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同约定“保底条款”的效力
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其无效,具体由以下几种做法:
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法院则判决其无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法院只管适用。
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对于非证券公司与委托人之间的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一般也认定为无效。
对于建筑工程参建联建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将参建联建合同认定为联营合同,从而认定其无效。
但是,对于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合同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倾向于认定为有效。
关于保底条款效力的立法
最高人民法院1990年11月12日《关于审理联营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解答》,首次对保底条款效力作了规定,第四条规定: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无效。
因为:保底条款违背了联营应当共担风险、共负盈亏的原则。有保底条款的联营,是名为联营,实为借贷,违反了企业间不得拆借资金的金融法规。
中国证监会2001年11月28日《关于规范证券公司受托投资业务的通知》,对证券公司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签订保底条款作了禁止性规定,受托人(证券公司)不得向委托人承诺收益或分担损失。
但该通知属于部门规章,效力层次低,按照合同法,不能作为否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效力的依据。
证券法规定,证券公司不得以任何方式对客户证券买卖的收益或赔偿证券买卖的损失作出承诺,该规定虽然没有直接规定委托理财合同中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但对于证券公司的小行为禁止性规定,属于强行规范。
实践中,对于证券公司与客户在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都以该规定为依据认定保底条款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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针对实务中的保底条款,可细分为保本浮息条款和保本保息条款。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实践中对此争议非常之大。再加上针对实务中的保底条款,可细分为保本浮息条款和保本保息条款。保底条款是否有效?实践中对此争议非常之大。再加上保底条款多在民间委托理财合同中居于核心地位,保底条款的效力在一些案件中几乎等同于民间委托理财合同效力。故此,笔者认为应当对保底条款的效力作出梳理、分析。持肯定论者认为,保底条款是双方真实意
随着金融普惠,越来越多朋友开始涉足投资理财领域,但由于匮乏专业理财知识,很多人会选择委托具有一定理财知识的自然人或者非金融机构帮助理财,且往往会在委托理财协议中约定保底条款。但是一旦发生亏损,合同约定的保底条款是否有效?!现行有效的法律及行政法规等并未对保底条款的效力问题进行明确规定,因此司法实践中各地法院对保底条款的效力持有不同的意见,本文将通过对典型案例的分析和总结提出观点和建议。
张静律师解答:有效的。股东之间签订合作协议,约定一方保另一方不赔钱,属于双方之间的合意,不违反法律规定,也不侵犯公司债权人的利益,是有效的。如下面这个案件,法院就判决股东之间签订的合作协议是有效的。判决书节选:本院认为:本案为确认合同无效纠纷。根据《合同法》第五十二条的规定,本院审查奥某公司主张合同无效的事由是否符合法律的规定。奥某公司与粤某公司签订了《项目合作协议书》《项目合作补充协议》,现奥某
理论上,只要出自双方真实意愿且不与现行法律相违背,就是有效的。法院在审理案件中,对于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总体上倾向于认定其无效,具体由以下几种做法:对于联营合同中的保底条款,因为司法解释明确规定其无效,因此只要确实合同属于联营合同,法院则判决其无效,即使该司法解释是1990年的,也许不合时宜,但是法院只管适用。对于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条款,法院会依据证券法的规定,认定证券公司与客户委托理财合同中的保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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实践中,当事人在签订委托理财合同时通常会约定保底条款,该保底条款是受托人吸引投资者投资的关键所在,也是委托理财合同的核心条款,而保底条款自身的效力,以及其对整个委托理财合同的性质、效力的影响,都是大家一直关注的。什么是委托理财委托理财是委托人将其资金、证券等资产委托给受托人,由受托人将该资产投资于期货、证券等交易市场或通过其他金融形式进行管理,所得收益由双方按照约定进行分配或由受托人收取代理费的经
基本案情: 发包人将其开发的某小区工程发包给总包方建设,总包方将该工程项目中的部分塑钢窗制作和安装发包给分包方施工,并签订了合同。合同约定该工程验收合格后根据发包人付款付至总价的95%,一年后一次性结清余款。合同签订后,分包方按约施工完毕,总工程量为7593平方米,工程总价款为1784355元。现总包方仅支付分包方工程款810000元,未按进度付款。2012年12月涉案房屋已交付小区业主使用,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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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通常方式第一条 和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第二条 调解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提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应遵照执行。第三条 争议评审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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