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平南县刑警胡XX酒后开枪射杀孕妇一审被判处死刑
正义网贵港2月17日电,2月17日下午3时30分,媒体高度关注的广西平南县刑警胡XX酒后开枪射杀孕妇案在广西贵港市一审宣判。
被告人胡XX被以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被害人蔡XX和被枪杀孕妇吴XX的母亲对正义网记者说“对判决结果很满意,还了他们一个公道。”
而被告人胡XX的父亲和其他亲属旁听了宣判后情绪十分激动。
2月13日此案在广西贵港市公开审理,贵港市人民检察院指控,2013年10月28日,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警大队原刑警胡XX在协助湖南省娄底市新化县刑侦大队的两名民警在大鹏镇调查案件期间酒后滋事,向当地“老牌螺蛳粉店”店主蔡XX、吴XX夫妇开枪,蔡XX右肩中弹受轻伤,已怀孕的吴XX头部、手部、胸部中弹,经抢救无效死亡。
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认为,被告人胡XX身为人民警察,违反枪支管理使用规定,携带枪支酗酒,酒后滋事,持枪朝他人射击,造成一名孕妇死亡、一人轻伤,其行为已构成故意杀人罪。
对于胡XX酒后过失致人死伤的辩解及其辩护人关于因蔡XX与胡XX抢枪而击发导致死伤,不能排除胡XX作案时属于复杂性醉酒的可能的辩护意见。
法院认为,本案的多名目击证人均证实胡XX主动开枪射击二被害人,之后才发生被害人蔡XX与胡XX抢夺枪支的事实,南宁市第五人民医院出具的司法鉴定意见书及鉴定人出庭作证均证实,胡XX作案时处于单纯醉酒状态,并未丧失辨认和控制自己行为的能力,胡XX的辩解、辩护人的辩护意见均不能成立。
胡XX的犯罪性质恶劣,情节、后果特别严重,罪行极其严重。遂依法做出前述判决。
一审宣判后,被告人胡XX当庭提出了上诉。
广西平南民警胡平因故意杀人罪被判死刑 新华社南宁2月17日电 广西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17日下午就平南县公安局民警胡平故意杀人案作出一审判决,以故意杀人罪判处其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并赔偿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物质损失73324.1元。 2月13日,贵港市中级人民法院公开开庭审理了被告人胡平故意杀人一案。法院判决认定,被告人胡平原系广西平南县公安局刑侦大队民警。2013年10 月28日,胡平携其配
离退休人员被判刑后,在服刑期间被剥夺的是政治权利,其领取社会退休金公民权利并不会被剥夺,所以退休工资照常发放
律师观点分析上诉人(原审被告):胡XX,男,1962年7月7日出生,汉族,教师,住辽宁省XX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辽宁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上诉人(原审原告):XX县农村信用合作联社,住所地:辽宁省XX县大城子镇健康路。法定代表人:侯XX,理事长。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男,该公司员工。委托诉讼代理人:张丽萍,辽宁实远律师事务所律师。原审被告:陶XX,男,1968年7月14日出生,蒙古族,X
一,关于拆迁土木结构的房屋的补偿标准,要以当地的拆迁安置补偿政策为准,当事人如果对拆迁补偿有异议的,可以和当地拆迁管理部门沟通,沟通不成的,可以请第三人调解,当然还可以起诉。 二,拆迁居住房屋补偿:(1)征地拆迁居住房屋,被征地的村或者村民小组建制撤销的,被拆迁人可以选择货币补偿,也可以选择与货币补偿金额同等价值的产权房屋调换。 前款规定的货币补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被拆除房屋建安重置单价结合成
律师观点分析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以沪闵检二部刑诉(2018)3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潘XX、胡XX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向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提起公诉。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法院根据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知识产权刑事案件集中管辖的规定,将案件移送至本院审理。本院于2018年9月3日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上海市闵行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陈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潘XX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彭XX,女,汉族,湖南省湘乡市人,住湖南省湘乡市望春门办事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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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法律规定,醉酒驾车不能判缓刑。醉驾是指因饮酒而完全丧失或部分丧失个人意志,在这种状态下驾驶机动车的行为。判的刑罚暂不执行,给予的缓刑期限就是考验期,在考验期内不犯罪的,期满视为执行完毕。考验期内犯故意犯罪的,撤销缓刑与新罪分别判决合并执行,缓刑就是放到社会、家庭,接受改造,有利于社会、家庭。死刑也是2年的考验期,接受改造的,改为无期徒刑
根据我国的相关法律规定醉驾是不需要谅解书的,如果醉驾并引发交通肇事罪,积极赔偿并得到受害人书面谅解书的可酌情从轻减轻判决,是否判决缓刑由人民法院根据具体情节确定 。其次,法律并没有关于醉驾谅解书的规定
银行贷款逾期被起诉的,借款人应当尽快偿还,如果暂时无力偿还的,可以与债权人协商分期偿还或者延期偿还,否则根据生效的法律判决文书债务人依然不偿还的,债权人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律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 发生法律效力的民事判决、裁定,当事人必须履行。一方拒绝履行的,对方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法院申请执行,也可以由审判员移送执行员执行。 调解书和其他应当由人民法院执行的法律文书,当事人必须履行
这种情况一般不会影响子女,但对于报考公务员、参军等政审可能有影响。 根据我国《公务员法》和有关录取、政审的规定:直系亲属中有犯“危害国家安全罪”和严重刑事犯罪的(如严重暴力犯罪、职务犯罪等)才可能影响其子女报考国家公务员。父亲被判的是缓刑,那一定不属于上述范畴,因此不会影响下一代。 其实,这种父亲犯罪,子女受罪的旧传统,是一种株连的恶习,正被逐步淘汰,也必须给予坚决淘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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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防城港市港口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XX(曾用名“黄X”,绰号“阿洪三”、“黄三哥”),男,1974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中专文化,系原防城港市港口区企沙镇板寮村主任,户籍地广西防城港市港口区。因涉嫌非法采矿罪,于2019年9月20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0月25日被逮捕。现羁押于防城港市第一看守所。辩护人刘XX,广西海狮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黄X*钦,男,1993年8月10日出
一、如果被异地刑警大队传唤犯罪了会不会被拘留1、具体还要分情况来看,如果是轻微的刑事案件,被侦查机关传唤调查,一般不会被拘留。如果传唤到案后,经调查违法或者犯罪事实确凿的,嫌疑人会被拘留。如果经调查没有违法或者犯罪事实,或者证据明显不足的,则公安机关必须立即放人。2、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八十五条公安机关拘留人的时候,必须出示拘留证。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
律师观点分析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以京东×××[2018]237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李XX犯非法吸收公众存款罪,于2018年5月11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北京市东城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范XX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李XX及其辩护人冯XX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
律师观点分析原告张XX与被告张XX、李XX财产损害赔偿纠纷一案,本院于2015年8月14日立案后,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柳X,被告张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李XX,被告李XX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王XX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 原告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1、判决两被告向原告赔偿房屋损失费700000元;2、诉讼费由两被告承担。事实和理由:被告张XX是原告的
您好,根据我国工伤保险条例的规定:职工因工致残被鉴定为七级至十级伤残的,享受以下待遇:从工伤保险基金按伤残等级支付一次性伤残补助金,标准为:七级伤残为12个月的本人的工资,八级伤残为10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九级伤残为8个月的本人的工资,十级伤残为6个月的本人的工资。住院的医药费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同时还可以报销百分之七十的生活费。
律师观点分析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以潍检公一刑诉(2015)8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周XX犯故意伤害罪,于2014年1月30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代理检察员谷红艳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周XX及其辩护人辛X、王X到庭参加诉讼。在审理期间,潍坊市人民检察院于2015年4月29日提出延期审理建议,又于同年5月10日提请恢复法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潍坊市人民检察院
律师观点分析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民事判决书(2021)陕0113民初12472号原告:齐XX,男,1993年1月9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碑林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张XX,广东XX律师。委托诉讼代理人:杨X,广东XX律师。被告:王XX,女,1992年2月13日出生,汉族,住西安市未央区。委托诉讼代理人:同XX,陕西XX律师。原告齐XX与被告王XX物权确认纠纷一案,本院于2021年4月6日立案后,根据《
这样是可以的。再审发回重审程序,民诉法仅规定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是由第二审法院作出的,再审时按照第二审程序审理。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上诉案件审理后认为原审认定事实错误,或者原判决认定事实不清,证据不足的可以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原判决违反法定程序,可能影响案件正确判决的,裁定撤销原判决,发回原审人民法院重审。民诉法解释又规定,发回重审的案件,在一审法院作出裁判后又进入第二审程序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