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在合同中约定管辖法院
1、在合同中有一个条款就是双方产生争议时的解决办法,那么双方在协商不一致的前提下,可以向某法院提起诉讼,而此某法院就是双方约定的合同诉讼的指定管辖法院;
2、管辖法院常见于合同的签订地点的约定和明确,明确签约地对于双方一旦产生纠纷导致诉讼很关键;如果没有专门的合同签订地,一般是在合同的履行地的法院提起诉讼。
合同怎样约定管辖法院才有效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34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可以在书面合同中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据此,合同双方当事人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发生纠纷时由哪个法院管辖,并且此种约定管辖优先于一般管辖。但是合同双方在约定管辖时要注意以下六个问题:
1、约定管辖的案件仅限于第一审民事案件,也就是说对于二审案件及再审审查案件,是不能约定管辖法院的。
2、约定管辖只适用于合同纠纷。约定管辖是合同双方的合意,其他纠纷不能约定管辖法院。
3、选择的管辖法院的范围是限定的。当事人只能在法律限定的五地范围内,即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之间进行选择,除此之外的其他地点是无效的。
4、当事人选择的管辖法院必须是明确的。相关意见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
此外,还应注意,合同双方要么选择某人民法院管辖,要么选择向某仲裁机构申请仲裁,不能同时约定提起诉讼的法院和申请仲裁的机构。
5、协议管辖必须采用书面形式。书面形式如合同中的条款、独立的协议书、信函、电报、传真、电子邮件等。双方若采用口头协议一律无效。
6、约定管辖不得违反民事诉讼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约定管辖法院对合同签订双方发生争议时非常关键,所以大家一定要注意约定管辖时的六个问题,保证约定有效性。当然,大家也可以选择向律师咨询如何约定管辖法院,而也提供律师在线咨询服务,欢迎您进行法律咨询。
经过律师检索,发现了大量由于企业间对开具发票的内容没有约定,或者约定在补充协议,导致收款方不给付款方开具发票,付款方因无法取得发票而诉至法院,却得不到法院支持的案例。 那么对于合同中关于发票开具的约定,应当怎么处理,才能使之成为合同义务,约束收款方的履行呢?或者收款方就是不开具发票,付款方如何才能税前扣除呢?
在合同中约定法院诉讼文书送达地址 民事诉讼中的送达,是非常重要的程序环节,诉讼活动都要基于合法送达才能开展。有的民事案件案情和法律关系简单、事实清楚,完全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案件很快就能进入执行程序。但有的被告故意不接受诉讼文书,也有的被告确实下落不明,导致法院送达发生障碍,最终只能公告送达,案件一旦需要公告送达,将要多8个多月的时间才能进入执行程序,增加了诉讼成本和时间。 最高院出台了《关于进
关于协议管辖,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上述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呢? 应该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
合同可以约定管辖法院吗
在合同明确约定先开发票后付款的情况下,开票义务方未开发票即要求付款义务方付款,付款义务方可否以合同的约定——先开票后付款为由进行抗辩,拒绝履行付款义务呢? 01基本案情 A公司与B居委签订了《工程施工合同》(合同约定:“工程全部完成竣工验收合格后付至结算总价款的70%,无质量问题余款两年内无息付清(结算总价款的10%作为保修金)。每次付款前A公司应当提供合法有效的发票,否则B居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之规定,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由被告住所地或者合同履行地人民法院管辖。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中提到,因合同纠纷提起的诉讼,如果合同没有实际履行,当事人双方住所地又都不在合同约定的履行地的,应由被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购销合同的双方当事人在合同中对交货地点有约定的,以约定的交货地点为合同履行地;没有约定的,依交货方式确定合同履行
可以的。根据规定,在不违反法律法规的情况下,合同的内容可以由合同双方自由约定。所以,如果双方在合同中约定“质保期内设备出现质量问题,则质保期顺延”的,属于双方对合同权利义务的有效约定,并不违法,该约定是合法有效的。但是,该约定中“质保期顺延”的内容不够明确,不能确定是在原质保期内扣除因质量问题而维修的时间,还是在因质量问题而维修完成后,重新计算质保期。所以,建议进一步协商确定具体内容,例如可以修改
合同如何约定管辖法院
法律分析:年终奖不发,可以申请劳动仲裁。公司不发年终奖,是否适格于劳动仲裁问题,须看根据不同情况来确定。一是如果在劳动合同法中没有约定年终奖,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运营制度中没有关于年终奖金的规范,是不适申请劳动仲裁的;二是公司的经营管理或运营制度中设立了年终奖制度或在劳动合同中约定了予以年终奖金项,则视为劳动报酬的组成部分或劳动合同的约定项,具备了发放年终奖的条件而不发时则可以申请劳动仲裁。法律依据:
软件著作权源代码是指受到软件著作权保护,且未编译的,按照规定的程序设计语言相关规范书写的文本文件。不延及开发软件所用的处理过程、思想、操作方法等。法律依据:《计算机软件著作权登记办法》第十条 由两个以上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合作开发的软件,其著作权的归属由合作开发者签订书面合同约定。无书面合同或者合同未作明确约定,合作开发的软件可以分割使用的,开发者对各自开发的部分可以单独享有著作权;但是,行
答:根据《劳动合同法》第十七条的规定,工作地点属于劳动合同应当具备的条款。因此,用人单位不得单方任意变更工作地点,如需变更的,必须与劳动者协商一致。即使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明确约定用人单位可以单方变更工作地点的,仍应对工作地点的变更进行正当性、合理性审查。具体审查时需要考虑以下方面:一、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是否系生产经营需要;二、用人单位调整工作地点对原劳动合同的履行是否产生实质影响,是否
提出问题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可以调整劳动者工作岗位的条款有效吗?相关案例案例一:杨某与公司签订《劳动合同书》约定:杨某(乙方)在采购部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公司可根据工作需要安排杨某在“管理”岗位,从事“管理”工作。公司《处罚条例》中规定:“无正当理由,不服从调动者,扣减3分,并记过。”公司根据经营需要,发布《杨某部门调整公告》,将原采购部主管(管理岗)的杨某调入品质经营部(管理岗)。公告发布后
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1、《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第17条规定工作地点系劳动合同必备条款之一,在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劳动合同时,双方应当对具体的工作地点作出约定。2、工作地点是劳动者从事工作、进行生产的地方。法律并未禁止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劳动合同中约定工作地点可以是多个。因此,除非劳动合同有其他违法约定,或者约定多地作为工作地点明显不合理,否则,仅仅是约定多个地点作为工作地,并不能因此认定劳动合同无
裁判要旨: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约定用人单位有权调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和工作岗位。用人单位对劳动者的工作地点进行调整而引发争议的,应当审查用人单位是否构成权利滥用。用人单位合理调整工作地点的,属于用人单位行使自主用工权的行为,不构成劳动合同内容的实质变更。劳动者不服从用人单位安排的,用人单位可以根据劳动合同约定解除劳动合同。基本案情:2013年6月5日,李某某(乙方)与重庆某装卸公司签订了期限
根据《劳动法》等法律规定,用人单位在社保机构为劳动者缴纳社会保险是用人单位的法定责任。 用人单位在劳动合同中约定工资包含社会保险费用的效力,北京和云南作出明确规定无效。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北京市劳动争议仲裁委员会关于劳动争议案件法律适用问题研讨会会议纪要(二)第46条规定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工资中包括用人单位负担的养老、医疗、失业等社会保险费,而不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社会保险费的,其效力如何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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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现实社会中,我们了解到在合同中是可以约定定金,而作为债务的一种保障,也可以约定违约金,为确保合同义务的正常履行。但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是否可以?违约后又该如何赔偿呢?希望分享的内容对大家有所帮助。 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怎么处理 在合同中只约定定金或者只约定违约金时,当一方违约时,赔偿相对简单,只需要一方赔偿即可。当然当当事人在合同中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的时
公司签订工程合同,在合同中乙方约定收款账户为个人帐户的行为,违反了银行的《支付结算办法》,银行《支付结算办法》中明确规定:第六十七条该账户的款项只能转入单位或个体工商户的存款账户,严禁转入储蓄和信用卡账户。第二百三十一条银行违反本办法规定,未经批准发行信用卡的;帮助持卡人将其基本存款账户以外的存款或其他款项转入单位卡账户,将单位的款项转人个人卡账户的;违反规定帮助持卡人提取现金的,应按规定承担行政
答案是肯定的。《民诉法》第36条 两个以上人民法院都有管辖权的诉讼,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原告向两个以上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起诉的,由最先立案的人民法院管辖。《民诉法司法解释》第30条,根据管辖协议,起诉时能够确定管辖法院的,从其约定;不能确定的,依照民事诉讼法的相关规定确定管辖。管辖协议约定两个以上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原告可以向其中一个人民法院起诉。第36条,两个以上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