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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些情形,劳动者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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有这些情形,劳动者被迫离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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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迫使劳动者提出解除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劳动者的劳动报酬和经济补偿,并可支付赔偿金:

(一) 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的;

(二)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支付劳动报酬或者提供劳动条件的;

(三) 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工资的;

(四) 拒不支付劳动者延长工作时间工资报酬的;

(五) 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支付劳动者工资的。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 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 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 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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