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背靠背条款 -
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施工总承包单位基于合同相对优势地位,在与分包单位签订分包合同时可能会约定如下条款:“工程款的支付以总承包单位收到业主支付的工程款为前提条件”,业内通称为“背靠背”条款。
价款支付条件是否成就是建设工程分包合同纠纷中的重要问题,而“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常常成为诉讼争议焦点之一,关于“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大致有以下几种观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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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持“背靠背”条款有效观点
“背靠背”条款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系民事主体之间的意思自治,对合同双方均具有约束力。
如江西省高级人民法院(2020)赣民终958号判决书认为:“在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承包人与分包人在合同中约定“按照业主支付进度付款”“以收到建设单位工程款为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的前提”等条款,是指将建设单位(业主)向承包方支付工程款作为承包方向分包方支付工程款之条件,通常又称“背靠背”条款,系分包合同当事人之间对工程款附条件支付的有效约定,形式上属于附条件的合同条款,对合同各方当事人均具有约束力。”
此外,总承包单位应当积极向业主/发包人主张工程款,否则,如果总承包单位怠于履行相关义务,应视为总承包单位对分包单位的付款条件已成就。
2、持“背靠背“条款无效观点
发包人/业主/建设单位是否付款、何时付款存在诸多不确定性,不能以发包人未付款作为总承包方拒付工程款理由,“背靠背”条款突破合同相对性,亦有违公平原则。
如(2020)新民终45号判决书认为:“根据合同相对性原理,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是否依照其与嘉润资源公司签订的《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一期二系列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土建)施工合同》、《新疆嘉润资源控股有限公司一期二系列45万吨/年电解铝项目(钢结构)施工合同》收到业主嘉润资源公司款项,不影响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向十一冶公司支付工程款,一审法院认定电建湖北电力分公司收到业主款项后支付的约定有失公允,对该抗辩理由不予支持正确。”
3、延申观点: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此时“背靠背”条款也无效,“背靠背”条款不应当参照适用
根据《民法典》第七百九十三条规定:“建设工程施工合同无效,但是建设工程经验收合格的,可以参照合同关于工程价款的约定折价补偿承包人。”
那么,在总承包单位与分包单位签订的分包合同无效时,此时“背靠背”条款也无效,“背靠背”条款不应当参照适用。
如最高院在(2013)民一终字第93号案中认为:“‘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价款’主要指参照合同有关工程款计价方法和计价标准的约定。”
而对一方当事人提出的要求参照合同中有关支付条件的约定问题予以了否定。
如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2018)鄂01民终4727号案中认为:“一审法院认定“参照合同约定支付工程款”系包括参照合同约定工程价款支付条件,属于适用法律错误,本院予以纠正。”
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效力及实务建议“背靠背”合作模式由于减少中间方风险等特性,已经被运用于各行各业的各类合同中。由于我国对“背靠背”合同条款效力,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认定并不统一。本文将在分析“背靠背”条款的定义及性质的基础上,提出“背靠背”条款设计建议。一、“背靠背”条款的概念及性质“背靠背”条款,非专门的法律概念,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在合同中约定的,以其与第三人合同中获得
基本案情: 发包人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工程发包给总包方建设,总包方将该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塑钢窗制作和安装发包给分包方施工,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该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发包人付款付至总价的95%,一年后一次性结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分包方按约施工完毕,总工程量为7593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1784355元。现总包方仅支付分包方工程款810000元,未按进度付款。2012年12月涉案房屋已交付小区业主使用,按
一、何为“背靠背”条款所谓“背靠背”条款:是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设置的,旨在其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支付本合同款项的前提条件的约定。常见于建设工程合同中,例如:甲公司作为建设单位将工程发包给乙公司,乙公司又将该工程转包给丙公司,双方的合同中约定:“丙公司将结算金额发票开齐交付给乙公司,且在乙公司收到业主方(甲公司)支付的价款后,向丙公司支付工程价款。”此约定即为“背靠背”的条款
“背靠背”合作模式由于减少中间方风险等特性,已经被运用于各行各业的各类合同中。由于我国对“背靠背”合同条款效力,并无明确法律规定,司法实践中各个法院认定并不统一。本文将在分析“背靠背”条款的定义及性质的基础上,提出“背靠背”条款设计建议。今天小编将为您讲述。希望对你有所帮助。 一、&ld
针对实务中的保底条款,可细分为保本浮息条款和保本保息条款。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实践中对此争议非常之大。再加上针对实务中的保底条款,可细分为保本浮息条款和保本保息条款。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实践中对此争议非常之大。再加上保底条款多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居于核心地位,保底条款的效力在一些案件中几乎等同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故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作出梳理、分析。持肯定论者认为,保底条款是双方真实意
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背靠背条款的司法认定 建设工程领域,总承包商为转移风险负担,在与分包商签订分包合同时,常将主合同中相关合同条件、工作范围、规范、责任与义务等合同义务通过“传导条款”转移给分包商,此种“传导条款”俗称背靠背条款,包括合同变更、终止、工期延误、违约责任、工程款支付等内容,实务中常见的是工程款支付背靠背条款,即以业主付款作为总承包商向分包商付款的前提条件,业主不付款总承包商即不付款。
无责免赔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 作者:**张慧芳 发布时间:2014-01-2316:03:32 【案情】 2013年10月12日,李某驾驶投保商业三者险的小型轿车与步行的王某发生交通事故,至王某受伤。经交警大队认定,王某承担事故的全部责任,李某不承担事故责任。2013年12月15日,王某向法院起诉李某及其保险公司,要求赔偿其医疗费、误工费等共计35489元。 庭
“背靠背”条款“背靠背”条款一般指合同中负有付款义务的一方与相对人约定,以其在与第三人的合同关系中收到相关款项作为其履行本合同付款义务的前提的条款。该条款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领域十分常见,通常为总承包人与分包人约定,待总承包人与发包人进行结算且发包人支付全部或一定比例的工程款后,总承包人再按约向分包人支付工程款,如发包人未付款,总承包人即以该条款暂时阻却分包人的付款请求权。“背靠背”条款还存在于再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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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
近年司法实践可以发现,建设工程分包合同中约定承包方向分包方付款进度略低于建设单位(业主)向发包方付款进度的“背靠背”支付条款已不罕见,围绕此条款而产生的诉讼也呈增多趋势。原则上,合同项下的权利义务仅由签订合同的主体享有或承担,但“背靠背”条款却使得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得以援引案外人之行为拒绝或暂不履行合同义务,与合同相对性原则似乎背道而驰。加之建筑业吸纳了我国现阶段外来务工人员中的很大一部分劳动力,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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