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要旨】
1.评估时点的选择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赔偿权利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有的法院亦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以侵权行为发生后、特别是生效判决作出时为评估时点。
2.赔偿标准、赔偿数额的确定人民法院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数额时,不仅要考虑体现对于实施违法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必要的警示与教育意义,更要体现对于被侵权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权益最大化的照顾与体恤。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最高法行赔申360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福清市冠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龙江街道下楼村大真线路边。法定代表人:周云强,该公司总经理。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上诉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
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一拂街114号。法定代表人:张帆,该市人民政府市长。一审第三人:福建省福清市国土资源局。住所地:福建省福清市清昌大道9号。
法定代表人:林忠,该局局长。再审申请人福清市冠强园林花卉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冠强公司)诉被申请人福建省福清市人民政府(以下简称福清市政府)行政赔偿一案,福建省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9月10日作出(2018)闽01行赔初6号行政赔偿判决:一、被告福清市政府应当在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赔偿原告冠强公司人民币1901929元;
二、驳回原告冠强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冠强公司不服提起上诉后,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8年12月15日作出(2018)闽行赔终174号行政赔偿判决: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冠强公司仍不服,向本院申请再审。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冠强公司请求本院依法撤销原审赔偿判决中所确认的赔偿数额,改判共同赔偿其经济损失2494528元,判决对遗漏的投资价值从违法强拆之日到判决赔偿之日,如苗木生长增值、停产损失等价值进行赔偿,或者按照同期银行整存整取一年定期利息进行赔偿,判令赔偿其单方委托的评估费用7400元。
其申请再审的事实和理由为:再审申请人的苗木损失是本案的最大争议。⒈关于评估时点之选择。两份评估报告因评估时点之不同,导致苗木价值差异较大。
应该选择接近受损日的评估结论,即“2015年1月28日,评估值为2403028元”。原审法院选择判决违法之日(时过两年)为评估时点,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以下简称《司法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二条第二款有关按照侵权行为发生时的市场价格计算损失的规定不符。
⒉关于价值类型问题。根据《资产评估价值类型指导意见》之规定,市场价值和市场价值以外的价值类型的评估结论都是合理的。
本案违法迁移到判决赔偿时长4年,原审法院对此期间的苗木生长增值、停产停业损失未予评估或者考虑,并对其提出的利息损失不予考虑,与《司法赔偿案件解释》第十五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以下简称《国家赔偿法》)第三十六条第七项之规定不符。
⒊关于评估费用问题。再审申请人因被申请人与第三人单方委托的评估结论严重失实,才在一审期间委托同一家评估机构进行苗木价值的评估,因此发生的评估费用系由被申请人、第三人的违法行为引起,属于被申请人应当承担的鉴定费用。
原审判决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行政赔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不符。
本院认为:本案的争议焦点系原审法院确定的评估时点及采纳的评估报告是否合法、合理。本案中,再审申请人冠强公司的原审诉讼请求为判令福清市政府赔偿其苗木及构筑物损失1812700元;
承担评估鉴定费7400元;承担造成其生长增值损失与营业损失10%,计172120元;承担同期农村信用社贷款利息185801元;
安排其后期苗木安置地方。《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规定:“国家机关和国家机关工作人员行使职权,有本法规定的侵犯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合法权益的情形,造成损害的,受害人有依照本法取得国家赔偿的权利。”
该法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对财产权造成其他损害的,按照直接损失给予赔偿。”据此论之,行政诉讼中的行政赔偿,赔偿的是因违法行政行为侵犯合法权益造成的直接损失。
人民法院在委托评估时,原则上应当以侵权行为发生时为评估时点。在目前的司法实务当中,出于有利于充分保障赔偿权利人合法利益之考虑,对于时间跨度长、特别是房地产市场价值波动大,当事人原产权安置权益需要通过货币化方式实现的,有的法院亦结合当事人的主张和在案证据,遵循法官职业道德,运用逻辑推理和生活经验、生活常识等,酌情以侵权行为发生后、特别是生效判决作出时间为评估时点。
本案中,结合原审法院查明的事实以及本院两次组织的听证情况,本案系征收农村集体土地过程中,因当地政府违法强拆(迁)租用地上构筑物、苗木而引发的行政赔偿之诉。
为全面掌握涉案苗木的实际价值损失,一审法院在委托评估时确定了两个评估时点:一是当地街道办通知冠强公司领取构筑物、苗木搬迁费并自行搬离的截止日期(2015年1月28日),一是违法强拆(迁)行为被二审法院确认违法的判决日期(2017年11月29日)。
首先,涉案违法强拆(迁)行为发生在2015年6月12日,原审法院以侵权行为发生前的2015年1月28日为评估时点,与《国家赔偿法》第二条第一款、第三十六条第八项规定之精神不符,相应的评估报告不具有证据效力;
其次,纵观冠强公司在2014年自行委托形成的评估结果以及一审法院组织委托以两个时间为评估时点形成的评估结果(共计“三个评估时点、三个评估价值”)看,当地苗木市场价格起伏波动较大,且从侵权行为发生时的2015年6月12日到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的2017年11月29日之间存在近二年半的时间跨度,难以按照常理推断出侵权行为被确认违法之日的苗木价值高于该侵权行为发生时的苗木价值。
且仅从法院组织的两次评估结果看,有证据显示与侵权行为发生时间(2015年6月12日)相对接近的第一个评估时点(2015年1月28日)所评价值(2403028元)亦明显高于第二个评估时点(2017年11月29日)所评价值(1810429元)。
而原审法院采纳后一评估时点形成的评估报告来确定苗木价值,缺乏充分的证据证明系出于有利于赔偿权利人之考虑。一审法院有关该价值“已高于原告本身诉请赔偿的金额,已臻合理”之观点,缺乏说服力和法定依据。
在确定行政赔偿标准与数额时,人民法院不仅要考虑体现对于实施违法侵权的赔偿义务机关必要的警示与教育意义,更要体现对于被侵权人在合法、合理范围内权益最大化的照顾与体恤。
原审判决在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方面存在依据不足问题,裁判导向有必要纠正。综上,冠强公司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三、四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二条第二款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一十六条第一款、第一百一十八条之规定,裁定如下:一、指令福建省高级人民法院再审本案;
二、再审期间,中止原判决的执行。审判长 王晓滨审判员 朱宏伟审判员 李绍华二〇一九年十二月三十一日法官助理 金诚轩书记员 邱金坤
来源:劳动法库小编声明:本文仅供交流学习,版权归原作者所有,部分文章推送时未能及时与原作者取得联系,若来源标注错误或侵犯到您的权益,烦请告知删除。 导读:根据劳动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制止和纠正违反国家规定办理企业职工提前退休有关问题的通知》(劳社部发[1999]8号)规定,对职工出生时间的认定,实行居民身份证与职工档案相结合的办法。当本人身份证与档案记载的出生时间不一致时,以本人档案最先记载的出生时
【裁判要旨】根据民事诉讼法第227条的规定,案外人的执行异议“与原判决、裁定无关”是指其执行异议不包含认为作为执行依据的原判决、裁定错误的主张。当事人主张其权益在特定标的的执行上优于对方的权益,不能等同于否定对方权益的存在;当事人主张其权益会影响生效裁判的执行,也不能等同于其认为生效裁判错误。再审裁判理由【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为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根据王四光在再审中的主张,本案再审审理
【裁判摘要】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在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同。如交易标的物不具有定作性,且接受标的物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亦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权利的,交易当事人之间应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理论上认为,两者
一、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未提出再审申请的,在审判监
法释〔2015〕10号《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以下简称执行异议复议规定)第29条规定了商品房消费者物权期待权的保护条件。第二十九条 金钱债权执行中,买受人对登记在被执行的房地产开发企业名下的商品房提出异议,符合下列情形且其权利能够排除执行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一)在人民法院查封之前已签订合法有效的书面买卖合同;(二)所购商品房系用于居住且买受人名下无其他
裁判要旨当事人签订以物抵债协议,约定以新债取代旧债,协议成立即发生法律效力。对于当事人在协议中一致确认旧债的事实,人民法院原则上应予以认定,无需当事人再进一步举证证明其真实性,以物抵债的债务人否认旧债真实性的,应当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当事人签订的以房抵债协议合法有效的,以房抵债债务人应依约履行办理房屋所有权过户登记义务。案涉房屋在以房抵债协议签订后抵押给他人,并不必然导致以房抵债约定不能履行,合同目
最高法院:关于“申请再审”六个问题的权威解读 一、一方针对二审判决申请再审,法院作出再审判决后,另一方不服的,能否向法院申请再审?最高院答:不能,应向检察院申请再审检察建议或者抗诉。释法说理: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这里所称当事人是案件的全部当事人,均依法享有申请再审的权利。一方当事人在法定期间内申请再审,另一
裁判要旨属于夫妻共同财产的,不因登记在夫妻一方名下而改变共有性质。故对夫妻一方享有债权的人,可要求强制执行配偶方名下的共有财产。一般情况下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不能分割夫妻共同财产,故夫妻共同财产被强制执行时,配偶方不能要求先析产再执行。但强制执行不能损害配偶方的财产份额。案情简介一、张静与张佳勋于1997年结婚。二、2012年11月张佳勋、乌海市彤阳能源科技发展有限公司与高天云签订了民间借贷协议,
【阅读提示】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1条【案外人或者申请执行人提起执行异议之诉的,案外人应当就其对执行标的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承担举证证明责任。】的规定看,无论是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还是申请执行人执行异议之诉,均由案外人承担举证证明责任,其证明内容为“享有足以排除强制执行的民事权益”。从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13条【对申请执行人提起的执行异议之诉,人民法院经审理,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一)案
裁判要旨仲裁裁决不属于民事诉讼法第227条规定的“原判决、裁定”, 现行法律亦仅赋予仲裁当事人可以申请撤销仲裁裁决,故案外人对作为执行依据的仲裁裁决不服的,不能通过执行异议之诉、审判监督程序、第三人撤销之诉或申请撤销仲裁裁决程序救济,案外人可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仲裁裁决执行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九条之规定向人民法院申请不予执行仲裁裁决。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审查认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
一、最高法院关于企业为职工补缴养老保险费引发纠纷问题的答复最高法院于2010年12月21日在其官网(www.court.gov.cn) 的答复:2010年9月最高人民法院颁发的《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三)》第一条规定了劳动者以用人单位未为其办理社会保险手续,且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不能补办导致其无法享受社会保险待遇为由,要求用人单位赔偿损失而发生争议的,人民法院应予受理。而对用人单
裁判摘要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可从三个方面判断:是否具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内容;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机关依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变更协议等行政优益权。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资产处置框架协议》《工作备忘录》《协商处理协议》及《协商处理补充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某县政府主张为履行行政职责和实现行政管理
最高法院:因历史原因形成的无证房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裁判要点对于因历史原因没有办理房屋产权证的无证房屋,行政机关在没有充分证据证明该无证房屋属于违法建筑的情况下,不宜认定为违法建筑。行政机关和人民法院应当在综合考量没有办理产权登记的历史原因、土地价值、房屋来源、房屋用途和周边类似房屋市场价格等因素后,确定公平合理的补偿标准,不能以无证房屋系违法建筑为由一概不予补偿。裁判文书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
裁判要旨根据股东持股情况和公司章程规定,大股东有权召集股东会并形成有效决议。公司未召开股东会不等于无法召开股东会或股东会机制失灵,不符合公司解散条件。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第一百八十二条规定:“公司经营管理发生严重困难,继续存续会使股东利益受到重大损失,通过其他途径不能解决的,持有公司全部股东表决权百分之十以上的股东,可以请求人民法院解散公司。”《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
1.代签最高人民法院民一庭意见:用人单位或他人代替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用人单位有证据证明代签劳动合同经劳动者本人同意,或者劳动者以实际行为表明接受所代签劳动合同内容,如果劳动合同并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效力性强制性规定,当事人主张劳动合同无效的,不应予以支持。2.补签与倒签用人单位在法定期限内未与劳动者签订劳动合同,但在劳动者提供劳动一段时间后又与劳动者补签了合同,而且合同的期限也往往会将前段未签合
裁判要旨:一审法院在甘肃源祥公司住所地张贴开庭公告,并向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发送短信告知其开庭时间、地点。甘肃源祥公司法定代表人收到该短信并申请延期开庭。同时,甘肃源祥公司在二审上诉理由中称未能参加一审庭审的原因系该公司法定代表人在外出差申请延期未获准许。由此可见,甘肃源祥公司知晓一审开庭时间,其主张因无法判断短信真伪而导致耽误参加庭审的理由不能成立。二审判决以甘肃源祥公司可委托诉讼代理人出庭
导读: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远生计有保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将被征地农民纳入相应的养老等社会保障体系,被征地农民的社会保障费用主要用于符合条件的被征地农民的养老保险等社会保险缴费补贴;被征地农民社会保障费用的筹集、管理和使用办法,由省、自治区、直辖市制定。【裁判要旨】征收集体土地应当给予公平、合理的补偿,保障被征地农民原有生活水平不降低、长
最高法院:行政机关作出具体行政行为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的,应对行政相对人进行赔偿,但赔偿额应以人民法院委托评估机构作出的评估结果和专家鉴定意见为准。 【关键词】房屋征收 行政赔偿 行政诉讼 国有土地 房屋评估 【裁判要旨】一、行政机关因作出具体行政行为造成行政相对人损失,如其行为已被法院生效判决确认违法,受到行政损害的行政相对人有权要求该行政机关对其损失承担赔偿责任。二、法院依法委托有资
最高法院:工程项目部对外签订协议行为效力的认定诉讼攻略 律法实务库 昨天郑勇 李雪莹 I 作者第二巡回法庭 I 来源编者按:为切实加强社会主义法治宣传,着力践行以公开促公正的理念和“谁执法谁普法”的要求,及时展现第二巡回法庭审判工作动态,二巡微信公众号增设“每周一案”专栏。自2020年6月起,每周发布一个本庭审结的典型案例摘要,梳理裁判要旨,简介基本案情,既为巡回区地方法院提供裁判指引,也为法律从
【裁判文书】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22)最高法民申117号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沈东红,男,1953年7月27日出生,汉族,住江苏省姜堰市。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扬州市中泰运输有限责任公司。住所地:江苏省仪征市真州镇新河路155-10-1。法定代表人:徐庆明,该公司执行董事。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舒旭翔,男,1979年5月24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