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某系甲公司职工。其于2019年1月19日签订销售人员军令状,承诺水某自愿选择2019年的业绩目标为2,700万元,完成率低于30%则自动离职。
水某实际2019年度完成业绩264万元。
2020年3月17日,甲公司向水某出具通知书,上载:“水某先生:因您于2019年销售业绩未能完成《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承诺,且销售业绩完成率低于业绩目标的30%。
该情形触发了‘您将在业绩未达到目标30%时则自动离职’的许诺,现公司根据上述约定,通知您:自2020年3月17日起,公司与您的劳动合同即告终止。
请于2020年3月20日以前办理好工作交接及其他离职手续……”。水某、甲公司于当日进行交接。
水某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解除劳动合同的经济补偿54,627.5元、未提前三十日通知解除劳动合同的一个月工资12,139.5元……。
该会作出裁决书,裁决甲公司支付水某2019年12月1日至2020年3月17日期间的提成6,060元、2020年2月1日至2020年2月29日期间的工资差额5,500元,对水某的其余仲裁请求不予支持。
水某向一审法院提出诉讼请求:甲公司支付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
一审法院认为
首先,甲公司认为因为水某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水某自动离职,但水某从未向甲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甲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其次,水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水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甲公司应对水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现甲公司直接以水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系属违法,应当向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水某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申请仲裁要求甲公司支付经济补偿,在未获支持的前提下向一审法院起诉要求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的赔偿金,两诉请系基于甲公司同一解除劳动合同的行为,为避免讼累,一审法院径行审理。
根据甲公司提供的工资单,水某每月工资由基本工资5,500元、绩效工资3,500元及销售提成组成,甲公司认为销售提成不应计算水某离职前十二个月平均工资,但销售提成亦是水某的工资组成部分,是水某的劳动所得,故对甲公司的该主张,一审法院不予采信。
经计算,水某要求甲公司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人民币122,641.83元,未超过法定标准,一审法院予以支持。
据此,判决:甲公司支付水某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122,641.83元;
甲公司不服,提起上诉。
二审法院认为
本案的争议焦点为甲公司的解除行为是否构成违法解除。《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对于劳动合同的解除及终止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
本案中,甲公司主张水某未达到销售人员军令状的销售业绩,水某自动离职,但水某从未向甲公司作出过解除劳动合同的意思表示,故甲公司的该主张,本院不予采纳。
甲公司又表示双方系协商一致解除劳动合同,但是甲公司提供的证据并不能证明其事实主张,本院对甲公司的该项主张亦不予采纳。
水某虽在销售人员军令状上签字,但在水某的销售业绩达不到预期目标时,甲公司应对水某进行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仍不能胜任工作的,甲公司方可依据相关法律规定解除劳动合同。
现甲公司直接以水某销售业绩未达到目标30%为由解除双方的劳动合同,确属违法解除,应当依法向水某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综上所述,甲公司的上诉请求不能成立,应予驳回;一审判决认定事实清楚,适用法律正确,应予维持。据此,判决如下: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首先,公司让员工签自愿放弃购买社保合同是违法的。用人单位未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是劳动者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理由,劳动者可以此为由解除劳动合同,但劳动者自愿放弃缴纳社会保险费,相当于与用人单位已经就不缴纳社会保险费达成合意,但因此约定违反法律的强制性规定而无效社会保险是国家强制性要求购买的一种保险,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建立社会保险基金,目的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
通常情况下,当单位解除劳动合同时,我们的维权方式包含以下几种:首先,双方可以协商处理,协商一致后签署相关的离职证明或者解除劳动合同协议;其次,可以向劳动监察大队或者劳动局举报或申请调解,或向劳动仲裁委申请劳动仲裁,如果对仲裁结果不满,还可以向法院提起诉讼。更多复杂的单位解除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是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法定事由。但是用人单位须遵守法定程序,否则可能被认定违法解除劳动合同。首先,用人单位应对不胜任工作的员工进行培训或调岗;其次,如果培训或调岗之后员工仍不能胜任工作,组建了工会的用人单位应将解除决定通知工会后再解除劳动合同。需要注意的是,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须提前30日通知,或支付代通金,而不能立即解除合同;最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后15日内及时办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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劳动者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用人单位如何与其解除劳动合同 一、法律依据1、《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三十五条的规定,对从事接触职业病危害的作业的劳动者,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务院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卫生行政部门的规定组织上岗前、在岗期间和离岗时的职业健康检查,并将检查结果书面告知劳动者。职业健康检查费用由用人单位承担。如果你所在的工作岗位接触职业病危害因素,企业在没有进行体检的情况下解除劳动合同,实际上的确是违法的,建议你去当地安监局投诉举报。
在法律规定的医疗期限内,用人单位不应该解除劳动合同。
案情介绍: 2016年3月17,原被告签订劳动合同,期限自2016年3月17日至2019年3月16日,合同中约定岗位为销售助理,约定每月基本工资2697元,实行标准工时工作制,合同第九章第6条中约定“年度累计旷工超过三天(含三天)”被告可以随时解除劳动合同;被告员工手册中第二章人事制度第三节辞职与解聘第八条规定“员工未办妥离职手续即不来上班,视为旷工,连续旷工3天或一个月内累计旷工达到3天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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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开除的不可以视同缴费年限。国有、集体企业职工,被除名或自动离职的,除名和自动离职之前的工龄可以计算连续工龄,但朔及力仅限当地养老保险制度改革个人缴费之日起,之前没有缴费的工龄,不能视同缴费年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保险条例实施细则修正草案》第十章关于工龄的规定第三十八条 一般工龄系指工人职员以工资收入为生活资料之全部或主要来源的工作时间而言。在计算一般工龄时,
律师观点分析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矛盾,一方冲动之下往往会以口头形式解除劳动关系,进而引发争议,由于双方在此种情况下都没有保存证据,一旦诉诸法院,法院会如何认定解除合同的性质呢?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法院如何裁判此类争议。 案情简介:原告张X为被告A公司员工,双方因工资结算发生矛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解约告知书》:“张X先生,您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因您为半文盲,无书写能力,故视您的口
您是派遣员工,用工单位是国企,用人单位是劳务派遣单位。用工单位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1条经济性裁员的,用工单位国企可以退工,但用人单位也即劳务派遣单位不可解除劳动合同。被派遣劳动者退回后,在等待重新派遣的期间,劳务派遣单位应该按照不低于所在地政府规定的最低工资标准,向其按月支付报酬。若劳务派遣单位重新派遣时维持或者提高劳动合同约定条件,劳动者不同意的,劳务派遣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但应支付经济补偿
同工同酬,是劳动法规定的工资分配应当遵循按劳分配原则,实行“同工同酬”的若干规定。2009年10月,人保部透露将出台工资支付条例。该条例将解决两方面问题:一是包括劳务派遣工在内,只要工作的岗位、职级、内容相同,应做到“同工同酬”——不仅工资待遇相同,社保、福利等也应一视同仁。“所谓‘同工同酬’并非要求他们的工资数额一样,而是允许在同一工资区间内进行浮动”。二是将同工同酬写入法律法规当中。人保部正在
一般情况下,非因劳动者存在过错的,用人单位不得在工伤期间解除劳动合同,否则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劳动者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的,用人单位应当继续履行;劳动者不要求继续履行劳动合同或者劳动合同已经不能继续履行的,用人单位应当支付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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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用人单位以劳动者绩效不达标,不能胜任工作,并向劳动者下发绩效改进书,后以该理由向劳动者发送解除劳动合同通知。经劳动仲裁认定,用人单位系违法解除劳动合同,应当支付违法解除劳动合同赔偿金。 在劳动争议案件中,若出现用人单位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情形,用人单位负有举证证明为合法解除的义务。而在案件的审理过程中,实际的事情的情况一般当事人双方是最清楚,但是对
124份判决告诉您:医疗期满,员工继续提交病假证明,用人单位能否直接解除劳动关系医疗期是除员工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情形外用人单位不得单方解除劳动合同的期间,并不是员工的治疗期间,医疗期满但员工的治疗尚未结束的发生也是常有之事。但让用人单位苦恼的问题在于,医疗期届满后,员工仍然请假不上班如何处理?该问题法律是没有明确规定的,只能从案例中找些思路。笔者用“医疗期、不能从事、解除劳动”为关键字,检
N+1,2N,2N+1,到底谁可以主张,谁不可以主张?别傻傻分不清!1、哪种情况下可以要求代通知金?依据《劳动合同法》第40条规定,这3种情形,用人单位应当提前30天通知或者额外支付一个月工资,可以解除劳动合同,此处是“N+1”中的“+1”。(1)劳动者患病或者非因工负伤,在规定的医疗期满后不能从事原工作也不能从事由用人单位另行安排的工作的。(2)劳动者不能胜任工作,经过培训或者调整工作岗位后,仍
律师观点分析 近日本律师经办了两起因学历证书或教育经历存在瑕疵,遭用人单位解雇的案例,该类型案件的共同之处是用人单位在入职时没有对员工的学历证书或教育经历进行审查,而双方的劳动关系已实际履行三年以上且员工在职期间工作表现还都不错,但最终用人单位却以学历造假、缺失诚信为由解除劳动合同,而劳动者在本律师的帮助下几经波折成功维权的案例。 张某2009年2月26日入职某科研所,岗位为行政文秘,张某在应
员工能否以单位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待遇为由提出被迫解除劳动合同? 王某于2017年入职西部港口公司,于2019年5月在作业过程中受伤,后被社保局认定为工伤,伤残等级为九级,停工留薪期7个月。停工留薪期间,西部港口公司未支付其待遇。2020年3月,王某以公司未支付停工留薪期工资待遇为由向公司发送《被迫解除合同通知书》,并要求公司收到通知后3日内支付经济补偿金、一次性伤残工伤医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