案情介绍:
2016年3月17,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合同中约定岗位为销售助理,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697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合同第九章第6条中约定“年度累计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被告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
被告员工手册中第二章人事制度第三节辞职与解聘第八条规定“员工未办妥离职手续即不来上班,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视为自动离职,可与之解除拉动合同。
2017年7月10日上午,原告因身体不适通过微信向被告人事部朱经理请假,说明需要先休息几天,如未好转再去医院,人事部经理同意让原告休息。
2017年7月10日下午,人事部经理通过微信询问原告请假天数,并要求原告在钉钉(考勤软件)上进行申请并审批。未得到原告回复。
2017年7月18日,人事部经理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原告,表示原告未告知程总具体请假天数,故询问请假天数及原因,并要求原告在钉钉上办理请假手续。
当天,原告回复“身体不好”,原告后续未在钉钉办理请假手续,也未询问或要求使用其他请假审批方式。2017年7月20日,被告人事部经理再次通过微信联系原告,告知原告钉钉上不写请假,后面按照公司制度算旷工。
一审法院认为:
当事人针对自己的诉讼主张所依据的事实应当提供相关证据加以证明,否则应由负有举证责任的一方承担不利后果。关于是否构成违法解除,被告以原告未上班且未履行请假手续,连续旷工超过三天为由,解除劳动合同。
一、,就违纪事实,原告自2017年7月10日起未上班,原告虽主张其已向被告请病假,聊天记录显示原告虽向被告提出请假,但未明确请假期限,且在被告工作人员多次告知在考勤系统内履行请假手续,原告均并未履行请假手续,此外原告提供的病假证明与其缺勤时间并未吻合,故一审法院认定原告旷工的违纪属实。
二、,就解除依据,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被告的员工手册中均明确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故被告据此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依据充分,且原告的旷工行为亦严重违反劳动纪律。
三、,就解除程序,被告向原告发出解聘通知前仍联系原告,给予原告申辩机会,原告未回应,被告通过邮寄方式向原告送达解聘通知书,邮寄的地址及电话与原告劳动合同的居住地址及当前使用的联系电话均一致,而原告在快递站点代收后知晓该快递,未及时取件的原因并非被告原因,被告已尽到通知义务。此外,被告在诉讼前已就解除事宜告知街道工会联合会,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被告解除与原告的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
二审法院认为:
双方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员工手册中均明确规定旷工三天以上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于2017年6月29日调任为人事部行政助理,其对公司规章制度理应知晓并遵守。
人事部经理多次通过微信要求岳雯雯在钉钉(考勤软件)上进行申请并审批,并告知如钉钉上不申请请假,后面按照公司制度算旷工。
然而劳动者作为人事部行政助理,仍然未在钉钉上办理请假手续。劳动者自2017年7月10日起未至瑞科德能公司上班。劳动者提交的病假证明单显示,病假时间自2017年7月27日开始,显然劳动者所提供的病假证明与其缺勤时间并不吻合,因此一审法院认定劳动者旷工的违纪属实,并无不当。
被上诉人按照劳动合同上所填地址及电话以邮寄方式向劳动者送达解聘通知书,被上诉人已尽到通知义务,且就解除事宜已履行告知工会的程序性义务。
因此,被上诉人解除劳动合同,有相应的事实和规章制度依据,并履行法定程序,系合法解除。
律师说法:
《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 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 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 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被526篇案例引用
(四) 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 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 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本案用人单位使用上述第二点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予以解除与劳动合同关系。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关系的要点分为以下几点:
1、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的劳动合同及规章制度对旷工都有相同规定;
2、规章制度符合民主程序制定,全体员工公示,且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
3、用人单位及时寄送解除劳动关系通知书,并在一审开庭前履行向工会告知义务;
4、用人单位通过钉钉打卡及进行请假手续,用人单位多次要求劳动者履行请假手续,并告知员工不请假则构成旷工可能解除劳动关系;
5、用人单位寄送解除通知书的电话和地址与劳动合同书上劳动者的电话及地址相一致。
因为用人单位的做法符合上述程序,所以解除劳动合同合法,而劳动者的问题在于,当用人单位要求其履行请假手续,却没有履行请假手续,所以不管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都应符合法律行事并及时沟通处理纠纷。
发现员工在外兼职,用人单位有权解除劳动关系吗?案情简介2013年12月,李某入职某机械制造有限公司,工作岗位是数控机床维修。2014年1月,应朋友之邀,李某利用倒班或休息日的时间,为朋友厂子里的机床保养、维护,朋友每月也都给李某一个丰厚的红包。2014年9月,该公司发现李某在外兼职一事,明确告知李某,如果继续在外兼职,该公司将据《员工手册》上的相关规定解除与李某的劳动合同。李某找到刚入职时公司发的
公司制度规定劳动者旷工扣三倍工资是不合法的。原则上应当扣除当日的工资。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劳动者旷工若是没有给用人单位造成损害的,不能被额外扣除工资。法律依据:《劳动法》第五十条 工资应当以货币形式按月支付给劳动者本人。不得克扣或者无故拖欠劳动者的工资。 《劳动合同法》第八十五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劳动行政部门责令限期支付劳动报酬、加班费或者经济补偿;劳动报酬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的,应当支
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如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但是用人单位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应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其次,如果培训或调岗之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组建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后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而不能立即解除合同;最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及时办理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您好,建议提起劳动纠纷维权,申请劳动仲裁,让律师介入协助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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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24份判决告诉您:医疗期满,员工继续提交病假证明,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是除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并不是员工的治疗期间,医疗期满但员工的治疗尚未结束的发生也是常有之事。但让用人单位苦恼的问题在于,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仍然请假不上班如何处理?该问题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能从案例中找些思路。笔者用“医疗期、不能从事、解除劳动”为关键字,检
一个月前,我公司员工李某通过熟人关系,从医院获取了一张:“患有严重乙型肝炎,建议休息治疗三个月”的证明,而后向公司请病假。公司因不明真相,准假三个月。近日,公司发现李某悄悄与他人合伙经商后,遂明确要求李某要么去医院复查,要么复工。但被李某拒绝。鉴于公司的规章制度及与员工的劳动合同中均明确规定,员工连续旷工五天以上或严重违反公司纪律的,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故请问:公司能否将泡病假的李某按此规定处理
1、劳动合同到期,用人单位可以单方面解除劳动关系,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补偿金。2、若符合签订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条件,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关系,属于违规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按照《劳动合同法》支付赔偿金。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本律师经办了两起因学历证书或教育经历存在瑕疵,遭用人单位解雇的案例,该类型案件的共同之处是用人单位在入职时没有对员工的学历证书或教育经历进行审查,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实际履行三年以上且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还都不错,但最终用人单位却以学历造假、缺失诚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本律师的帮助下几经波折成功维权的案例。 张某2009年2月26日入职某科研所,岗位为行政文秘,张某在应
一、员工旷工几天公司有权解除劳动合同1、关于旷工几天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问题,《劳动合同法》没有规定。2、对于严重违纪的员工,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并且不属于《劳动合同法》规定的需要支付经济补偿金的形式。3、单位可以自行制定单位内部管理制度,根据情况自己制定。如定义连续矿工3天,一月之内旷工5天及以上为严重违纪,公司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二、如果单位有规定旷工几天是严重违法单位制度《劳动合同法》第39条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有以下情形的,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无效;(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1)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2)严重违反劳动纪律或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的; (3)严重失职,营私舞弊,对用人单位利益造成重大损害的; (4)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5)违背用人单位真实意愿的情形致劳动合同无效; (6)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经济补偿的计算标准: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吗 可以,但法律对用人单位单方面解除劳动合同作了严格的限制,《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
用人单位不能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有哪些一、《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规定,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第四十一条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一)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作业的劳动者未进行离岗前职业健康检查,或者疑似职业病病人在诊断或者医学观察期间的;(二)在本单位患职业病或者因工负伤并被确认丧失或者部分丧失劳动能力的;(三)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内的;(四)女职工在孕期、产期
用人单位与职工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支付多少补偿金经济补偿按劳动者在本单位工作的年限,每满一年支付一个月工资的标准向劳动者支付。六个月以上不满一年的,按一年计算;不满六个月的,向劳动者支付半个月工资的经济补偿。劳动者月工资高于用人单位所在直辖市、设区的市级人民政府公布的本地区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标准按职工月平均工资三倍的数额支付,向其支付经济补偿的年限最高不超过十二年。本条所
一、以下情况下用人单位可以单方解除劳动合同1、员工未能通过试用期:在试用期间劳动者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用人单位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2、员工的单方面过错;(1)违规:劳动者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2)失职:劳动者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3)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4)欺诈:劳动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