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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主动离职便出具解除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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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司没有证据证明员工主动离职便出具解除合同通知,属于违法解除劳动关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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律师观点分析

公司与员工之间发生矛盾,一方冲动之下往往会以口头形式解除劳动关系,进而引发争议,由于双方在此种情况下都没有保存证据,一旦诉诸法院,法院会如何认定解除合同的性质呢?

下面通过一个案例,为大家讲解法院如何裁判此类争议。

 

案情简介:

原告张X为被告A公司员工,双方因工资结算发生矛盾。后被告向原告出具了《解约告知书》:“张X先生,您因个人原因向公司提出离职申请,因您为半文盲,无书写能力,故视您的口头离职生效,现批准...”。

张X向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提起仲裁要求认定公司违法解除劳动关系并支付经济赔偿金。

原告称:双方因工资结算发生矛盾,公司便拒绝原告继续上班,并要求原告在《解约告知书》上签字,由于原告不识字,所以没有在《解约告知书》上签字。

被告辩称:双方因为一些矛盾,原告告知被告人资助理周X要离职,由于原告半文盲,被告打印了《解约告知书》交付原告,原告称回去看下,之后原告便提起仲裁。

同时,被告人资助理周X出庭作证,陈述同上。

上海第一中级人民法院裁判:

当事人对自己所提出的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或反驳对方诉讼请求所依据的事实有责任提供证据加以证明,没有证据或者证据不足以证明当事人的事实主张的,由负有举证责任的当事人承担不利后果。

被告主张原告口头提出离职申请,并为此提供了证人。但证人系被告员工,与本案存在利害关系,且无其他证据予以佐证,本院不予采信。

被告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和法律依据,系违法解除。

 

相关法条:

《民事诉讼法》

第六十四条 【证明责任和职权探知】当事人对自己提出的主张,有责任提供证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法释〔2019〕19号

第九十条 下列证据不能单独作为认定案件事实的根据:

  (一)当事人的陈述;

  (二)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所作的与其年龄、智力状况或者精神健康状况不相当的证言;

  (三)与一方当事人或者其代理人有利害关系的证人陈述的证言;

  (四)存有疑点的视听资料、电子数据;

  (五)无法与原件、原物核对的复制件、复制品。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因用人单位作出的开除、除名、辞退、解除劳动合同、减少劳动报酬、计算劳动者工作年限等决定而发生的劳动争议,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

 

总结:

劳动关系解除,用人单位负举证责任证明劳动合同解除的事实及法律依据,若用人单位不能证明系劳动者个人离职,其解除劳动关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的,系违法解除,需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赔偿金。

 

律师建议:

无论是劳动者还是用人单位,对于劳动关系解除的过程均应该保留相关证据,以便于在纠纷中还原事实,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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