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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通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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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通常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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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中约定争议解决条款的通常方式

第一条 和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自行和解,自行和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均应遵照执行。

第二条 调解

合同当事人可以就争议提交行政主管部门、行业协会或者其他第三方进行调解,调解达成协议的,经双方签字并盖章后作为合同补充文件,双方应遵照执行。

第三条 争议评审

合同当事人在专用条款中约定采取争议评审方式解决争议及评审规则,并按下列约定执行:

(一)争议评审小组的确定

合同当事人可以共同选择一名或者三明争议评审员,组成争议评审小组。除专用合同条款另有约定外,合同当事人应当自合同签订后28天内,或者争议发生后14天内,选定争议评审员。

选择一名争议评审员的,由合同当事人共同确定;选择三明争议评审员的,各自选定一名,第三名成员为首席争议评审员,由合同当事共同确定或由合同当事人委托已选定的争议评审员共同确定,或由专用合同条款约定的评审机构指定第三名首席争议评审员。

除专用合同另有约定外,评审员报酬由甲方和乙方各承担一半。

(二)争议评审小组的决定

合同当事人可在任何时间将于合同有关的争议共同提请争议评审小组进行评审。争议评审小组应秉持客观、公正的原则,充分听取合同当事人的意见,依据相关法律、规范、标准、案例经验及商业管理等,自收到争议评审报告后14天内作出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

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条款中对本事项另行约定。

(三)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效力

争议评审小组作出的书面决定经合同当事人签字确认后,对双方当事人具有约束力,双方应遵照执行。

任何一方当事人不接受争议评审小组决定或不履行争议评审小组决定的,双方可选择采用其他争议解决方式。

第四条 仲裁或诉讼

因合同及合同有关事项产生的争议,合同当事人可以在专用合同条款中约定以下一种方式解决争议:

(一)向约定的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

(二)向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

第五条 争议解决条款效力

合同有关争议解决的条款独立存在,合同的变更、解除、终止、无效或者被撤销均不影响其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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