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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求职时虚构简历被查出,用人单位:一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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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求职时虚构简历被查出,用人单位:一律开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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眼看一年一度的毕业季就要来临,相信现在不少大学生已经迈入了“求职大军”,为自己的未来发展开始琢磨新出路。但是,在激烈的职场竞争中,总有一些不和谐的事情发生,这不,为了能够给公司留下好的印象,便有人开始琢磨起了虚构简历这一“歪门邪道”。

【基本案情】

小方在自己的求职简历中虚构高学历与工作经历信息,并借此通过了某信息技术公司的考核,于2017年6月入职该公司,双方约定试用期为3个月。

小方签署的录用条件确认书中明确显示,不符合公司录用条件的情形包括: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有隐瞒的(学历学位证书、工作经历、教育经历、体检证明材料等)。

2017年8月,某信息技术公司以小方不符合试用期录用情形为由,与小方解除劳动合同。但小方认为,其工作状态良好符合录用条件,某信息技术公司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属于违法解除,遂申请劳动仲裁,后又诉至法院。

由于小方对求职过程中简历造假行为不能作出合理解释,经法院审理查明,小方在入职时存在学历造假、编造工作经历的事实,因此认定某信息技术公司与小方解除劳动合同合法。

【案例评析】劳动者凭借假学历、假工作经历与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属于欺诈行为。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建立劳动关系以及履行劳动合同期间均应遵守诚实信用原则。

某信息技术公司在录用条件通知书中,明确告知劳动者向公司提供的材料和信息内容有虚假或隐瞒的,属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情况。

小方存在学历造假以及编造工作经历的行为,某信息技术公司主张与小方在试用期内解除劳动合同,法院予以认可。【德敬提示】

诚实守信作为劳动合同的基本原则,贯穿于劳动合同的建立时、履行中、甚至终止后。招聘和求职应聘是建立劳动关系的前提,不能以“骗”的方式蒙混过关,否则必将适得其反。

对于劳动者而言,求职应聘过程中,应当保证简历信息真实,就学历和工作经历等招聘要求中着重强调的信息尤其值得注意,要纠正先夸大其词或者虚构事实入职,事后再弥补的侥幸心理。

对于用人单位而言,在招聘过程中应当明确录用条件,就待遇、岗位要求要具体、明确,具有可操作性,当劳动者确实不符合录用条件时,才能够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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