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现员工在外兼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吗?案情简介2013年12月,李某入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数控机床维修。
2014年1月,应朋友之邀,李某利用倒班或休息日的时间,为朋友厂子里的机床保养、维护,朋友每月也都给李某一个丰厚的红包。
2014年9月,该公司发现李某在外兼职一事,明确告知李某,如果继续在外兼职,该公司将据《员工手册》上的相关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
李某找到刚入职时公司发的《员工手册》,上面确实有这么一条:不允许员工下班以后从事兼职工作,经指出拒不改正的话,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李某对此很不能理解,他认为下班以后的时间属于自己,应当由自己自由支配和使用,公司无权干涉职工非上班时间的行为。左思右想,李某还是决定慎重些好,利用倒班时间找到当地的市总工会,咨询公司是否可以规定不让职工八小时之外兼职?
如果员工执意在外兼职,公司是否真的有权解除劳动关系?
? 案件解析
兼职,相对于全日制职工来说,是指劳动者在本职工作之外兼任其他工作。兼职者除可以领取本职工作的工资外,还可以按标准领取所兼任工作的劳动报酬。
兼职,说得更直白些,就是在工作时间之外为他人打工。对于全日制职工,兼职指的是在本职工作之外,从事另一项业余的工作,本职工作实行法定工作时间,兼职工作只能利用法定工作时间以外的业余时间进行。
法律允许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存在双重或者多重劳动关系,本案所指的兼职行为,主要指全日制职工。
我国有关劳动法律法规虽然没有对“兼职”作禁止性的规定,但还是倾向支持用人单位反对劳动者在外兼职。《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第4项规定,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经用人单位指出,拒不改正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合同法》第九十一条更是明确规定,用人单位招用与其他用人单位尚未解除或者终止劳动合同的劳动者,给其他用人单位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连带
赔偿责任。
目前对劳动者兼职行为的处理,主要参照《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的相关规定,符合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1.劳动者在外兼职,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的;
2.劳动者在外兼职,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可见,兼职行为的存在,必须以不侵犯原用人单位的利益为提。从事兼职工作,在时间上、精力上很有可能会影响到本职工作。
作为用人单位来讲,对一个不能全心全意为本单位工作,并严重影响到工作任务完成的人员,有权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虽然相关法律对劳动者兼职做了限制,但用人单位也不可滥用这项限制权力。实际工作中,用人单位运用《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第2款第4项,应该分为三种情形:
第一,如果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或者规章制度中明确规定禁止劳动者兼职,兼职行为被纳入严重违反规章制度的范畴内,那么劳动者一旦出现兼职行为,即可解除劳动合同。
第二,如果单位没有明确规定不得兼职,那么根据《劳动合法》的规定,劳动者的兼职行为对本职工作造成了严重影响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需要注意的,适用此种情形,有两个关键点:一是必须是给用人单位造成了“严重”影响的兼职行为,如影响轻微,用人单位不能以此为由解除劳动者合同;
二是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兼职造成的“严重”影响要承担相应的举证责任。
第三,劳动者的兼职行为没有对本职工作造成影响,但是单位如果有证据证明曾对劳动者指出过不要兼职,而劳动者拒不改正、我行我素的,用人单位也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从上面的分析可以看出,员工能否兼职,主要看单位是否有这方面限制性的规定。如果劳动合同或规章制度中明令禁止,或者用人单位正式指出、明确规定不可以的,这种情况下,劳动者执意去做兼职,用人单位不仅可以据此解除劳动合同,造成损失的,还可以要求劳动者进行赔偿。
本案中,从李某反映的情况来看,该公司已经明确禁止职工职,并写入《员工手册》,那么公司所有员工都将在此条规章制度的约束之下,一旦员工兼职行为被公司知晓并拒不改正,公司就可以以严重违反公司规章制度为由解除合同,并且不需要承担解除劳动合同的风险。
经过当地市总工会工作人员一番分析,李某知晓了其中的利害关系,决定还是以工作为重、停止兼职。对该市总工会的指点和帮助,李某十分感谢。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补偿金。2、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金。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17,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合同中约定岗位为销售助理,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697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合同第九章第6条中约定“年度累计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被告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员工手册中第二章人事制度第三节辞职与解聘第八条规定“员工未办妥离职手续即不来上班,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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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单位不给员工劳动合同,劳动者可以主动提出解除劳动关系,但是没有任何补偿。要想了解清楚这个问题,需要注意以下四个对于法条理解的误区。提出解除劳动合同,是劳动者的基本权利,劳动者可以在任何时候,以任何理由提出离职,所以,单位有没有给劳动者一份签好的合同,和以此为由离职并没有直接关系。劳动者主动提出离职,就意味着主动放弃了应享的法律权益,所以除了《劳动合同法》第三十八条规定的情况,劳动者主动离职一般是不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如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您好,建议提起劳动纠纷维权,申请劳动仲裁,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
用人单位对劳动者再予处罚并不违背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一事不再罚作为行政处罚的原则,目的在于防止重复处罚,体现过罚相当的法律原则。而单位没有行政处罚的权力,单位再予处罚是根据内部规章制度实施的处罚,不适用一事不再罚的原则。但重复处罚的行为一般也是违法的。法律依据:《行政处罚法》第二十条 行政处罚由违法行为发生地的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具有行政处罚权的行政机关管辖。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二十四
是否需交停车费看约定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但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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微信聊天记录、朋友圈信息可作为认定劳动关系的证据。尽管没有劳动合同,以下证据也可以证明存在劳动关系:1、工作服、出入证、厂牌、工作牌等能够证明职务身份的证件。2、工资单、工资收入证明、社会保险记录单、住房公积金单等。3、工作邮件、QQ聊天记录、微信记录、工作短信记录、公司网站有关自己的报道等。4、打卡、考勤记录、财务报销凭证等。5、其他职员的证人证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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