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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您好:我与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个月公司自称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协商不成公司单方面发出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要据劳动法四十一条,公司经济性裁员应优先留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这样做是否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主张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给我,如果仲裁或起诉是否有胜诉的把握?谢谢!

问题描述

律师您好:我与公司签定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上个月公司自称因生产经营发生困难,与我协商解除劳动合同,后协商不成公司单方面发出通知与我解除劳动合同,要据劳动法四十一条,公司经济性裁员应优先留用签订了无固定期限劳动合同的员工,公司这样做是否构成了违法解除劳动合同,我是否可以主张公司支付双倍赔偿金给我,如果仲裁或起诉是否有胜诉的把握?谢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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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劳动合同法》规定:   第三十六条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七条 劳动者提前三十日以书面形式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劳动者在试用期内提前三日通知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第三十八条 用人单位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未按照劳动合同约定提供劳动保护或者劳动条件的;

   (二)未及时足额支付劳动报酬的;   (三)未依法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费的;   (四)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的其他情形。

   用人单位以暴力、威胁或者非法限制人身自由的手段强迫劳动者劳动的,或者用人单位违章指挥、强令冒险作业危及劳动者人身安全的,劳动者可以立即解除劳动合同,不需事先告知用人单位。

   第三十九条 劳动者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用人单位可以解除劳动合同:    (一)在试用期间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的;

   (二)严重违反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的;   (三)严重失职,营私舞弊,给用人单位造成重大损害的;   (四)劳动者同时与其他用人单位建立劳动关系,对完成本单位的工作任务造成严重影响,或者经用人单位提出,拒不改正的;

   (五)因本法第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规定的情形致使劳动合同无效的;   (六)被依法追究刑事责任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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