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户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及身份证、手机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人民币400元。
张某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被害人赖某某、邵某某、刘某的被骗资金共计13万5千余元。
被告人张某2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将自己设立的西安某公司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使用,收取人民币1100元,该银行卡于2021年4月被用于转移被害人赖某被骗资金40万元。
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户实施犯罪,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成套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700元,该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被害人赖某某被骗资金14万余元。
三被告人均由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22年11月该案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办案经过:2021年7月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并及时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整个案件事实,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对张某做了认罪认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其建议量刑6个月并宣告缓刑一年。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相关量刑建议,对其宣告缓刑。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嵊泗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曹XX,女,1988年8月出生于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汉族,大学文化,无业,住山东省济南市市中区,户籍地山东省济南市槐荫区。因涉嫌犯诈骗罪于2021年3月5日被刑事拘留,同年4月9日被逮捕,9月28日被取保候审。辩护人骆XX,上海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人张X,男,1997年7月出生于山东省泰安市岱岳区,汉族,高中文化,山东省福达平安资源管理有限公司原职工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判缓刑的条件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否能判缓刑,要看是否符合判缓刑的条件。被判处拘役、三年以下有期徒刑的犯罪分子,符合下列条件的,可以宣告缓刑,其中18岁以下、孕妇、75岁以上的,应当宣告缓刑:1、犯罪情节较轻;2、有悔罪表现;3、没有再犯罪的危险;4、宣布缓刑对居住社区无重大不良影响。《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宣告缓刑,可以根据犯罪情况,同时禁止犯罪分子在缓刑考验期限内从
律师观点分析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21)鲁0681刑初319号公诉机关山东省龙口市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左某某,男,1984年11月6日出生于河南市郑州市,汉族,初中文化,个体,户籍所在地河南市郑州市金水区,现住址郑州市。2021年1月7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刑事拘留,同年1月9日被指定居所监视居住,同年2月9日被龙口市XX局依法逮捕。现羁押于山东省莱州市看守所。辩护
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二) 为进一步依法严厉惩治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对其上下游关联犯罪实行全链条、全方位打击,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等法律和有关司法解释的规定,针对司法实践中出现的新的突出问题,结合工作实际,制定本意见。 一、电信网络诈骗犯罪地,除《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电信网络诈骗等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指控,2021年3月5日,民警在信阳市羊山新XX“头号玩家”电竞网吧工作检查时发现,有人在“JJ斗地主”游戏平台以“斗地主”“打鱼”等游戏方式进行网络赌博,被告人黄X的微信账号“A多多金行16”为其参与赌博提供资金结算帮助。另查明,2020年2、3月份,被告人黄X、黄XX明知“JJ斗地主”游戏平台内的游戏具有赌博性质,仍以营利为目的,在湖南省长沙市雨花区,被告人施X负责管理财务
律师观点分析山西省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法院刑事判决书 (2021)晋0106刑初381号 公诉机关太原市迎泽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肖某,女,1968年12月20日出生,公民身份号码×××,初中文化程度,户籍所在地山西省太原市,现住址同户籍地。因涉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3月4日被太原市公安迎泽分局刑事拘留,同年4月10日被太原市公安迎泽分局逮捕。现羁押于太原市第四看守所。辩护人梁生、韩剑,
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 2021年10月至11月期间,丁某在明知李某某等人利用其电话卡、银行卡实施电信网络犯罪活动,为网络赌博人员过账洗钱,依然办理银行卡出租给网络赌博人员使用并非法获利,总共涉及网络犯罪活动资金结算流水二十余万。2021年11月25日,犯罪嫌疑人丁某被公安机关取保候审。辩护过程: 2022年10月,该案进入审查起诉阶段,我团队辩护律师接受委托后,及时前往检
律师观点分析被告人张XX,男,2001年1月24日出生,汉族,大学文化,湖北交通职业技术学院学生,住武汉市黄陂区。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0年10月23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1月18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住所。
温岭市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台温检刑不诉〔2021〕20129号 一、基本案情2021年1月,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明知他人收取银行卡可能用于犯罪活动,仍在本市将办理的两张银行卡及相应的电话卡提供给他人。至案发,被不起诉人邓某某提供的中国农业银行卡内转账金额达人民币2546350.51元,提供的中国工商银行卡内转账金额达人民币727782.2元,其中被害人徐某某、张某某、申某某等人被网络诈骗金额中有人民
浙江省宁波市鄞州区人民检察院不起诉决定书甬鄞检刑不诉〔2021〕215号 一、基本案情2020年7月28日,被不起诉人白某某明知他人收购银行卡用于信息网络犯罪,仍将自己名下的中国银行卡、华夏银行卡有偿租借给他人,获利人民币750元。经查,中国银行卡(卡号62166904000********)被他人用于电信网络诈骗活动,至案发共转入朱某某、冯某某等人被骗资金共424891元。案发后,被不起诉人白某
【内容摘要】作为新型网络犯罪,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件在案件数量、地域分布、被告人情况和刑罚情况等方面均具有较为独特的特征。具体考察该类犯罪的司法适用情况可知,在主观“明知”、被帮助者所实施的犯罪、帮助行为、情节严重等构成要件要素的认定过程中,司法实践均存在一定不足之处。应当通过合理使用推定“明知”的判断标准、加强对被帮助对象的行为所构成犯罪的查证、完善对“帮助”行为含义的解释、严格规范“情节严
律师观点分析公诉机关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基本情况被告人李某,女,1977年6月7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户籍所在地辽宁省海城市,捕前住辽宁省鞍山市铁西区。因赌博,于2011年7月20日被鞍山市GA局立山分局罚款人民币五十元;因吸食毒品,于2019年7月2日被鞍山市GA局经济技术开发区分局行政拘留十日。因涉嫌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于2021年9月13日被抓获,同年9月14日被
先看刑法关于帮信罪的规定:我国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规定: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
近年来,随着互联网信息网络技术的发展,信息网络已经渗透到人们生活的方方面面,极大便利了人们的生活的同时,以网络及网络技术为主的犯罪手段和方法也呈现多样化趋势,而国家也是不断增大对信息网络犯罪的打击力度,2020年10月,公安部开展“断卡”行动,严厉打击整治非法开办贩卖手机卡银行卡,坚决遏制电信网络诈骗犯罪,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也成为国家打击网络电信犯罪的“热点”罪名。由于帮信罪的构罪主体是个人和单位
将银行卡出借给他人实施诈骗构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案例观点】公诉机关指控:一、被告人李某某于2020年4月份,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仍将其名下的中国农业银行卡以每个月人民币1000元好处费的价格出借给“阿梁”(另案处理)。经统计,被告人李某某名下的上述中国农业银行卡于2020年4月30日至10月27日单向转入金额流水共计942473元,其中属他人被诈骗的资金共计314520元。二、被告
「从河北省近三年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文书中发现辩点」 前言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刑法修正案(九)》新增的罪名,近三年来该罪在河北省乃至全国各地被起诉人数居高不下,且被追诉人员大部分为在校学生、未成年人等特殊人群。 在此,作者从辩护人角度,通过在12309中国检察网公布近三年来河北省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不起诉决定书,以此归纳总结本罪不起诉的辩护思路,供有需之人参考。一、具
1法定不起诉1、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不起诉决定书(李某某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案)钦南检刑不诉[2020]132号将电话卡、银行卡贩卖给该名陌生男子,获利800元。上述银行卡涉嫌网络诈骗钱款转账共计9500元。本院认为,李某某的上述行为,未达到刑事立案标准,不构成犯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六条第(一)项和第一百七十七条第一款的规定,决定对李某某不起诉。查封、扣押、冻结的涉案
从2019年至2021年,电信网络诈骗犯罪成为重点打击的对象。据最高人民检察院公众号公布,2021年,因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被起诉的达13万人,该罪名一跃成为刑事犯罪的第3位。 有一次,万辉律师去某县看守所会见,一聊起“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当事人告诉我,仓里共计33人,有9人因“帮信罪”进来,三分天下有其一。可以很负责任地告诉你,如果你没有一位朋友或者朋友的朋
2023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最新立案标准及最新案例 ---杜凯律师【分析】 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是指自然人或者单位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行为。为他人实施犯罪提供技术支持或者帮助,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以认定行为人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但是有相反证据的除外:(一)经监
刑法第二百八十七条之二【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明知他人利用信息网络实施犯罪,为其犯罪提供互联网接入、服务器托管、网络存储、通讯传输等技术支持,或者提供广告推广、支付结算等帮助,情节严重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者单处罚金。 单位犯前款罪的,对单位判处罚金,并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照第一款的规定处罚。 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