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最近办理完成一件案件,整体辩护效果不佳,我的观点未能得到法院采纳,虽然我始终在坚持。在这里分享一下,但是处理的法院,当事人名称等信息全部隐去,仅就目前的案件进行分析讨论。
李某涉嫌强奸罪,检察院指控其进入她人住宅对被害人实施强奸,但是由于被害人极力挣扎并且身边有孩子而逃离现场,但是地面现场却留下了精液。
经过反复会见,李某表示有强奸故意,但是由于未能控制而在发生实质性关系之前而流出体液,结合本案证据,本案当中能够确认强奸故意的证据比较多,地面李某的精液,李某、被害人本人的供述,但是精液并不是在被害人体内取得,而是在地面上取得,此外,有比较及时的阴道擦拭物鉴定,但是未检测DNA,只作出了精液检测,呈阴性,而且李某本人也不认可实际发生了性关系,因此辩护人判断本案认定强奸罪犯罪故意的证据是存在的,但是认定强奸罪犯罪既遂的证据确是相对缺失的,因此如果从证据综合作出分析,本案事实上是被告人存在犯罪故意,但是由于意志以外的原因没有得逞,确实是比较典型的犯罪未遂。
虽然反复交涉并提出辩护意见,但是一审法院在结合了全案证据之后确认定了犯罪既遂,理由主要是被告人的供述存在矛盾。这是一审法院的判断结果,一审法院认为被告人供述存在矛盾而推定发生了犯罪既遂,这样的逻辑是否成立呢,我表示十分的不理解,而且这样的认定没有根据,李某上诉后,虽然经过反复沟通,二审法院依然维持原判,理由是,本案结合被害人笔录和地面精液可以推定犯罪既遂。
当然了,二审法院的裁判为理由仍然令我十分诧异,因为精液是在地面上出现的,如果二人已经发生了性关系,而在体外射出精液,那么这种情况下被害人体内必然存在被告人的DNA,而且容易检测,因为被害人是及时报警,检测时间不超过12小时。
但是本案没有这样的关键证据。
我们知道,刑事案件对于证据的要求极其严格,不能排除合理怀疑,但是实践当中对于证据的要求远远达不到这样的标准。这是每个案件都会存在这样的情况?
还是说强奸罪这种特殊案件会发生这种情况呢,强奸罪这种罪名确实是在一对一场合下发生的,很多证据不好确定,但是像阴道擦拭物这种关键鉴定还是能够确定的,本案并不在于说明什么现象,只是说刑事案件处理的过程要严谨,如果证据不充分,恐怕判决也无法经得起推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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