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夫妻购房谁是买受人
1、婚前购买属于婚前财产,购买者签上一方姓名,便属于单方,写上双方姓名,双方便都是受买人。
婚后购买的房子即使购房合同上买受人是签一方,房子也属于夫妻双方。
2、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九十七条规定,不动产或者动产可以由两个以上组织、个人共有。共有包括按份共有和共同共有。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应当经占份额三分之二以上的按份共有人或者全体共同共有人同意,但是共有人之间另有约定的除外。
第一千零六十二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为夫妻的共同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劳务报酬;
(二)生产、经营、投资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
(四)继承或者受赠的财产,但是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三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
(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夫妻对共同财产,有平等的处理权。
二、夫妻共同购房注意事项有哪些
1、签约双方亲自到场。
在买房过程中,涉及到诸多签约过程,如签订买卖合同、申请房贷以及交易过户等,这需要夫妻双方同时到场。
2、证件准备是关键。
夫妻共同买房,需要提供的证件比较多,而且一件都不能少。
3、主贷、次贷有讲究。
由于信贷政策有变化,因此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根据实际情况而定,而不能简单地只看收入的高低程度。
4、所占份额提前定。
夫妻共同买房,财产所占份额各是多少,需提前确定,以免日后产生纠纷。
5、准夫妻买房重登记。
在此需要特别提醒的是,目前有不少准夫妻共同买房的现象存在。为了减少纠纷,专家建议应该在房产证登记内容方面下点功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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购房后发现房屋为“凶宅”,买受人能否行使撤销权? 2016年4月张某通过中介公司的居间介绍,在南开区某小区购买田某的一套二手房。5月15日双方签订了《天津市房产买卖协议》,合同中约定:田某将位于南开区某小区的105房出售给张某,房屋总价款为350万元,双方于本合同签订后十五个工作日办理房屋权属转移手续。 因田某称自己着急用钱,故合同签订后第三日张某便一次性支付了全部购房款,随后双方到房管局
1、选择“主贷次贷”有讲究的,对于“共同贷款人”,不仅要求是“贷款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还必须是住房贷款抵押物的房产所有者之一。但这一条对于夫妻来说是个例外,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作为住房贷款的“共同贷款人”。所以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要根据以下三种主要情况而定。2、确定主贷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且稳定者。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贷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减轻还贷
购房合同的买受人和共有人产权有区别:1、买受人又称买方。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是与建设单位签订物业买卖合同、购买房产的单位和个人。房屋共有是指由两个或两个以上的公民、法人共同拥有该房屋的权利和应承担的义务。2、买受人是买卖合同中约定支付价金的人。若保险事故发生于买卖合同成立后,标的物所有权移转前,则原保险契约上的利益之归属应具体分析:若于买卖之际,出卖人纯为买受人之利益而投保,则保险赔偿金应
1、选择“主贷次贷”有讲究的,对于“共同贷款人”,不仅要求是“贷款人”的直系亲属(夫妻、子女、父母),还必须是住房贷款抵押物的房产所有者之一。但这一条对于夫妻来说是个例外,即使房产证上只有夫妻一方的名字,另一方也可作为住房贷款的“共同贷款人”。所以在确定主贷人和次贷人时,需要根据以下三种主要情况而定。2、确定主贷人时,应当选择夫妻间收入较高且稳定者。一般来说,夫妻共同贷款的目的一方面是为了减轻还贷
1.红利属于法定孳息。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冻结、拍卖上市公司国有股和社会法人股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七条第二款的规定,股权冻结的效力及于股权产生的股息以及红利、红股等孳息,但股权持有人或者所有权人仍可享有因上市公司增发、配售新股而产生的权利。《证券公司股票质押贷款管理办法》第三十五条第一款规定,质物在质押期间所产生的孳息(包括送股、分红、派息等)随质物一起质押。根据上述规定,现金分红、送股等属于孳息
法律分析:一般是不可以的。在房产证没有下来之前,房子的产权不能做任何权属更改,也就是说没有下证之前不能更改名字。产权证下来了,购房者如果想更改名字,就意味着房屋产权的权属更改,我国房屋的权属需要更改时是受法律保护的,改名的难度相当大。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
房屋买卖合同签订后尚未办理过户登记,买受人请求确认其享有标的物所有权的,不符合《物权法》第33条规定的物权归属争议,不应纳入物权确认之诉。买受人受领交付后,虽未自己直接占有,但其通过设定租赁关系方式应视为已实现对案涉房产的间接占有。案情简介:2010年,陈某购买张某名下房产,在交付房款、未办过户情况下,将该房出租给谢某用于存放物品。2013年,张某因欠他人债务被法院强制执行,前述房产被作为张某财产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即机动车)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俗的说,就是A的机动车,抵押给B,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当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时,就称之为抵押车。 合法的抵押车双方或者三方应当到机动车的登记机关(即当地的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记录可以在《机动车登记证》内显示(该证中有
房屋买卖合同一般不因合同当事人有违约情形而导致无效,买方违约会产生相应的违约责任,比如违约金或者损失赔偿。因此当事人在判断房屋买卖合同是否有效的时候,应当参照导致合同无效的情形
一、 怎么认定没过户买受人没有过错 认定没过户买受人没有过错,要分情形而定。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其中包括了“非因买受人自身原因未办理过户登记。” 《全国法院民商事审判工作会议纪要》中提到:一般而言,买受人
一、司法拍卖的股权买受人怎么交税 在股权转让中,单位、个人承受企业股权,企业土地、房屋权属不发生转移,不征收契税。 根据《最高法院关于民事执行中拍卖、变卖的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二条 拍卖成交的,拍卖机构可以按照下列比例向买受人收取佣金: 拍卖成交价200万元以下的,收取佣金的比例不得超过5%;超过200万元至1000万元的部分,不得超过3%;超过1
基本案情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解除原告与被告华盛公司签订的《认购协议书》。2、判令被告华盛公司向原告返还购房款960960元。3、判令被告华盛公司向原告按原告于2017年为向被告华盛公司筹集购房款时在中国农业银行陇西县支行规定的贷款年利率7.125%计算,支付自2017年4月26日至2018年10月25日止原告所交购房款利息102702.6元,并支付自2018年10月26日至被告
在今年的“315”消费者维权日,各地媒体相继报道行业中各式各样损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乱象。其中,某地媒体报道的一个案例十分典型,也是时下二手房买卖多发的案件。在一起二手房买卖中,中介和出卖人合谋抬高房价,导致买受人以超出房屋真实价值的价格买入房屋,差价则由中介瓜分。二手房市场乱象由来已久,房屋中介结构恶意吃差价的行为如何定性、效力如何?买受人又如何维护自己的合法权益呢?根据媒体披露的情况,事主张先生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八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人名下的不动产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 (二)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该不动产; (三)已支付全部价款,或者已按照合同约定支付部分价款且将剩余价款按照人民法院的要求交付执行; (四)非
债权拍卖时债权买受人存在的风险有哪些1.资产调查失误。主要是财产权属问题:不动产在债务人账目中有记载,而权属并未登记在其名下;财产被设定抵押登记等;2.主张权利滞后,主要资产抵偿其他债权人,或者已经被查封、冻结,或者裁定给其他债权人。3.债务人破产。根据《破产法》规定,进入破产程序后,所有未完的诉讼程序均中止,已经查封资产的情况下面临与全部债权人平等受偿的风险,而且是在职工工资、税款先进行清偿的前
一、买受人悔拍后保证金是否退还1、依据我国相关法律的规定,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等。2、法律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四条 拍卖成交后买受人悔拍的,交纳的保证金不予退还,依次用于支付拍卖产生的费用损失、弥补重新拍卖价款低于原拍卖价款的差价、冲抵本案被执行人的
按使用面积计价,消费者拿着皮尺自己就能量出房屋面积了,开发商的“猫儿腻”就不好藏了。如果房屋的实测面积大于合同约定超过3%,3%以内部分由购房人补足,超出3%部分由开发企业承担,产权归购房人;实测面积小于合同约定超过3%的,3%以内部分由开发企业返还购房人,超出3%部分由开发企业双倍返还购房人。此外,只要实测面积和合同约定相差超过3%,购房人都可以要求退房。 公用面积分摊一直是个争议较大的问题。新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问题的批复》第二条规定:“消费者交付购买商品房的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后,承包人就该商品房享有的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不得对抗买受人。”可见商品房买受人的优先受偿权大于承包人工程价款的优先受偿权,更大于抵押权和其他债权形成的优先受偿权。(1)买受人优先受偿权优先于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建设工程价款优先受偿权优先于抵押权和其它债权;(2)非商品房(二手房)买受人属于
编者按:【裁判观点】一般房屋买受人要排除抵押权人对房屋享有的抵押权优先受偿权,必须符合《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27条的规定。该条确立了享有担保物权的申请执行人的优先受偿地位,同时基于对一些特定权益优先保护的必要,通过“但书”予以排除。根据《建工价款优先受偿权批复》第1条、第2条的规定,交付全部或者大部分款项的商品房消费者的权利优先于抵押权人优先受偿权。此即属于“但书”条款所言的例外规定。该规定是基
1、2017年1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网络司法拍卖若干问题的规定》(法释〔2016〕18号)第三十条规定:“因网络司法拍卖本身形成的税费,应当依照相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由相应主体承担;没有规定或者规定不明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法律原则和案件实际情况确定税费承担的相关主体、数额。”2、但由于目前包税条款在税法理论研究中始终处于空白状态,导致包税条款的定义、法律属性、法律效力始终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