基本案情
2012年,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与季某签订《劳动合同》,季某的工作岗位为仓库管理员。季某被解除劳动合同前12个月的平均工资为2456.3元,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没有为季某缴纳各项社会保险。
2015年12月21日,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的职工代表大会讨论并通过修订版《考勤管理制度》,并于当天在食堂和员工QQ群公示。
修订版《考勤管理制度》规定,职工无正当理由经常旷工,经批评教育无效,一个月内连续旷工时间超过三天,或者一年以内累计旷工超过七天的,公司有权予以除名并解除劳动合同。
季某自2016年5月5日起就未到岗上班。
2016年5月12日,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在事先告知工会委员会并征得工会委员会同意的情形下,以季某严重违反公司劳动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并将《解除劳动合同告知书》送达给工会委员会。
2016年5月13日,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将《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邮寄给了季某。
2016年5月,季某向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申请仲裁,要求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经济补偿金50760元,赔偿养老补偿金40500元,支付失业保险金32400元,共计123660元。
汨罗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员会裁决由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支付给季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二倍赔偿金22106.70元,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526元,共计33632.70元。
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对裁决不服,向汨罗市法院提起诉讼,请求判决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向季某支付违约解约赔偿金22106.7元和不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526元。
审理情况
汨罗市法院经审理认为,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修改《考勤管理制度》,经过工会委员会预审,提交职工代表大会讨论通过,进行了公示。
季某连续7天旷工,严重违反《考勤管理制度》,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解除与季某的劳动合同关系,征得工会的同意并通知了工会,有事实依据和法律依据,程序合法,无需向季某支付经济赔偿金。
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未为季某缴纳失业保险费,参照《湖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失业保险费补建补缴有关问题的复函》第三项的规定,因用人单位不按规定参加失业保险,造成失业人员不能享受失业保险待遇损失的应给予赔偿。
法院遂判决湖南某农业发展股份有限公司不需要向季某支付违法解除合同双倍赔偿金,但需向季某支付失业保险待遇损失11526元。
典型意义
《劳动法》第25条和《劳动合同法》第39条规定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用人单位可以即时辞退。但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标准,相关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并无规定,因此应当根据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和社会公认的标准,并结合用人单位的行业特点和劳动者的具体工作岗位进行合理性判断。
一般而言,多次旷工属于社会公认的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情形,且本案中用人单位的考勤制度对此做出了明确规定,同时,该考勤制度制定时经过了民主程序,并进行了公示告知,用人单位据此解除劳动关系,并征得了工会同意,合法有效,无需支付违法解除合同的双倍赔偿金。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于2017年08月04日发布的《湖南高院发布八起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如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在试用期期间不合格,是需要对劳动者进行一定培训的,如果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经过一定的培训或者调岗,劳动者仍然不能适应该工作岗位的,用人单位是可以辞退劳动者的,并且是无需支付任何经济补偿金或者赔偿金的。1、如果劳动者签了个人辞职书:就是劳动者有试用期内主动解除合同了:这样的情况,公司只需给劳动者实际工作时间的工资、却不必给劳动者经济补偿。2、如果劳动者不签:公司在试用期内解除合同,就必须
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包含以下含义:第一,规章制度必须是用人单位根据劳动法律、法规制定有效的规章制度。规章的内容设定上应该包含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内容,不应违反劳动合同法和有关国家法律、法规、劳动政策,也不得设置免除企业责任、限制员工合法权利的条款,如规定员工不得结婚、不得生育、不享受工伤待遇、不享受加班工资等。规章
1. 单位的规章制度必须是合法、合规、合理,而是通过民主程序公之于众。2. 劳动者的行为必须是客观存在的,并且是“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3. 单位辞退劳动者,必须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且按照单位规章制度规定的程序办理的。
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据。这说明用人单位规章制度制定程序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因本法第二十六条 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俗话说“无规矩不成方圆”,大多数用人单位都有自己的规章制度,用以约束劳动者。若劳动者严重违反规章制度,法律也赋予了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权利,然而这项权利并不能随心所欲的行驶,还需要符合一定的条件。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法》第二十五条第一条第(二)项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第(二)项规定“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者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及“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用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认定用人单位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之规定,以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为由解除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应当具备以下条件:(1)该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制定程序不违反法律法规和司法解释的规定。根据最高人民法院颁布的劳动争议司法解释(一)第十九条规定,用人单位通过一定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只要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可以作为人民法院审理劳动争议案件的依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这是法律赋予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权利,实践中,采用这个理由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不在少数,引起的纠纷也不在少数。之所以如此,是认定“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条件比较苛刻,仲裁委、人民法院对此进行的审查也是相当审慎、严格。具体如下:一、劳动者是否存在违纪行为劳动者是否存在
【裁判要旨】《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四十四条规定了劳动合同终止的相关情形,依照该第四十四条第(二)项的规定,劳动者开始依法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的,劳动合同终止。但是同时该第四十四条第(六)项规定,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的,劳动合同终止。《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实施条例》系国务院颁布的行政法规,该实施条例第二十一条规定,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劳动合同终止。因此,劳动者达到法定退休
劳动者的社会保险费是用人单位代缴的,但是并没有给单位提供劳动,用人单位也没有发放劳动报酬,对此情况是否能认定之间的劳动关系?这种行为属于挂靠行为。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七条的规定,引起劳动关系发生的法律事实是劳动。在用人单位仅为劳动者代缴社会保险费,且劳动者未提供劳动时,二者之间不存在劳动关系。在司法实践中应当注意劳动保险关系不同于劳动关系。
1、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并不是享受调岗,而是向企业申请安排适当工作。2、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劳动者一般就是依据工伤伤残等级的5-6级,劳动者可以选择保留劳动关系,由用人单位安排适当工作,难以安排工作的,补发伤残津贴。劳动者也可以选择解除劳动关系,领取一次性工伤赔偿金。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一)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三)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四)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五) 低于当地最
眼看一年一度的毕业季就要来临,相信现在不少大学生已经迈入了“求职大军”,为自己的未来发展开始琢磨新出路。但是,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总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这不,为了能够给公司留下好的印象,便有人开始琢磨起了虚构简历这一“歪门邪道”。【基本案情】小方在自己的求职简历中虚构高学历与工作经历信息,并借此通过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考核,于2017年6月入职该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小方签署的录用条件确
第一,用人单位建立完善规章制度的义务 劳动法第四条: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和履行劳动义务。 劳动合同法第四条一款:用人单位应当依法建立和完善劳动规章制度,保障劳动者享有劳动权利、履行劳动义务。 第二,劳动者参与民主管理和协商的权利。 劳动法第八条:劳动者依照法律规定,通过职工大会、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其他形式,参与民主管理或者就保护劳
案例2010年1月1日,李某入职公司。2016年1月20日,李某提交客户会议的报销申请,申请附酒店发票、菜单、酒店结算单、酒水发票、人员签到表、会议入住房间分配表、会议活动总结等;活动总结显示费用预算为45800元;活动总结中有酒店布置及会议照片等。公司制定的《员工手册》中明确规定“虚报资料、提交不实或虚假单据、伪造各类单据、报表者属于严重违纪行为。一次严重违纪行为,人力资源部具有单方通知解除劳动
劳动合同有效。 用人单位不支付加班工资可以打12333电话投诉,该电话是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的电话。也可以到劳动局监察大队投诉。由于公司未能按时发放劳动报酬,劳动者可以申请解除劳动合同和劳动关系,并要求经济补偿。劳动者可以向当地劳动监察行政部门进行举报,由劳动监察大队责令用人单位支付工资,劳动监察大队协调不成的,劳动者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对劳动仲裁结论拒不执行的,可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劳动合同法》
公司规章制度在国外有多种称谓,如雇佣规章、就业规则、工作规则等。我国1954年的《国营企业内部劳动规则纲要》颁布之后,曾长期将其称为“企业内部劳动规则”,1994年《劳动法》颁布之后,始称为“用人单位规章制度”,本文称作“公司规章制度”或“公司管理制度”。 依照我国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公司规章制度是指用人单位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结合本单位生产经营实际,制定并认可的由用人单位权力保证
有单位的,由单位领取,没有单位的,到社区去领取,符合奖励条件的独生子女父母退休时双方有单位的,分别享受奖励待遇;独生子女父母奖励费原则上应当一次性支付。企业一次性支付确有困难的,可以在4年内分期支付。在分期支付中独生子女父母死亡的,未支付部分发给其继承人。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去指定地方领取。 法律依据: 《独生子女费发放标准》第三十七条 本省户籍独生子女父母,由当地人民政府发给独生子女父
劳动者被单位除名,如果找到新单位的,工龄可合并计算,即除名前的工龄与劳动者在现单位的工龄可以合并计算。而劳动者以工资收入作为其主要或者全部生活来源的工作时间可以计算为工龄。法律依据:《国务院关于工人退休、退职的暂行办法》第一条 全民所有制企业、事业单位和党政机关、群众团体的工人,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应该退休。 (一)男年满六十周岁,女年满五十周岁,连续工龄满十年的。 (二)从事井下、高空、高温、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