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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发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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如何在合同中约定开具发票的内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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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过律师检索,发现了大量由于企业间对开具发票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在补充协议,导致收款方不给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因无法取得发票而诉至法院,却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那么对于合同中关于发票开具的约定,应当怎么处理,才能使之成为合同义务,约束收款方的履行呢?

或者收款方就是不开具发票,付款方如何才能税前扣除呢?

一般合同都应明确约定付款和发票开具的具体时间以及违约责任。但是关于发票开具的条款建议列入主合同条款。开具发票虽然属于合同的附随义务,但是根据目前的司法实践,法院仅支持对主合同条款明确约定开具发票的条款。

违反此约定是可以追究违约责任的。对于一般纳税人而言,上游企业如果违反约定不开具发票,会面临无法取得进行发票,从而导致当期应纳税额增加的风险,同时对所有的企业都会面临没有发票不能计入营业成本的风险。

如果收款方据不开具发票,对于付款方而言,其实该笔支出还是可以作为税前扣除的。根据《企业所得税税前扣除凭证管理办法》第十四条的规定:企业在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过程中,因对方注销、撤销、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被税务机关认定为非正常户等特殊原因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的,可凭以下资料证实支出真实性后,其支出允许税前扣除:  (一)无法补开、换开发票、其他外部凭证原因的证明资料(包括工商注销、机构撤销、列入非正常经营户、破产公告等证明资料);

  (二)相关业务活动的合同或者协议;  (三)采用非现金方式支付的付款凭证;  (四)货物运输的证明资料;  (五)货物入库、出库内部凭证;

  (六)企业会计核算记录以及其他资料。  前款第一项至第三项为必备资料。

企业通过诉讼或者仲裁的途径可以确认该项业务活动的真实性,,判决书或者仲裁裁决书确定的事实均为依法确认的事实。同时企业如果能够同时出具相关业务合同以及非现金支付的付款凭证,就可以在所得税前实现扣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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