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作者: 来源: 日期:2017-03-07 人气:10
各省辖市、省直管县(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省直各单位:
《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已经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13次厅务会研究通过,现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河南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
2016年8月24日
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一条 为规范全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维护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河南省工伤保险条例》,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并依法享受原工资福利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自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被诊断、鉴定为职业病之日起连续计算。
第三条 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根据工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附件)确认。
第四条 用人单位应当将确认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及工伤职工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期限书面告知工伤职工。
第五条 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应在用人单位告知的期限内向用人单位递交书面申请,并提交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病情证明,经用人单位同意后,延长停工留薪期。
工伤职工未在规定期限内提出延长停工留薪期申请的,停工留薪期到期终止。
第六条 用人单位对工伤职工申请延长停工留薪期有异议的,由用人单位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用人单位未向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确认申请的,视为同意延长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
第七条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接到用人单位确认申请后,应在15个工作日内作出确认结论并书面通知用人单位。
统筹地区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确认结论前,工伤职工继续享受停工留薪期待遇。
第八条停工留薪期满或延长期满后,工伤职工应当进行劳动能力鉴定。
第九条工伤职工恢复工作后旧伤复发,需要重新确认停工留薪期的,按本办法执行。
第十条 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内或者其伤残等级经劳动能力鉴定尚未有结论的,用人单位不得与之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关系。
第十一条 本办法自2016年9月1日起执行,此前有关规定与本办法不一致的,按本办法执行。
附件一:《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附件二:《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附件一
《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使用说明
1.本目录中的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的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最长治疗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
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损伤;
异物滞留;烧伤和腐蚀伤,冻伤等十五类,共列伤害部位438条。各伤害部位编码是按ICD-10中的编码进行编排。职业病分列七类,61种常见职业病,各类中毒51种。
有些临床发病较少职业病种未列其中,可根据职业病专家的意见确定停工留薪期。
3.每一部位的损伤基本上均按浅表损伤,开放性伤口,骨折,关节脱位和韧带的损伤、扭伤,神经和十脊髓损伤,血管损伤,内部器官损伤,肌肉和肌腱损伤,挤压伤和切断伤划分。
4.浅表损伤包括:(1)擦伤;(2)挫伤(包括青肿和血肿);(3)浅表异物所致的损伤不伴有大的开放性伤口。
5.开放性伤口包括:(1)动物咬伤;(2)切割伤;(3)撕裂伤;(4)穿刺伤。
6.骨折包括:(1)闭合性骨折(粉碎型、压缩型、掀起型、裂缝型、青枝型、嵌入型、线型、行军型、单纯型、骨骺滑脱型、螺旋型);
(2)开放性骨折(哆开型、感染型、枪弹型、穿刺型)。
7.脱位、扭伤包括:关节(囊)以及韧带的(1)撕脱;(2)撕裂伤;(3)扭伤;(4)创伤性(关节积血、破裂、不全脱位、撕裂)。
8.神经和脊髓损伤包括:(1)脊髓的完全性或不完全性损伤;(2)神经损伤;(3)创伤性(神经切断、脊髓出血、麻痹、截瘫、四肢瘫)。
9.血管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动脉瘤或瘘、动脉血肿、破裂)。
10.肌肉和肌腱损伤包括:(1)撕脱;(2)切割伤;(3)撕裂伤;(4)创伤性破裂。
11.对于多部位或多组织器官受到伤害的,以对应的各停工留薪期中最长的期限作为该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各受损伤部位停工留薪期的时间不得累加。
12.本目录是指治疗各种原发性损伤所需的时间,遭受原发性损伤引起感染及并发症的,根据协议医疗机构的诊断证明,可以在原停工留薪期的基础上适当增加。
13.所受伤害部位或组织器官未列入《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者经治疗相对稳定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
附件二
河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伤 害 部 位停工留薪期头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1个月头部开放性伤口S01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3个月颅底骨折S02.16个月鼻骨骨折S02.23个月眶底骨折S02.34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4个月牙折断S02.54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4个月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6个月其他颅骨和面骨骨折S02.84个月头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03颌关节脱位S03.04个月鼻中隔软骨脱位S03.14个月牙脱位S03.24个月颅神经损伤S04视神经和视路损伤S04.012个月动眼神经损伤S04.112个月滑车神经损伤S04.212个月三叉神经损伤S04.312个月展神经损伤S04.412个月面神经损伤S04.512个月听神经损伤S04.612个月副神经损伤S04.712个月其他颅神经损伤S04.812个月眼和眶损伤S05结膜和角膜擦伤S05.01个月眼球和眶组织挫伤S05.16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26个月眼撕裂伤和破裂,不伴有眼内组织脱出或缺失S05.33个月眶穿透性伤口,伴有或不伴有异物S05.4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伴有异物S05.56个月眼球穿透性伤口,不伴有异物S05.66个月眼撕脱伤S05.76个月眼和眶的其他损伤S05.83个月颅内损伤S06脑震荡S06.02个月硬膜外出血S06.46个月创伤性硬膜下出血S06.56个月创伤性蛛网膜下出血S06.66个月其他颅内损伤S06.86个月头部挤压伤S07 1个月头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08头皮撕脱S08.06个月耳创伤性切断S08.13个月头部其他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83个月头部未特指部位的创伤性切断S08.93个月头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09头部血管损伤S09.01个月头部肌肉和肌腱损伤S09.11个月耳鼓膜创伤性破裂S09.23个月头部多发性损伤S09.76个月颈部损伤(S10-S19)颈部浅表损伤S10 1个月颈部开放性伤口S11 1个月颈部骨折S12第一颈椎骨折S12.06个月第二颈椎骨折S12.16个月颈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12.78个月颈部其他部位的骨折S12.86个月颈部水平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13颈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13.06个月颈椎脱位S13.16个月颈部多发性脱位S13.38个月颈部扭伤S13.42个月甲状腺区扭伤S13.52个月颈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14颈部脊髓损伤S14.012个月颈部脊柱神经根的损伤S14.212个月臂丛神经损伤S14.312个月颈部周围神经损伤S14.412个月颈部交感神经损伤S14.512个月颈部水平的血管损伤S15颈动脉损伤S15.06个月颈部多处血管的损伤S15.76个月颈部挤压伤S17 1个月胸部损伤(S20-S29)胸部浅表损伤S20乳房挫伤S20.02个月胸部挫伤S20.21个月胸部多处浅表损伤S20.72个月胸部开放性伤口S21 2个月肋骨、胸骨和胸部脊柱骨折S22胸椎骨折S22.06个月胸部脊柱多发性骨折S22.18个月胸骨骨折S22.23个月肋骨骨折S22.33个月肋骨多发性骨折S22.44个月骨性胸廓其他部位骨折S22.83个月胸部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23胸部椎间盘创伤性破裂S23.06个月胸椎脱位S23.16个月胸部脊柱扭伤S23.32个月肋骨和胸骨扭伤S23.42个月胸部水平的神经和脊髓损伤S24胸部脊髓损伤S24.012个月胸部脊柱神经根损伤S24.212个月胸部周围神经损伤S24.312个月胸部交感神经损伤S24.412个月胸部血管损伤S25 6个月心脏损伤S26 6个月其他和未特指的胸内器官损伤S27创伤性气胸S27.02个月创伤性血胸S27.12个月创伤性血气胸S27.23个月肺的其他损伤S27.36个月支气管损伤S27.48个月胸部气管损伤S27.58个月胸膜损伤S27.63个月外伤性食管破裂12个月其他胸内器官损伤S27.83个月胸部挤压伤和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胸部挤压伤S28.01个月S28胸的部分创伤性切断S28.16个月胸部其他和未特指的损伤S29 6个月腹部、下背、腰椎和骨盆损伤(S30-S39)腹部、下背和骨盆浅表损伤下背和骨盆挫伤S30.02个月
山东省劳动和社会保障厅文件 鲁劳社〔2006〕15号 关于印发《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 各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有关单位: 为加强和规范对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的管理,根据国务院《工伤保险条例》和《山东省贯彻<工伤保险条例>试行办法》,我厅制定了《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六年四月二十四日 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 第
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内容是什么北京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关于印发《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的通知(京劳社工发[2003]195号)各区、县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各局、总公司,计划单列企业,中央在京企业:根据《北京市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北京市人民政府令2003年第140号),我局制定了《北京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现印发给你们,请于2004年1月1日起贯彻执行。附件:《
大人社发〔2015〕251号 关于印发《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的通知 各区、市、县、先导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各工伤保险经办机构,各有关单位:现将《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管理办法》和《大连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目录》印发给你们,请于2016年1月1日起执行。 大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
分类目录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面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1个月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3个月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6个月鼻骨骨折S02.23个月单纯眶底骨折S02.34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4个月牙折断S02.51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4个月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6
《安徽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 使 用 说 明1、本目录中的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是针对身体不同部位遭受原发性损伤后,进行治疗和恢复所需要的时间。 2、伤害部位按国际疾病分类(ICD—10)中的损伤类型,分为头部损伤;颈部损伤;胸部损伤;腹部、腰背部、腰椎和骨盆损伤;肩和上臂损伤;肘和前臂损伤;腕和手损伤;髋和大腿损伤;膝和小腿损伤;踝和足损伤;身体多部位损伤;躯干、四肢或未特指部位
目录分类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面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0.5个月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3个月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6个月鼻骨骨折S02.23个月单纯眶底骨折S02.34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4个月牙折断S02.51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4个月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
如何确定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期限?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由用人单位确定,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首诊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规定的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工伤职工所受伤害未列入分类目录的,以临床治愈或经治疗相对稳定需要的时间为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6个月,具体期限由用人单位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确定。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
员工住院期间的护理费应该由单位承担,在出院之后需要继续护理的,应该进行劳动能力鉴定来判定生活护理的时间。费用由工伤保险基金承担。《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
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是指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期间。故停工留薪期一般应当根据医院出具的诊断证明书,以工伤职工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之日至暂停工作接受治疗终结止的期间确定,且不超过伤残等级鉴定作出之日;通过以上方法无法判断但又确需病休的,可以综合考虑工伤职工的受伤部位、治疗情况等,参照门诊病历的相关就医记录予以确定。必要时可通过鉴定、征询专家意见等方式确定相应期间。
第三十三条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仍需治疗的,继续享受工伤医疗待遇。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
附件2湖北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头面部损伤(S00-S09)头部浅表损伤S001个月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1个月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3个月单纯颅底骨折S02.1(如伴CSF漏或并发颅内感染,需在完全控制后)6个月鼻骨骨折S02.23个月单纯眶底骨折S02.34个月颧骨和上颌骨骨折S02.44个月牙折断S02.51个月下颌骨骨折S02.64个月累及颅
伤 害 部 位 及 情 况停工留薪期创伤治疗期恢复期头面部损 伤(S00-S06)头部浅表损伤S003-5天0-7天头部头皮开放性伤口S017-10天0-7天颅骨和面骨骨折S02颅骨穹隆骨折S02.0 21-30天60-90天颅底骨折S02.121-30天60-90天累及颅骨和面骨的多发性骨折S02.730-45天75-105天其他颅骨S02.821-30天60
重庆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5(试行)伤害部位停工留薪期肩和上臂损伤(S40—S49)肩胛带的关节和韧带脱位扭伤S43肩锁关节扭伤S43.52个月胸锁关节扭S43.62个月肩和上臂水平的神经损伤S44上臂水平的尺神经损伤S44.012个月上臂水平的正中神经损伤S44.112个月上臂水平的桡神经损伤S44.212个月上臂水平的其他神经损伤S44.812个月肩和上臂其他血管的损伤S456个月肩和上
天津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怎么认定及停工留薪期期限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应及时将工伤保险协议医疗机构或首诊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应当在收到材料后10个工作日内,根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天津市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工伤职工的停工留薪期,出具《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确定通知书》送达工伤职工,同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用人单位确定的停工留薪期最长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
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待遇的计算方法是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根据《工伤保险条例》第三十三条,停工留薪期一般不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
停工留薪期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是指职工因工作遭受事故伤害或者患职业病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薪水、福利、保险等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 一般不会超过12个月,伤情严重或者情况特殊,经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可以适当延长,但延长不得超过12个月。工伤职工评定伤残等级后,停发原待遇,按照本章的有关规定享受伤残待遇。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满后
工伤在停工留薪期工资怎么发 依据《工伤保险条例》之规定,停工留薪期的工资标准按照原工资标准计算。 (一)、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已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12个月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含基本工资、奖金和津补贴以及加班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二)、发生工伤前在本单位工作未满12个月的,按工伤前实际工作月数应发工资的月平均工资计算其原工资标准。 (三)、发生工伤前工作未满1个月的,按合同约定的月工
广州工伤期间停工留薪期如何确定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过二十四个月。广东省工伤保险条例第二十六条 职工因工伤需要暂停工作接受工伤医疗的,在停工留薪期内,原工资福利待遇不变,由所在单位按月支付。停工留薪期根据医疗终结期确定,由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最长不超
停工留薪期是指职工因工负伤或者患职业病停止工作接受治疗并享受有关待遇的期限。 停工留薪期先由企业根据《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分类目录》(青劳社[2006]58号)相关条目确定。具体程序是:职工发生工伤经抢救或治疗后,应及时将工伤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报送给所在单位,申请停工留薪和。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协议医疗机构出具的诊断证明,按照《山东省工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分类目录》,确定其停工留薪期限,并书
一、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是否可以双赔1、受伤职工停工留薪期工资与误工费不可以双赔。二者都是因受伤医疗而导致不能正常工作而在一定期间内获得相应补偿或赔偿,但二者实际上是不同的两个概念。停工留薪期工资是《工伤保险条例》规定的一个概念,其责任主体是用人单位,即该部分工资由用人单位支付。而误工费是人身损害赔偿项目,其责任人是实施加害行为的行为人。因此,受伤职工不能同时向用人单位要求支付停工留薪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