必看!劳动合同中约定不当的常见情形及应对措施前言:《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已实施近十年,企业HR在把握劳动合同签订方面的经验与技巧也日渐熟练,劳动者法律意识和维权意识的日益加强也间接促使劳动合同用工管理的合法化、合理化,围绕劳动合同签订、履行方面的纠纷呈逐年下降趋势。
但实际中,我们不难发现在劳动合同中还存在约定不当的情形和为此而引发的劳动争议。笔者在此对几种常见约定不当的情形进行整理,对此引发的法律责任予以分析并提供相应建议。
问题一 工作地点约定过于模糊、宽泛
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对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全省范围内或者是公司的工作区域或子公司、分公司,公司注册地或者分支机构注册地、同意公司根据生产经营状况不时安排到其他地方办事或者完成任务等,上述约定过于模糊、宽泛,其所约定的地点其实存在不确定性,劳动仲裁和人民法院会认定这种不确定性的约定对劳动者显失公平,最终在对劳动者工作地点的认定上会以其现有的实际工作地点为准,一旦用人单位委派劳动者到别的工作地点,会被认定为工作地点改变,企业需要承担相应法律责任的风险。
应对:用人单位可根据岗位性质、公司整体布局、公司关联企业的需要、公司发展可能搬迁的情形等需要约定两、三个确定的工作地点,明确劳动者在需要时应当服从安排,并可以在上述工作地点范围内进行调整。
问题二 试用期约定违反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
劳动合同期限约定不当主要集中在试用期的约定方面,如约定的试用期超过法定期限、仅约定试用期而无劳动合同期限、多次约定试用期、以劳动者不符合录用条件为由协商延长试用期、不应当约定试用期而约定的等等。
上述情形导致的试用期约定不当,用人单位将存在承担劳动行政部门责令改正、以试用期满月工资为标准支付赔偿金等用工风险。
应对:企业HR严格把握《劳动合同法》第十九条之规定,将试用期约定的期间、条件等,对照劳动者的实际情况和劳动合同期限进行逐一梳理,避免试用期约定不当的低级错误发生。
问题三 工作岗位约定太粗或者太细
在实际中,经常遇见企业对劳动者的岗位约定为员工或者工作人员,甚至有一个企业将所有操作工作均约定为化纤岗位,这种工作岗位的约定太过粗略,等于没有约定,是对劳动者的不公平。
当然也有些企业约定过细,如具体约定为车工、数控车工等,当企业因生产经营需要调整员工到其它操作岗位时,会涉及到劳动合同内容变更,需要双方协商一致,实践中往往因缺失协商程序或者协商不一致致使企业支付经济补偿,或者失去优秀的员工。
应对:在工作岗位的约定中企业可结合劳动者的岗位实际,与劳动者约定为管理、操作、生产、技术、辅助、销售等岗位。同时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在同时符合下列情形的情况下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1、调整岗位是生产经营的需要;
2、调整后的工作岗位工资水平与原岗位相当;3、该调整行为不具有侮辱性和惩罚性;4、该调整行为劳动者能胜任;5、对调整后的岗位存在重大不便利要进行适当补偿;
5、无其他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形。问题四 随意约定服务期
如约定:“劳动合同期限为5年,劳动者不得提前解除,否则须支付公司违约金**元“、”因为劳动者解决了在**地的户口,要求服务至少10年以上,否则要支付违约金“等。
服务期条款其实是一条对等条款,基于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了专业技术培训,用人单位先要履行该培训义务,作为用人单位单方付出的对价,劳动者以服务满一定年限作为回报。
若企业没有在任何法定要求付出的情况下,仅通过合同协议明确服务期,则该约定违法。同时根据《北京市高院、市仲裁委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第33项,用人单位为其招用的劳动者办理了本市户口,双方据此约定服务期和违约金,用人单位以双方约定要求支付违约金的不应予以支持。
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予以赔偿。
应对:企业HR在实践中不要随意扩大服务期的约定,确因劳动者违反诚实信用原则给企业造成损失的,要做好证据的收集和留存,以获得劳动者对相应损失的赔偿。
问题五 劳动报酬约定不明
有的企业在劳动合同中将劳动报酬仅约定为:不低于当地当期最低工资标准;或者双方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的工资低于工资集体协商合同的标准;
还有的在劳动报酬一栏中根本不填写工资标准……《劳动合同法》第17条将劳动报酬规定为劳动合同的必备条款,同时该法第18条进一步规定了工资约定不明时的处理程序。
劳动合同对劳动报酬和劳动条件等标准约定不明确,引发争议的,可按照以下程序进行:首先双方重新协商工资标准,协商不成的,适用集体合同规定的标准;如果,前两步无法解决问题,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应当实行同工同酬。
用人单位如果主张同工不同酬,应当负举证责任,故在合同中对劳动报酬约定不明的用工单位将存在相应的法律风险。
应对:最好采用复合式工资结构的约定方式,即约定固定(基本)工资(该固定或者基本工资是指劳动者在正常工作时间提供正常劳动应得的报酬)和与经营状况、绩效考核挂钩的绩效工资。
这样当企业效益下滑或者员工业绩不佳时,企业可以调整绩效考核部分。这样不仅可以使薪酬管理更加灵活,也能最大限度减少劳动争议,避免用工风险。
另外,在实践中还存在随意设置违约条款、竞业限制约定的员工主体范围过大、未经批准或者协商约定实行特殊工时制度、违反劳动安全保护制度约定劳动者自行负责工伤(职业病)、侵犯婚姻权利约定合同期内不得结婚(生育)、违反社会保险法规定约定根据员工要求不缴纳社会保险等等约定不当的情形,实践中企业HR不但要熟练掌握《劳动合同法》条款,还应当熟悉与之相关的劳动法律、法规和政策,并结合企业生产经营实际,结合生产岗位与劳动特点合法、合理地拟定劳动合同,并在与劳动者协商一致的前提下及时签订书面劳动合同,规定劳动合同管理,减少企业用工风险。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正当性、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需要考虑以下方面:一、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系生产经营需要;二、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实质影响,是否
提出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款有效吗?相关案例案例一:杨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杨某(乙方)在采购部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杨某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公司《处罚条例》中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者,扣减3分,并记过。”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发布《杨某部门调整公告》,将原采购部主管(管理岗)的杨某调入品质经营部(管理岗)。公告发布后
今天跟大家聊一聊用人单位如果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用人单位有权随意调岗”,是否就一劳永逸了呢,答案是否定的。最近经常有小伙伴问到我关于用人单位调岗了怎么办?我是不是一定要去报到,不去会不会按旷工处理?我能不能不同意?旧岗位已经没有我的工位电脑了怎么办?遇到用人单位调岗,大家不要慌。首先要明确一点,调岗是否正当合理。如果用人单位属于正当的部门规划和调整,那么劳动者有敬业的义务,需要按照用人单位的调整到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2、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可以是多个。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引发争议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2013年6月5日,李某某(乙方)与重庆某装卸公司签订了期限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社保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费用的效力,北京和云南作出明确规定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
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伤残自理的条款有效吗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的,这是无效的民事行为。劳动部劳部字[1992]27号文件也规定:企业内部承包合同中关于“伤、残、亡由个人负责”的条款不具有合法性。因此,职工在生产过程中发生伤亡,即使在合同中订立了“伤残自理”的条款,企业同样要承担责任,按照有关工伤规定处理。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2、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可以是多个。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
第一千零八十五条离婚后,子女由一方直接抚养的,另一方应当负担部分或者全部抚养费。负担费用的多少和期限的长短,由双方协议;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前款规定的协议或者判决,不妨碍子女在必要时向父母任何一方提出超过协议或者判决原定数额的合理要求。
违法辞退员工需进行经济补偿,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
不合法,替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不缴纳社会保险的,属于无效条款。法律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第四条 缴费单位、缴费个人应当按时足额缴纳社会保险费。征缴的社会保险费纳入社会保险基金,专款专用,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挪用。 劳动保障监察部门认为,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保险,为职工办理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法定义务。 根据《劳动法》第18条、第72条规定,违反法律、
我来告诉你劳动合同中关于顶班的规定有哪些吧:职工代班须经用人单位同意。劳动者的工作岗位由劳动合同约定,应当由本人按照合同约定履行,同事利用休息时间代办的,应当征得劳动者同意。对于擅自代班的情形,用人单位可以不予认可。有人对我依法制定的规章制度中对代班有规定的,应当从其规定。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信/
1、借贷合同中约定利息的,需要支付。2、法律依据: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六百八十条的规定,借贷合同双方可以自由约定利息,利息约定明确的,按照双方约定的利息进行履约;双方没有约定利息或者利息约定不明确的,视为没有利息。因此,借贷双方约定了利息的,债务人应当支付。
现在这个劳动合同中工作时间的变更的,具体用人单位具有管理职工的职权,这种职权包括变更工作时间在内。从单位具有制定规章制度的角度来说,单位也有权单方变更工作时间。但这里的工作时间是指大范围内员工的工作时间,如果是这类工作时间的变更,而不是单独变更你的工作时间,原劳动合同是有效的。以上就是顾问团为您整理分析的解答,如果您合同拟定上需要帮助可购买模板或请律师代写。您也可以直接联系客服为您解决问题(添加微
最低工资标准是指劳动者在法定工作时间内履行了正常劳动义务的前提下,由其所在单位支付的最低劳动报酬。最低工资包括基本工资和奖金、津贴、补贴,但不包括加班加点工资、特殊劳动条件下的津贴、国家规定的社会保险和福利待遇
2月22日,《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做好2022年全面推进乡村振兴重点工作的意见》,即2022年中央一号文件发布,该文件聚焦乡村发展、乡村建设、乡村治理重点工作,推动乡村振兴取得新进展、农业农村现代化迈出新步伐。文件中,对于农村拆迁也有涉及,全是利好消息! 01健全乡村建设实施机制,严格规范村庄撤并 文件强调要立足村庄现有基础开展乡村建设,不盲目拆旧村、建新村,不超越发展阶段搞大融资、大开发、大建设,
公司实际发放工资六千七千八千,但是劳动合同仅写了2000多,这种合同有套路,签的时候需要考虑好了,那公司为什么要这样做呢?一般的情况下,公司都会跟你说,为了避税,还有一些原因就是考虑降低五险一金的缴纳基数。但是你一旦签了这样的合同,发生了纠纷,你不能够证明实际发放工资是多少,那补偿金、赔偿金、加班费等等的这方面基数的计算都会大幅度的降低,而且劳动者要证明实际发放的工资到底多少是有一定难度的。比如说
劳动合同中的约定工资与实际发放的工资不一致怎么办实践中,经常有企业实行这样的做法:在劳动合同中与劳动者约定较低的工资标准,而在工作中发放较高的工资。用人单位之所以这样做,主要是想逃避法律规定的以工资为基数计算的缴纳社会保险费、计算加班费等责任。然而这种做法是不合法的。如果有发放记录等证据证明企业发放的工资与劳动合同的工资不一致,一旦发生纠纷,仲裁机构和法院会支持以实际工资为准。出现这种情况时,劳动
绩效工资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也可以不约定。劳动合同约定绩效工资的,无法约定具体数额,因为绩效工资是浮动的,劳动合同中可以约定绩效考评的标准和方式。如果劳动合同没有约定绩效考评的标准和方式,如果日后发生了争议的,由劳动者和单位自行协商,如果协商不成的,则适用集体合同规定;如果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报酬的,实行同工同酬;如果也没有集体合同或者集体合同未规定劳动条件等标准的,适用国家有关规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的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