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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时,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医疗费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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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时,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医疗费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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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事故理赔时,商业三者险赔偿的医疗费是否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

 

在交通事故案件审理中,保险公司通常都会以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合同中约定了“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为由要求扣除非医保用药的费用。

 

     经过对审判案例、书籍的学习总结,一般认为保险公司一方在商业三者险范围内赔偿的医疗费,不应扣除非医保用药部分。

 

    理由如下:

 

    一、“医保”是国家为补偿劳动者因病造成的经济损失而建立的一项福利性的社会保险制度。“医保”限定药品的使用范围,是为了控制医疗保险药品费用的支出;

而“商业三者险”系商业性的保险合同,保险公司收取的保费金额远远高于“医保”,投保人对于“商业三者险”的利益期待同样远远高于“医保”。

 

    二、保险的价值在于保护受害人,补偿损失,进而维护社会整体利益。如果按照保险公司“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主张进行解释,明显减少了保险公司的义务,限制了投保人的权利。

 

    三、保险公司按照商业性保险收取保费,却按照国家基本医疗保险(“医保”)的标准理赔,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也不符合权利义务对等原则和公平原则。

 

    另外,投保人还应根据实际情况,核实保险公司对“医保外用药不予理赔”的责任免除条款是否已尽到“明确提示和说明”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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