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员工学历证书或个人简历存在瑕疵,用人单位能否当然解除劳动关系

问题描述

员工学历证书或个人简历存在瑕疵,用人单位能否当然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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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本律师经办了两起因学历证书或教育经历存在瑕疵,遭用人单位解雇的案例,该类型案件的共同之处是用人单位在入职时没有对员工的学历证书或教育经历进行审查,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实际履行三年以上且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还都不错,但最终用人单位却以学历造假、缺失诚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本律师的帮助下几经波折成功维权的案例。  张某2009年2月26日入职某科研所,岗位为行政文秘,张某在应聘时已取得某网络大学的本科学历,属事业单位正式在编人员,2011年12月30日双方签订第一份事业单位聘用合同,张某2015年2月开始休假,期间,某科研所发现张某的大专学历存在伪造,因此在2016年5月15日,向张某作出《解除事业单位聘用合同通知书》,决定自2016年5月15日起解除双方的聘用合同,而张某却认为,其本科学历是真实有效的且已经过学历认证中心认证,属于“高起本”而非“专升本”,大专学历不符合要求并非其过错造成,是在就读中专期间通过代理机构报考并获得,取得时并不知悉学历的真伪,该证书也未在供职单位报备过,亦未为个人谋取过任何非法利益。因此仲裁委及法院均裁决某科研所解除劳动关系的行为系非法解除,判令某研究所支付张某违法解除聘用合同的赔偿金120675元。  案例评析:  很多用人单位认为只要员工简历或提供的学历存在瑕疵或造假,就构成《劳动合同法》第二十六条的欺诈,用人单位就可以当然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规定解除该劳动合同,但事实并非如此,认定欺诈并使劳动合同无效必须符合两个要件:

一、一方采取了欺诈的手段;

二、另一方是因受欺诈而陷于错误认识作出了违背真实意思的表示。也就是说一方的欺诈行为与另一方签订劳动合同存在因果关系,必须同时具备上述两个要件才能致使劳动合同无效。实践中,公司招聘中更看重员工的能力和工作经验而不重视学历,尽管员工提供了虚假学历证明之后被公司发现,但由于公司的任职岗位对学历没有明确要求,也没有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对学历存在伪造可以行使的单方解除权予以明确,或者公司明知员工学历不够但是考虑到实际工作能力强而签订劳动合同,公司就不能再以员工提供虚假的学历证明为由主张劳动合同无效。  以上案例给用人单位以警示:公司想要在日常管理和发生争议后取得主动权,就必须在员工招聘时对有特别学历要求的岗位加以备注,并需要在劳动合同或入职登记表中做出清楚说明,或要求员工对提供简历和学历证书的真实性进行声明,一旦提供伪造或造假的学历证书单位有权利行使单方解除权等等,这样才更有利于保障劳工双方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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