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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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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底条款的效力分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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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务中的保底条款,可细分为保本浮息条款和保本保息条款。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实践中对此争议非常之大。再加上针对实务中的保底条款,可细分为保本浮息条款和保本保息条款。

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实践中对此争议非常之大。再加上保底条款多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居于核心地位,保底条款的效力在一些案件中几乎等同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

故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作出梳理、分析。持肯定论者认为,保底条款是双方真实意思表示,特别是受托人往往具有一定的投资理财经验,对于保底条款潜在的风险具备一定的认知能力。

且受托人一般在民间委托理财关系中居于发起、主动、管控地位,其为了给合同提供一种“增信”措施,也经常主动提出增加保底条款。

倘若合同亏损并支持受托人关于保底无效的主张,实质上是使违约方获得了违法利益,违反合同法的基本原则。如在葛某诉公司委托合同纠纷案件中,法院认为:“公司作为专业从事投资信息服务的企业,对投资风险应当有相当清醒的认识。

若无保底条款的制约,受托人在理财过程中无需再尽审慎义务,只需在操作失败时认定保底条款无效,便可全身而退,这样反而有失公平和诚实信用,造成风险分担的失衡。”

[7]持否定论者占实务中大多数,理由为保底条款的约定显然有违基本经济规律和公平交易的原则,也违背了委托人对委托事务承担民事责任的法定准则,与投资的本质相悖。

如在诉委托理财合同中,法院即认为:“因投资必然存在一定风险,作为投资者如因保底条款而不承担风险,与投资的本质相悖,但协议中却设定了被告享受固定收益不承担任何投资风险,原告负责补足被告的投资款亏损,并在合同期满后连本带息一次性付清给被告等保底条款,显然规避和转移了投资理财风险,违背了基本经济规律、合同等价有偿和公平原则,不利于维护证券市场的稳定以及促进证券市场健康发展,故属无效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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