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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中约定管辖约定两个法院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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请问合同中约定管辖约定两个法院是否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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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协议管辖,现行《民事诉讼法》第三十四条规定:合同或者其他财产权益纠纷的当事人可以书面协议选择被告住所地、合同履行地、合同签订地、原告住所地、标的物所在地等与争议有实际联系的地点的人民法院管辖,但不得违反本法对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

实践中存在的问题是,如果当事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上述法院中的两个以上法院管辖,该协议管辖的约定是否有效呢?应该是无效的,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若干问题的意见第25条规定:合同的双方当事人选择管辖的协议不明确或者选择民事诉讼法第二十五条(现为第三十四条)的规定的人民法院中的两个以上人民法院管辖的,选择管辖的协议无效,依照民事诉讼法第二十四条(现为第二十三条)的规定确定管辖。

因此如果约定如“向双方法院起诉”之类的超过两个以上法院管辖的,视为无效。那么,如果合同中约定管辖约定两个法院是否有效呢,对此,要注意,这是有效的。

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如何确定管辖的复函》所指出的,合同双方当事人约定:发生纠纷各自可向所在地人民法院起诉,该约定可认为是选择由原告住所地人民法院管辖,如不违反有关级别管辖和专属管辖的规定,则该约定应为有效。

因此,此时协议管辖的约定有效。提起诉讼的一方,应向自己所在地的法院起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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