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摘要】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相似性,但在权利义务内容方面也存在诸多不同。如交易标的物不具有定作性,且接受标的物的当事人对标的物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亦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权利的,交易当事人之间应为买卖合同关系,而非承揽合同关系。
【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本案属于买卖合同纠纷还是承揽合同纠纷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具有一定的相似性,但是两者有不同的权利义务内容。
理论上认为,两者的主要区别在于以下几个方面:1.签订合同的目的不同。买卖合同在订立时是以发生标的物所有权的转移为目的,而承揽合同在订立时是以获得特定的工作成果为目的。
2.标的物是否具有特定性。买卖合同的标的物一般是种类物,具有通用性,一般有国家或行业标准;而承揽合同的标的物则是按照定作人的特殊要求、为满足定作人的特殊需要专门制作的,往往具有特殊用途,具有特定性,通常只能为定作人所使用,不能在市场上流通,即使能够在市场上买卖,也会失去其应有的价值。
3.承揽合同具有较强的人身性。在承揽合同中,定作人往往会对承揽人的资质能力、技术水平、设备条件非常关心。而买卖合同则无此种要求,买受人主要关注的是取得标的物的所有权,对标的物的制作人、制作条件、制作过程并不关心。
4.定作人对产品生产过程有一定的控制力。承揽人负有接受定作人监督检查的义务,买卖合同一般无此种要求,买受人一般只需对交付的标的物是否符合其质量要求进行检验,而不具有对产品生产过程进行监督检查的权利。
5.承揽人对承揽工作承担保密义务。买卖合同一般并不包含此种规定。6.合同价款的性质不同。买卖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标的物本身的价值,而承揽合同中约定的价款是对承揽人完成特定工作成果后支付的劳动报酬。
本案中,根据《设备合同》约定,邵阳纺织出售给华裕公司一条生产线,同时邵阳纺织要为华裕公司提供技术资料和技术指导安装服务。
华裕公司虽然主张涉案合同为承揽合同,但同时承认其对邵阳纺织没有任何指令,完全由邵阳纺织提供技术支持,也没有监督义务。
邵阳纺织也主张,其设计、生产华裕公司的订单的技术是非常成熟的,其销售给华裕公司的设备与销售给江苏江阴祥和泰公司的设备配置是相似的。
在陈述已生产了多少设备的问题时也称,为了减损,部分设备已用于其他订单。从上述已经查明的事实看,涉案生产线不具有定作性,华裕公司对生产线的设计、配置、采购、安装等过程不具有实际控制和监督的权利,与承揽合同定作人对工作内容进行监督检查的特征不符。
邵阳纺织为华裕公司提供技术服务属于买卖合同的附随义务,不属于承揽合同中由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专门制作的情形。因此本案应定为买卖合同纠纷,邵阳纺织的答辩意见应予采信。
一审法院定性正确,二审法院将本案定为承揽合同,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均有错误,本院予以纠正。【案例索引】防城港华裕特纤科技有限公司、邵阳纺织机械有限责任公司买卖合同纠纷再审案;
案号:(2019)最高法民再383号;合议庭成员:江显和、张颖新、杨蕾;裁判日期:二〇二〇年二月三日。案例来源:裁判文书网;
上传时间:2020年5月19日。
裁判摘要行政协议与民事合同的主要区别在于是否具有行政法上的权利义务内容,主要可从三个方面判断:是否具有行使行政职权、履行行政职责的内容;是否为实现公共利益或行政管理的目标;行政机关依据协议约定或法律规定是否享有单方解除、变更协议等行政优益权。裁判理由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一、关于《资产处置框架协议》《工作备忘录》《协商处理协议》及《协商处理补充协议》的性质及效力某县政府主张为履行行政职责和实现行政管理
司法实践中,一般认为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有4点区别:1、承揽合同中转移标的物的所有权只是承揽人完成工作后的一项附随义务。2、买卖合同的标的物可以是种类物,也可以是特定物;承揽合同的标的物是一种工作成果,这种工作成果是特定物。3、买卖合同的买受人有权请求出卖人按约定的条件交付标的物,无权过问出卖人生产经营或标的物取得情况;承揽合同的定作人有权在不影响承揽人工作的前提下,对承揽人的工作状况进行监督检查。
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
具体而言,承揽合同与买卖合同的区别关键在于:承揽合同是以完成一定的工作为目的的合同,而买卖合同则是以转移所有权为目的的合同。在承揽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主要是一定的行为,而在买卖合同中,双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所指向的对象都是一定的物。而且的详细区别如下: 1.买卖合同的标的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代替物。而且,在现代社会中,一般都是可替代物。但在承揽合同中,如果工作成果是有形的,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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承揽合同与承包合同的区别是什么 新的《民法典》于2021年1月1日生效,《合同法》及其相关解释有效时期为2020年12年31日止,届时与《民法典》相冲突的条款失效,由新的司法解释颁布替换。 《民法典》(2021.1.1生效)第七百七十条 承揽合同是承揽人按照定作人的要求完成工作,交付工作成果,定作人支付报酬的合同。承揽包括加工、定作、修理、复制、测试、检验等工作。 1、合同形式上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