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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房抵债协议+网签备案,到底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问题描述

以房抵债协议+网签备案,到底能不能排除法院强制执行?
1个回答

不能。

债务人因无力偿还借款与债权人达成以房抵债协议,债权人对房屋仅享有债权请求权,不发生物权变动;基于以房抵债而拟受让不动产与基于买卖合同产生的物权期待权具有基础性的区别,不得排除第三人对房屋的强制执行。

关于商品房预售合同网签备案的法律效力问题。根据《城市商品房预售管理办法》第10条之规定,商品房预售合同网上签约及网上登记备案系商品房预售合同备案的重要方式,不具有创设权利的功能,不产生《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十条规定的商品房预售合同预告登记的法律效力。

以上裁判要旨依据江西省高院判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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