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医保用药免赔条款是商业三者险种比较常见的条款,对于这类医保范围用药的限制条款的效力,争议较大。第一种观点认为,对于非医保用药不予赔付的免责条款,应当认定为无效。主要理由:首先,根据《保险法》的规定,订立保险合同,保险人应当向投保人说明保险合同的条款内容。保险合同中规定有关于保险人责任免除条款的,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应当向投保人明确说明,未明确说明的,该条款不产生效力。据此,保险人有义务在订立保险合同时向投保人就责任免除条款作出明确说明,前述义务是法定义务,也是特别告知义务。如果保险合同当事人对保险人是否履行该项告知义务发生争议,保险人应当提供其对有关免责条款内容作出明确解释的相关证据,否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其次,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是为补偿劳动者因疾病风险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具有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该制度旨在通过用人单位和个人缴费建立医疗保险基金,参保人员患病就诊发生医疗费用后,由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给予一定的经济补偿,以避免或减轻劳动者因患病、治疗等所带来的经济风险。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国家基本医疗保险限定了药品的使用范围。而商业三者险合同具有商业性,保险人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投保人对于加入保险的利益期待也远远高于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因此,如果按照保险公司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主张对争议条款进行解释,明显降低了保险公司的风险,减少了保险公司的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保险公司按照商业性保险收取保费,却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理赔,有违诚信原则。最后,责任保险的保险标的是被保险人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因此,只要是被保险人依法应当承担的赔偿第三者的费用,保险公司就应当赔偿。保险公司精算的基础只是依法承担的赔偿责任,而不可能是用药的范围。在侵权赔偿中,无论是医保内用药,还是医保外用药,侵权人都应当予以赔偿。侵权行为发生后,如何用药,被保险人无法控制。医保外用药不赔条款,似乎意图防止当事人滥用药,但并没有其他相应的保险原理予以支撑。第二种观点认为,保险人仅赔付医保范围内的用药支出,既是条款的明确约定,也是保险精算的基础,法院对此应予尊重,不应干预私权利的行使空间。而且,否定医保围内的用药限制条款,将会导致整个社会用药非理性增长的不良后果。第三种观点认为,原则上应当尊重这一免责条款,但被保险人举证证明属于治疗必需药品(不可用医保范围内的药品替代)的除外。因为,一些治疗必需的新药不一定及时纳入医保用药范围,也有一些治疗必需的药品不属医保用药范围,保险人根据公平原则仍应承担赔偿责任,但举证责任应由被保险人负担。第四种观点认为,原则上应当认定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的效力,但对于非医保用药部分应作进一步筛选,如果使用了医保范围外的药品,而医保范围中有同种类或同功能可使用的药品,则应按医保范围内同种类或同功能药品的价格标准予以赔付。如此处理,既保护了被保险人的利益,又未从实质上损害保险人的利益。江苏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保险合同纠纷案件若干问题的讨论纪要》(2011年1月12日,苏高法审委[2011]1号)第9条即规定,保险条款约定“保险人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的赔偿金额”的,对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保险人应当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赔付。笔者认为,第四种观点较为公平合理,更为可取,并应注意以下两点:
一、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属于免责条款,保险公司应当依法履行明确说明义务后才能产生约束力。保险公司不能举证证明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的,则该免责条款不产生效力(根据民法典关于格式条款的相关规定,主张该免责条款不成为合同内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以下简称《保险法解释(二)》]在细化投保人如实告知义务的同时,从以下四个方面进一步强化了保险人的提示和明确说明义务。一是从宽理解《保险法》第17条规定的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根据《保险法解释(二)》第9条的规定,保险人提供的格式合同文本中的责任免除条款、免赔额、免赔率、比例赔付或者给付等免除或者减轻保险人责任的条款,都属于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对这些内容都必须进行提示和明确说明。二是明确保险人提示义务的履行方式和标准。《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第1款规定,保险人可以采用文字、字体、符号或者其他明显标志等形式进行提示,且提示必须足以引起投保人注意,使投保人知道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存在。三是提高保险人明确说明的程度。为防止明确说明义务流于形式化,《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规定,保险人对保险合同中有关免除保险人责任条款的概念、内容及其法律后果的说明,必须达到常人能够理解的程度。四是明确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举证责任。保险人履行明确说明义务须符合《保险法解释(二)》第11条第2款的要求。且《保险法解释(二)》第13条第1款明确规定,保险人对其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负有举证责任。这些规定对于明确保险人如何证明其已履行明确说明义务进行规范,统一交易规则,为保险公司与投保人等市场主体提供明确行为指引的同时,也是人民法院审理案件的重要裁判依据。
二、适用第四种观点具体如何操作。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药品目录每年都有变更,对于受害人主张的医疗费项目中哪些属于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用药,如何以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内的同类药品来替代,如何确定替代药品的价格等,缺乏权威部门的界定,难以操作。解决此问题,可以尝试两思路:一是如果保险公司已经履行了明确说明义务,则该医保范围用药限制条款有效。保险公司主张受害人的医疗费用中存在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应当承担举证责任,由其提供非医保医疗项目清单、对应的医保范围内费用标准以及医保相关规范性文件,不能举证的则不予剔除。当然,基本医疗保险范围外的医疗项目支出仅保险公司可以依照商业三者险合同约定不予理赔,致害人仍应予以赔偿,致害人认为不属于医疗合理支出的应当承担举证责任。二是人民法院和保险行业协会可以加强沟通,合理确定保险公司不予赔付的比例并对外公开,赋予当事人认为该比例不准确提供反证的权利;如果当事人无异议或者无充分的反证,则按保险行业协会的测算比例在全部医疗项目支出费用中扣除,为此类案件的处理提供科学合理的依据,妥善化解矛盾纠纷。以后逐年扣除比例,基本照此逐年测算、统计、公布。
一、合同格式条款的效力如何认定1、格式条款的有效情形。《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了格式条款无效的情形。以此为基础,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九条、第十条对格式条款的效力作出了更为细致的规定。前述解释第十条规定,提供格式条款的一方当事人违反《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的规定,并具有《合同法》第四十条规定的情形之一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格式条款无效。依
保险公司非医保用药不赔付,有以下解决办法: 1、可以去法院起诉; 2、在通过法院诉讼的时候,治疗费用是不区分医保用药和非医保用药的; 3、保险公司主张扣除要对用药的合理性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4、保险公司对于医疗费只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标准赔偿其实是在免除自己的责任。 全险非医保用药谁负责 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应当赔偿。不足的部分,由有过错的一方承担赔偿责任,非机动车驾驶人。可以诉讼,主要诉讼过程由
非医保用药承担的主体应是保险公司和侵权责任,受害人不应该承担。作为受害人来说,受伤住院,用药均是医生根据其伤情决定的,作为受害人自己并无权力选择用医保用药还是非医保用药,受害人受伤治疗是以恢复健康为目的。交通事故是侵权纠纷而非商业保险合同纠纷,且保险公司应提供证据证明非医保用药的具体数额。 《(2019年)合肥市中级人民法院关于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的审判规程 (试行)》
此案宣判后,争议仍在持续。非医保用药,不赔是否合理? 一些法律界人士表示,非医保用药,不在医疗报销范围之内,连国家都不赔,为何要保险公司“埋单”呢? 有学者认为,在治疗过程中使用国家不认可的必须用于治疗的药品,而要保险公司来承担,实际上增加保险风险,这是不合理的。也有学者认为,从临床学的角度,为医治伤员所实际开支的医疗费用,而不是必须受医疗保险用药范围的限制。 目前,一些法院的判决中多主张
口头保证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
用假公章签订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关于欠付工程款的利息是常见的几种争议的焦点问题之一。承包方为了促使发包方按时履行付款义务,会在建设工程施工合同中约定逾期支付工程款需承担利息的相关约定。结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下简称“《民法典》”)以及《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下称“《建设工程司法解释》”)的相关规定,我们仅仅只能从上述两部法律中看到当建设工程合同被认定
交通事故理赔时,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医疗费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 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通常都会以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为由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 经过对审判案例、书籍的学习总结,一般认为保险公司一方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医疗费,不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 理由如下: 一、“医保”是国家为补偿劳动者因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福
关于商业三者险不赔偿医疗保险范围外用药条款效力的认定XX市XX区人民法院(20XX)X民初字第X号民事判决书原告李X,男。委托代理人徐XX,XX市XX律师事务所律师。被告姜XX,男,19XX年X月X日出生,自由职业者。被告XXXXX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X分公司,住所地XX市XX区XX门XX街X号XX大厦X层。注册号XXXXXXXXXXXX负责人苏XX,总经理。委托代理人党X,XXXX律师事务所律师
医保用药的报销方式有:在一般的医保指定药店,买药时可以用医保卡直接刷卡支付就可以了;患病住院时需要出示医保卡及身份证到医保定点医疗机构,即可享受医保待遇。新型农村合作医疗保险买药,需要在指定的村卫生室或乡镇及以上公立医院购买配方药可以在限额内报销。
非医保用药是由承担赔偿责任的车主承担。所谓的非医保用药,简单来说就是所使用的药物没有列入到医保用药目录范围内,也就是说使用的这些药品医保是不能进行报销的。
一、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是否应赔付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应赔付。受害人在医院治疗,由医生根据病情决定用药,受害人和投保人均无法掌控,若保险公司不能提供有效的证据证明受害人非医保用药费用属于不合理、不必要的治疗开支,则应全额承担包括非医保用药在内的赔偿责任。二、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怎么办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予赔付可以起诉。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也是要赔偿的,假如保险公司不予以赔付,能够利用向法庭提起诉讼
在交通事故人伤案件理赔的时候,保险公司常常会主张非医保用药部分不赔。有的是根据费用清单数出非医保部分的金额,有的则是不管三七二十一理赔的时候先扣掉百分之十到百分之十五左右的医药费。这时候很多当事人就纳闷了,明明是对方全责啊,怎么我看病我还要自己出医药费呢?本文就探讨一下交通事故案件中的非医药用药理赔问题。一、什么是非医保用药所谓非医保用药,是指没有被列入医保用药目录的药品,也就是医保不能报销药费的
一、解除劳动合同后医保多久失效不会失效的。医保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共同购买的,而解除劳动合同后,用人单位不再为劳动者购买医疗保险,但医保还是在的,劳动者重新工作后,医保会续存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第二十三条职工应当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由用人单位和职工按照国家规定共同缴纳基本医疗保险费。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可以参加职工基
交通事故案件针对保险公司扣除10%非医保用药的答辩理由 案例简介:王某某与向某某发生一起交通事故,该起事故王某责任、向某承担全部责任,经查向某驾驶的肇事车辆购买了强制险和商业险。王某因事故受伤花去医疗给40000元左右,与肇事司机和保险公司协商不能达成一致意见,遂将肇事司机和车辆投保的保险公司作为共同被告起诉至法院。王某要求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而被告保险公司责认为其与向
一、交通事故发生后用非医保用药保险公司不能拒赔医疗费保险公司辩称“非医保”用药费用保险公司拒绝赔付的理由不能成立,其不能拒赔“非医保”用药费用,交强险以保障交通事故受害人迅速获得赔偿为目的,其理赔不应区分是否自费用药的必要,因为治疗疾病需用何种药物取决于医院,而非伤者或被保险人所能决定。(一)“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条款应认定为格式条款。本案中保险公司与薛某签订保险合同时并未就“非医保”用药费用免赔
一、案情简介原告张某与被告陈某、上海某机动车驾驶员培训公司、某保险公司发生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于2013年12月11日诉至宝山区法院。原告诉称:2011年5月22日13时15分许,在宝山区绥化路近江杨北路约200米处,被告陈某驾驶沪牌小型教练车,与原告乘坐的两轮助动车发生碰撞,致原告受伤,交警做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陈某负本起事故全部责任,原告无责任。原告用去医疗费等共69749.78元,其
医保用药有一定的规定,只有纳入《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的药品才属于医保用药,那医保须具备什么条件呢?详细内容请看正文。国家基本医疗保险用药,故名医保用药。基本医疗保险用药范围通过制定《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以下简称《药品目录》)进行管理。确定《药品目录》的原则是:以国家基本医疗保险药品目录为依据,坚持临床必需、安全有效、价格合理、使用方便、市场能够保证供应、医疗保险能支付得起的药品。同时,既要考
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第十九条 保险合同约定按照基本医疗保险的标准核定医疗费用,保险人以被保险人的医疗支出超出基本医疗保险范围为由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保险人有证据证明被保险人支出的费用超过基本医疗保险同类医疗费用标准,要求对超出部分拒绝给付保险金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权威观点作者:杜万华主编来源: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保险法司法解释(三)理解与适用我们认为,医疗费用
一、与单位解除劳动关系后,可以凭《养老保险手册》、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失业证》到当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养老保险接续手续。1、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关系前欠缴养老保险费的,用人单位应为职工足额补交基本养老保险费中的单位应缴和企业代扣代缴的个人欠费。2、无能力全部补缴基本养老保险费的企业,经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批准,可将企业划转个人账户部分和个人缴费部分先行缴齐,划转部分由企业补缴,个人部分由职工缴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