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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口头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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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法典规定口头保证合同的效力如何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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口头保证合同一般是无效的,保证合同应采用书面形式。《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规定,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规定,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规定,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五十三条第一款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的民事法律行为无效。

但是,该强制性规定不导致该民事法律行为无效的除外。第六百八十一条保证合同是为保障债权的实现,保证人和债权人约定,当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情形时,保证人履行债务或者承担责任的合同。

第六百八十五条第一款保证合同可以是单独订立的书面合同,也可以是主债权债务合同中的保证条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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