约定税费由买房人负担,是绝大多数甚至可能是所有二手房屋买卖合同的通玻其实这种约定是无效的,因为违法。税费负担是国家法律规定的,任何人不得违反。
二手车买卖是我们日常生活中屡见不鲜的现象,但很多人却不了解二手车买卖的风险,如果一不小心买到了“泡水车”,买方是否可以要求“退一赔三”?l 案情简介2019年9月,叶某作为买受方(乙方),王某作为出让方(甲方)签订《机动车转让协议书》,约定出让车辆为二手宝马320Li,转让费用为268000元;车辆于2019年10月5日移交给乙方;甲方确保该车辆无事故、无泡水、无火烧,若有退车。叶某付清
你好,如果对于事实认定的关键证据,法院没有及时查清或者没有采纳这部分证据,属于事实认定错误,您可以提起上诉,不过您的这种情形建议您委托律师处理。
如果双方在租赁合同中明确约定租赁价格为不含税租金,这样的约定属于特别约定,为当事人意思治范畴,并不违法。但是如果没有相关约定,中介收取房租产生的税费依法应由其承担,其作为经营活动的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相关发票。《中华人民共和国发票管理办法》第十九条规定:销售商品、提供服务以及从事其他经营活动的单位和个人,对外发生经营业务收取款项,收款方应当向付款方开具发票。
您好,关于您咨询劳动合同纠纷的问题,若与单位发生劳动纠纷,应先和单位协商处理,在协商处理的过程中搜集好相关证据,比如证明劳动关系的证据,证明工资水平的证据,到劳动监察大队投诉或者直接申请劳动仲裁。
合同未约定违约金,也可以主张违约金。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民法典》第五百七十七条规定,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应当承担继续履行、采取补救措施或者赔偿损失等违约责任。当事人一方不履行合同义务或者履行合同义务不符合约定的,在履行义务或者采取补救措施后,对方还有其他损失的,应当赔偿损失,
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债务由一方承担是否合法离婚协议中约定所有的债务由一方承担合法 。《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共同债务】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以及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属于夫妻共同债务。夫妻一方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超出家庭日常生活需要所负的债务,不属于夫妻共同债务;但是,债权人能
契税是买方交,根据契税的定义可知,不动产的产权转移由承受方进行缴纳。契税,是以所有权发生转移变动的不动产为征税对象,向产权承受人征收的一种财产税。应缴税范围包括:土地使用权出售、赠与和交换,房屋买卖,房屋赠与,房屋交换等
房屋办理过户登记后存在法定撤销情形的能撤销买卖合同。当事人应携带撤销抵押单原件和复印件撤销抵押登记,随后填写撤销申请表,双方签名盖章,不得空缺,最后带齐所有的合同进行注销登记备案即可。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百四十七条 基于重大误解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行为人有权请求人民法院或者仲裁机构予以撤销。 第一百四十八条 一方以欺诈手段,使对方在违背真实意思的情况下实施的民事法律行为,受欺诈方有权请求人
当事人是可以约定合同生效的时间的,但是这个应当和对方共同协商,对于一般的合同的话,在签订合同之后就是合同产生法律效力的时候,不同的合同类型产生的效力不一样
要看双方合同约定内容,如果房主卖房是净得价,所有税费约定由买方承担的,那么不满2年的增值税就需要买方承担。如果约定的税费各自依法承担的,不满2年的增值税应该卖方承担
根据《中国招标投标协会关于贯彻国家发展改委关于进一步放开建设事项专业服务价格的通知(发改价格299号)的指导意见》【中招协()026号】的限定:招标代理服务收费实行市场调节价,按照等价有偿原则,由招标委托人和招标代理组织两方自愿商量确定,并由招标委托人支付。经事先商定,招标代理服务费可由中标人承受,并应在招标文件中注明商定。所以,“招标代理合同中招标服务费收取写为因甲方或中标人支付”合法。
在合同中应该怎样约定争议处理条款
你好,是可以的。但是你确定你们是合同工吗
签了劳务合同的农民工,单位未交社保,但代扣了个人所得税,代扣的个人所得税不能申请退税,是否缴纳社保,不是代扣代缴个人所得税的前提条件,就算没有缴纳社保,工资收入达到征收标准的,就应该缴纳个税。
夫妻双方自愿和解离婚,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的,法院应予以确认!发布时间:2019-02-14?来源:国晖?浏览数:33 【案 由】婚姻纠纷。 【案情简介】 原告关某某,女,1982年9月8日生,户籍地:深圳市南山区高新南xx道xx号。 被告姬某,男,1980年3月20日生,住址地:深圳市南山区侨香路xx广场xx号。 原告诉称:原告与被告于20
编者说: 2010年5月17日,陆某与谢某某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女儿陆某某随陆某生活,谢某某每月10号前给予抚养费1000元直至女儿18周岁,抚养费每年递增10%。自2012年6月起,谢某某未支付陆某某的抚养费。陆某某遂于2013年8月14日诉至法院。本案中,该协议约定的每年递增10%是在上一年度基础上递增还是在支付金额1000元/月的基础上递增不明确,法院应如何认定?裁判要旨 缔结人身性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无效。用人单位与劳动者在劳动合同中宽泛地约定工作地点是“全国”、“北京”等,如无用人单位的经营模式、劳动者工作岗位特性的特别提示,属于对工作地点约定不明。劳动者在订立劳动合同后,已经在实际履行地点工作的,视为双方确定具体的工作地点。用人单位不能仅以工作地点约定为“全国”为由,无正当理由变更劳动者的工作地点。风险提示:用人单位招用劳动者时,应当
离婚协议里,常见的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但其应用的前提是,双方对彼此的经济状况都很熟悉。如果去掉这个前提,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和轻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后悔。比如一方名下隐匿了大量财产,弱势一方毫不知情,稀里糊涂就签了离婚协议。等到弱势一方发现了对方隐匿的财产时,就悔之晚也。原因是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
您好!若判决书已生效,一般按照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进行履行,如果对判决书有异议,未过上诉期的,可以提起上诉;若已过上诉期的,可以通过审判监督程序提起再审。若判决书已经生效,对方怠于履行或不履行判决确定义务的,可以申请强制执行。每个案件均有其不同之处,针对性意见建立在全面了解案情及案涉证据的前提下,欢迎咨询!
夫妻离婚时往往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有的房产部分或全部归属于未成年子女,另一方配偶负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但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反悔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过户,则其能否主张行使《合同法》中的赠与撤销权,撤销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该约定的效力为何?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 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本文拟从该离婚协议中所涉约定的性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