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受人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等同于物权预告登记,不足以排除法院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房屋的强制执行。
案情简介:
2011年,建筑公司诉请开发公司支付工程款,并申请查封了开发公司名下房屋。2013年,建筑公司依调解书申请强制执行开发公司房产时,龙某以其2010年全款购买该房、已办理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由提出案外人执行异议。
法院认为:
龙某与开发公司虽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但至今未办理房屋过户登记手续,龙某亦未提供证据证实本案存在法律规定的未经登记即发生物权变动效力其他情形,故案涉房屋所有权并未转移至龙某名下,龙某对房屋不享有所有权,仅享有要求开发公司交付房屋的债权请求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30条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对被查封的办理了受让物权预告登记的不动产,受让人提出停止处分异议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符合物权登记条件,受让人提出排除执行异议的,应予支持。”故对已办理商品房买卖预告登记的商品房,法院不得执行,但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等同于物权预告登记,不具备物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买受人仅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已经备案为由,主张排除人民法院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的房屋的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判决许可执行案涉房屋。
实务要点: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不等同于物权预告登记,不具备物权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买受人仅以商品房预售合同已备案为由,主张排除法院对登记在房地产开发商名下房屋强制执行的,不予支持。
不能。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借款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债权人对房屋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发生物权变动;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与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不得排除第三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及网上登记备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重要方式,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不产生《中华人民共
#强制执行法律实务# 双方当事人虽已签订《以房抵债协议》,但没有对案涉房产办理过户登记手续,故对于案涉房产的转让并未产生物权变动的效力,受让人亦未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合法占有案涉房产,其不能排除法院执行行为。— — —最高院案例裁判观点。
裁判要旨案外人名下已有一套住房,但因无法满足正常居住需求,另行购置住房的,不违反《执行异议和复议规定》第二十九条“买受人名下无其他用于居住的房屋”的规定,在符合其他要件情况下,可以排除执行。裁判理由最高人民认为:本案再审的争议焦点是,原审认定叶云不能排除广厦公司对登云庭小区3幢2104室房屋的执行是否正确。本案已查明的事实能够证明,叶云对未能办理过户登记不具有明显过错。虽然双方在商品房买卖合同中备
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
抵押是指债务人或者第三人不转移对财产(即机动车)的占有,将该财产作为债权的担保。债务人不履行债务时,债权人有权依照本法规定以该财产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财产的价款优先受偿。 通俗的说,就是A的机动车,抵押给B,作为担保的一种方式。当机动车作为抵押物时,就称之为抵押车。 合法的抵押车双方或者三方应当到机动车的登记机关(即当地的车管所)办理抵押登记。登记的记录可以在《机动车登记证》内显示(该证中有
事项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城市房地产管理法》 办理时限:即时办理 是否收费及收费依据:本行政管理事项不收费 办理部门:预售项目所在地的区县建委(房管局) 办理指南:办理地址及电话 受理方式:预售合同登记备案为网上办理;解除备案、变更备案为书面受理 子项一:预售合同登记备案 办理程序: 1、房地产开发企业与预购人登录北京市房屋交易权属管理系统(
裁判要旨涉案房产签订《商品房买卖合同》并办理了预售备案登记,但没有办理预告登记,该房屋至今仍未办理产权移转登记,也并未实际交付。申请人虽主张预告登记与备案登记合二为一,但并未提交证据予以证明,故申请人主张其对商品房预售合同的备案登记等同于房屋产权预告登记的理由不能成立,其对执行标的物享有的债权不能对抗法院对涉案标的物的查封行为。案例索引《麻小林与甘肃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庆阳分行及庆阳金昊房地产开发有限
1、进行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的法律效力是:未取得预售许可证进行预售的行为属于违法,与买受人订立的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为无效,但在起诉前取得合法有效预售许可证的可以认定为有效。2、法律依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五条 商品房预售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一)已交付全部土地使用权出让金,取得土地使用权证书; (二)持有建设工程规划许可证和施工许可证; (三)按提供预售的商品房计算,投入开发建设的
商品房预售合同登记备案具有什么法律效力《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是商品房合法预售的关键性证明文件,是政府对预售人预售资格的认可。可以形象地说,《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就是预售人可以进行预售的“资格证”、“通行证”。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分以下两种情况处理:第一,出卖人没有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与买受人订立商品房预售合同,应当认定无效,但是在起诉前取得商品房预售许可证明的,可以认定有效。《商品
交完15年社保但没到退休年龄的,劳动者在可以继续缴纳社保也可以停止缴纳社保,在达到退休年龄后再按月领取养老金。或者劳动者也可以依法参加其他类型的养老保险。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十六条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满十五年的,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 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个人,达到法定退休年龄时累计缴费不足十五年的,可以缴费至满十五年,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也可以
法律分析:可以办理烟草证。从事烟草专卖品的零售业务的,应当依法向烟草专卖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烟草专卖许可证,申请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要符合资金、固定经营场所、合理布局规定等条件。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烟草专卖法》第五条 国家已明令在具有火灾的场所和室内公共场所禁止吸烟的规定。如果烟草专卖局对具有火灾隐患的经营场所给予办理烟草专卖零售许可证等情形的,等于视同允许对具有一定火灾隐患的场所内准予吸烟
非本集体经济组织成员或城镇居民在农村购买和建造的住宅 在农村宅基地确权登记过程中、农村村(居)民因新建住宅,农户一户超过一处以上的;6、土地权属有争议尚未处理结束的、集体供养的五保户腾出的住宅;3;4,下列12种情形下、法律法规、经批准后连续两年未使用的、土地违法违规行为尚未处理或正在处理的,农村宅基地是不予确权的;12、因依法查封地上建筑物和其他附着物等原因限制土地权利的、除继承和分居立户外:1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2017年1月18日,被告向原告出具借条,向原告借款60000元,约定借款期限为2017年1月18日起至2017年6月18日,期限为5个月,于2017年6月18日一次性付清,并约定如逾期未还款,需要支付借款总额百分之十的违约金,并承担债权人为实现债权产生的一切费用。原告于2017年1月18日通过中国建设银行个人账户分两次(一次50000元,一次5600元)向被告转账55600元,
【法律意见】一般去男方的户口所在地。【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民事诉讼法》(2012修正)第二十一条 对公民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被告住所地与经常居住地不一致的,由经常居住地人民法院管辖。对法人或者其他组织提起的民事诉讼,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同一诉讼的几个被告住所地、经常居住地在两个以上人民法院辖区的,各该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
法院强制执行对方没钱的,只能中止执行。等对方有财产可供执行的话,可以恢复执行。欠钱不还法院强制执行程序是: 1、申请;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2、法院受理; 3、申请复议; 4、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 5、采取强制措施。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
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由人民法院依法强制执行,通过查询、冻结、划拨被申请执行人的存款,查封、扣押、拍卖、变卖被申请执行人的财产等方式强制执行。
“唯一住房”执行难,但也不是不可能被执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规定“金钱债权执行中,符合下列情形之一,被执行人以执行标的系本人及所扶养家属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为由提出异议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一)对被执行人有扶养义务的人名下有其他能够维持生活必需的居住房屋的;(二)执行依据生效后,被执行人为逃避债务转让其名下其他房屋的;(三)申请执行人
法院强制执行可以冻结支付宝、微信相关资产。法院在强制执行时,会联系支付宝公司,出具相关文件手续,要求调查被执行人的在支付宝的财产,支付宝是必须配合法院调查的。支付宝账户属于法院可执行的“其他财产权”范围,法院有权对被执行人名下的支付宝账户予以查封、冻结、扣划。针对支付宝账户内款项如何扣划的问题,支付宝公司表示,由于其目前的操作系统尚无法直接将款项扣划至法院的账户内,所以只能采取变通方式。比如,可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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强制执行是要对方有钱或者财产才可以执行的,对方都没有财产,你的钱怎么能要回来。《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 法院有权采取执行措施被执行人未按执行通知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人民法院有权向有关单位查询被执行人的存款-债券-股票-基金份额等财产情况。人民法院有权根据不同情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被执行人的财产。人民法院查询-扣押-冻结-划拨-变价的财产不得超出被执行人应当履行义务的范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