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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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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用人单位可以终止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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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要旨】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形,依照该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同时该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裁判文书】

上海市高级人民法院

民事裁定书

(2020)沪民申75号

再审申请人(一审原告、二审上诉人):马某芬,女,1963年9月27日出生,汉族,住上海市浦东新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丁飞,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王晓颖,上海德禾翰通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申请人(一审被告、二审被上诉人):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住所地上海浦东新区福山路。

法定代表人:於某英,该所所长。

再审申请人马某芬因与被申请人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劳动合同纠纷一案,不服上海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2019)沪01民终9159号民事判决,向本院申请再审。

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马某芬申请再审称,原判决错误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作为判决依据,明显不当。应优先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的规定,提出再审申请。

本院经审查认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形,依照该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

但是同时该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

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与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情形,两者均可产生劳动合同终止的法律效果。劳动者到达法定退休年龄的,不论其是否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的规定,劳动合同终止,该情形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第(六)项,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的规定。

在马某芬已经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上海陆家嘴街道社区工作者事务所书面通知马某芬双方劳动合同终止,据此判决并无不当。

马某芬申请再审的理由,缺乏事实和法律依据,本院不予支持。综上,马某芬的再审申请不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第六项规定的情形。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四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三百九十五条第二款之规定,裁定如下:

驳回马某芬的再审申请。

审判长 赵 禹

审判员 张丽萍

审判员 王兰芬

二〇二〇年十一月二十六日

书记员 许 慧

来源:中国裁判文书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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