的公司治理机构。民营企业的治理机构,要在坚持现代公司法人治理机构的前提下,结合民营企业的实际发展情况进行必要的调整。
民营企业要形成以共同治理为特征,制衡与效率相协调的治理模式。科学划分股东会、董事会、监事会、总经理各利益主体的权力和责任,完善企业内部各利益主体的相互制衡机制。
(三)完善企业劳动用工管理制度。建立与现代企业制度相适应的、符合法律规范的劳动人事管理制度和有效的防范机制,是民营企业避免劳动纠纷,保持内部有效运作,增强对外竞争能力的重要保证。
企业与劳动者签订劳动用工合同,可以约定保守企业商业秘密的有关事项和竞业限制条款以明确企业与劳动者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四)建立完备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建立完备的企业合同管理制度,做好事先的合同审核工作,提高法律鉴别能力,对避免民法典律风险至关重要。
民营企业应当建立健全企业内部合同管理规章制度,加强合同管理人员的培训教育,建立重大合同审查管理制度。
(五)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构建有效的知识产权保护制度对于民营企业特别是创新型民营企业来说十分重要。企业要从两方面入手来完善知识产权的保护工作,一方面是要维护自主知识产权,另一方面是不侵犯他人的知识产权。
(六)有效化解融资风险问题。造成民营企业融资难的原因是多方面的,既有部分民营企业缺乏信用、缺乏担保物等企业内部原因,也受到我国金融市场以及信用体制上存在的缺陷的限制。
但根本原因在于民营企业信誉缺乏,产权不清晰,管理水平不高。因此,民营企业必须引入优秀管理人才,提高经济效率,降低经营风险,重建企业信誉,增强融资能力。
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1、单位指派员工在关联企业工作,模糊用工主体。如果混同用工的单位均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混同用工的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如果混同用工单位不依法给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单
混同用工的法律风险:1、单位指派员工在关联企业工作,模糊用工主体。如果混同用工的单位均未与员工签订书面劳动合同,则混同用工的单位需按照《劳动合同法》的规定向员工支付未签劳动合同的双倍工资差额。2、如果混同用工单位不依法给用工缴纳社会保险,将面临以下后果:劳动者因为单位不交社保而解除劳动合同的,可以要求单位支付经济补偿金。一般经济补偿金按照劳动者在单位的实际工作年限计算,满一年支付1个月的补偿金。单
社保外包行为是扰乱社会保险管理秩序的违法行为。以工伤保险为例,《工伤保险条例》第8条第二款规定“国家根据不同行业的工伤风险程度确定行业的差别费率,并根据工伤保险费使用、工伤发生率等情况在每个行业内确定若干费率档次。行业差别费率及行业内费率档次由国务院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制定,报国务院批准后施行。”由此可见,各个行业的工伤保险费率不同,社保外包行为可能会在不同行业之间进行。倘若高费率行业都将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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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十多年来,随着国内各地房地产市场的迅猛发展,家庭装饰装修企业也雨后春笋般大量涌现,而国家对于家庭装饰装修行业的管控相对不完善,截至目前,尚无专门立法予以规范,仅有2002年5月1日起施行的国家建设部110号令《住宅室内装饰装修管理办法》这一部门规章对家装行业进行了规范。但由于该管理办法属政府部门规章,位阶较低,且年代久远,不能适应现代房地产和家装行业的发展要求,因此在现在的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已
对以上内容,根据相关政策法规分析如下:根据我国公司法以及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民营企业与私营企业的区别如下:1、定义不同:民营企业,指的是在中国境内的,除了国有企业、国有资产控股企业以及外商投资企业以外的所有企业;私营企业,指的是由自然人投资、设立又或者是由自然人控股的,以雇佣劳动为基础企业;2、范围略有不同:民营企业,包括个人独资企业、合伙制企业、有限责任公司以及股份有限公司,私营企业,包括私营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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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决策能力弱相对其他企业而言,个人独资企业更倾向于一人堂,大部分的公司决策、权利都集中在一个人的身上,公司的决策能力完全靠个人,最终公司可以形成的决策较少,公司的发展和决定难以多样化。二、可持续不强此类企业大部分都是一人控制,公司的发展运营全交于一人,如果公司的创业者自身有比较好的发展方向,也有比较好的经营能力,公司可以较快的发展,但是如果公司的领头人出现决策上的事务,就容易给企业带来严重的损失
银行承兑汇票, 通常都是6个月可以向银行兑现钞票, 也可以向银行办贴现提前兑现钞票。目前市面上民间交易承兑汇票的贴息利率在3%左右,而通过银行交易贴息的月利率在千分之五以下。不知从何时起,银行承兑汇票买卖似乎成了一些人最时尚的一种挣钱方法! 按规定,银行承兑汇票只能在发生真实贸易的背景下,方可在企业或个人之间自由转让,也可以向银行申请贴现,此外,还可以用于质押作为融资的担保物。银行承兑汇票具有无
随着最近几年,国家层面对民间金融的逐步放开,一些机构或者个人开始利用手中的资本开始投资民间借贷。当然本文所述的民间借贷主要是指过桥借款,即市场上一些银行、贷款机构的对外贷款到期未能正常还贷,此时为了增信,由这些银行和贷款机构牵线,找一些社会上的未有贷款资质的放贷机构和个人向贷款人借款,由贷款人将借款归还给银行或者贷款公司后,再由银行、贷款公司继续与贷款人重新签订贷款合同并办理放贷手续,这实质上就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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