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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南刑警胡XX酒后开枪射杀孕妇一审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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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南刑警胡XX酒后开枪射杀孕妇一审被判处死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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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平南县刑警胡XX酒后开枪射杀孕妇一审被判处死刑

正义网贵港2月17日电,2月17日下午3时30分,媒体高度关注的广西平南县刑警胡XX酒后开枪射杀孕妇案在广西贵港市一审宣判。

被告人胡XX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被害人蔡XX和被枪杀孕妇吴XX的母亲对正义网记者说“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还了他们一个公道。”

而被告人胡XX的父亲和其他亲属旁听了宣判后情绪十分激动。

2月13日此案在广西贵港市公开审理,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刑警胡XX在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的两名民警在大鹏镇调查案件期间酒后滋事,向当地“老牌螺蛳粉店”店主蔡XX、吴XX夫妇开枪,蔡XX右肩中弹受轻伤,已怀孕的吴XX头部、手部、胸部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XX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胡XX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因蔡XX与胡XX抢枪而击发导致死伤,不能排除胡XX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的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胡XX主动开枪射击二被害人,之后才发生被害人蔡XX与胡XX抢夺枪支的事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XX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胡XX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胡XX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XX当庭提出了上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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