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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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张某等人犯帮助信息网络犯罪活动罪获缓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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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案情介绍:2021年4月,被告人张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户实施犯罪,仍然将自己的银行账户及身份证、手机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人民币400元。

张某的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被害人赖某某、邵某某、刘某的被骗资金共计13万5千余元。

被告人张某2在明知他人实施犯罪的情况下,于2018年8月将自己设立的西安某公司的银行卡、手机卡、U盾出售给他人使用,收取人民币1100元,该银行卡于2021年4月被用于转移被害人赖某被骗资金40万元。

2021年4月,被告人黄某明知他人利用银行账户实施犯罪,将自己的银行卡、身份证、手机卡成套出租给他人使用,收取700元,该银行卡被用于转移被害人赖某某被骗资金14万余元。

三被告人均由公安机关传唤归案。2022年11月该案由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判决结案办案经过:2021年7月本律师团队接受委托后,经过多次会见被告人张某,并及时到检察机关查阅案卷材料,了解整个案件事实,期间辩护律师多次与承办检察官沟通,并对张某做了认罪认罚,取得了良好的辩护效果,检察机关采纳了辩护律师的意见,对其建议量刑6个月并宣告缓刑一年。

最终人民法院采纳相关量刑建议,对其宣告缓刑。判决结果判处有期徒刑6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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