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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未支付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问题描述

用人单位未支付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辞职,用人单位应当支付经济补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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基本案情:

2014年3月,刘某入职某机械公司工作。2019年8月,刘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时受伤。2019年10月,即墨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认定刘某构成工伤。

2020年2月,刘某经青岛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为伤残十级。刘某在受伤以后再未回到某机械公司工作。2020年3月,刘某以发生工伤事故后某机械公司未依法支付工资及工伤待遇为由向该公司邮寄解除劳动合同通知书,次日某机械公司签收该邮件。

案件评析:

刘某在某机械公司工作期间发生工伤的事实,已经当地劳动行政部门认定,且进行了劳动能力鉴定,刘某可依法享受相应的工伤待遇。

某机械公司未依法支付刘某的停工留薪期工资,存在拖欠刘某劳动报酬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的相关规定,刘某有权据此解除劳动合同并主张经济补偿金。

法官说法:

工伤事故时有发生,职工在工作过程中一定要做好个人防护。一旦发生工伤,职工可享受停工留薪期及停工留薪期工资,停工留薪期工资属于劳动报酬范畴,当单位拖欠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职工以此为由提出解除劳动合同并要求支付经济补偿金时,用人单位应当支付。

本案例由重庆万可律师事务所林鹏律师收集、整理,供大家参考、交流、学习,典型案件节选自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于2022年04月30日发布的《青岛市即墨区人民法院发布劳动争议典型案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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