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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权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吗?

问题描述

用人单位可以在劳动合同中约定有权单方调整工作地点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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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

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正当性、合理性审查。

具体审查时需要考虑以下方面:

一、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系生产经营需要;

二、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实质影响,是否采取了合理的弥补措施(如提供班车、交通补贴等);

三、调整的工作地点是否在双方约定范围内。需注意的是为了便于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增加管理用工的灵活性,部分用人单位将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或者全省全市,但此种约定实为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导致劳动者对劳动地点的确立和变更丧失预见性,实务中可能会认定劳动合同的实际履行地为工作地点。

相关案例:

广东省高级人民法院(2021)粤民申3672号裁定要旨:“由于工作地点关系到工作的便利性,故即使上述合同仅约定了被申请人工作地点为广州市,对同城内调整工作区域是否应经双方协议一致并无作出约定,但亦并不能因此而认定顺丰公司可以在广州市范围内单方、随意调整被申请人的工作地点,顺丰公司调整被申请人工作地点的,仍应具有正当性、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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