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里,常见的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但其应用的前提是,双方对彼此的经济状况都很熟悉。
如果去掉这个前提,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和轻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后悔。比如一方名下隐匿了大量财产,弱势一方毫不知情,稀里糊涂就签了离婚协议。
等到弱势一方发现了对方隐匿的财产时,就悔之晚也。原因是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吃了大亏,也很难打赢官司。
1、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2、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原告需对自己的不知情提出有力证据,才能证明我方代理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北京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8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
离婚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有没有法律效力有。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 【夫妻约定财产制】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者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一千零六十二条、
1、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且登记在自己名下的,属于该方的个人财产。 2、夫妻婚后一方用自己的个人财产买的房子,但是登记在夫妻双方名下的视为是夫妻共同财产。 3、夫妻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子,不论登记在哪一方名下的,都属于共同财产。 4、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是对自己子女的赠与,不是共同财产。 5、婚后一方父母出资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及其配偶双方名下的,
离婚财产的分割,一方不履行分割夫妻共同财产义务的,另一方可以向法院起诉,请求法院分割夫妻共同财产。如果已有判决书或调解书要求分割共同财产的,一方拒不履行,另一方可以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如果是一方的个人财产,离婚时不予分割。
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 没有房产证有购房合同不可以抵押贷款。第四十一条 当事人以本法第四十二条规定的财产抵押的,应当办理抵押物登记,抵押合同自登记之日起生效。 第四十二条 办理抵押物登记的部门如下: (一)以无地上定着物的土地使用权抵押的,为核发土地使用权证书的土地管理部门; (二)以城市房地产或者乡(镇)、村企业的厂房等建筑物抵押的,为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规定的部门; (三)以林木抵押
导读银行在开展房产抵押贷款的过程中,在发现抵押人是已婚状态时,无论抵押房产是其个人房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通常会要求抵押人夫妻双方到场签署同意抵押声明或承诺等文件。在抵押人配偶不同意抵押的情况下,抵押人为了获得银行的贷款,往往会使用假离婚证、假离婚协议等文件办理抵押贷款。贷款办理后,抵押人无力偿还贷款时,银行会诉至法院要求就拍卖、变卖抵押房产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导致抵押人配偶一方的合法利益受到损害。近
在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办理离婚事项时,常常有双方协商一致将房产赠予子女的情况。该类情况在现实中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问题存在,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其中一类较难处理的就表现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未成年,或者房产因有抵押贷款或者开发商原因等未能即时办理过户手续,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但是这种情况日后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对于双方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呢?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
通常出现逾期不还款的情况,我们的主要维权方式有:1.积极与对方协商,催促其履行债务;2.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申请支付令;3,凭证据和对方信息向法院提起民事诉讼。更多复杂的自然人间借贷法律纠纷问题,建议咨询专业律师。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因未过户作为共同财产被执行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戚某某(女方)与满某某(男方)两人在1985年登记结婚,2008年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和儿子满某所有。涉案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满某某名下,离婚后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戚某某与儿子满某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中。2014年,满某某与某投资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淮安市洪泽区人
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误区五:以为财产可转移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误区六
夫妻约定婚后财产归各自所有的书面协议有效。夫妻对财产的约定对夫妻双方具有约束力,也就是说一经约定,夫妻双方必须遵守夫妻财产约定的内容,根据其约定的内容来确定夫妻财产的所有权。对约定财产享有所有权的一方,可以自由处分归其所有的财产,而对方要尊重该方对财产的所有权,不能擅自处理不属于自己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五条,男女双方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有怎样的效力离婚协议约定房屋赠与子女是有效的民事行为。因为赠与是无偿行为,出于公平考虑,法律规定赠与人享有任意撤销权,即赠与合同成立后,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赠与人可以根据自己的意思不再为赠与行为。当然,对于任意性不加限制,对受赠人不公平,也违背诚实信用原则。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具有救灾、扶贫等社会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或者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
【裁判要旨】不动产以登记为生效要件,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对男女双方具有约束力,但不直接发生物权变动的效力,故离婚协议关于房屋归属的约定一般而言亦不能排除执行。但若离婚协议真实、离婚协议订立早于债务发生之前以及非因自身原因不能办理过户登记的,可以排除强制执行。【基本案情】任某与房某房屋租赁合同纠纷一案,法院于2020年12月23日作出(2020)浙0421 民初2076 号民事判决,房某于本判
夫妻离婚时往往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有的房产部分或全部归属于未成年子女,另一方配偶负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 但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反悔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过户,则其能否主张行使《合同法》中的赠与撤销权,撤销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该约定的效力为何?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 上述问题在司法实践中均存在争议,本文拟从该离婚协议中所涉约定的性质
甲方: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电话:________________乙方:________________,性别:________,________年________月________日生,________族,住址:________________
夫妻离婚时往往基于各种因素考虑,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夫妻一方或双方所有的房产部分或全部归属于未成年子女,另一方配偶负有配合办理过户手续的义务。但在双方解除婚姻关系后,一方反悔未按照离婚协议约定进行过户,则其能否主张行使《合同法》中的赠与撤销权,撤销将财产给予子女的约定?该约定的效力为何?未成年子女的权益又该如何保护?一、问题的提出离婚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和子女的抚养权往往成为当事人争论的焦点。
问:离婚协议里面约定支付小孩抚养费至大学毕业后,一方不履行,起诉至法院是否支持?答:抚养费的主要功能是保障未成年子女的健康成长,当子女成年且能独立生活后,抚养费功能已丧失,不再具有保护利益,所以成年后要求父母承担抚养费不予支持。因民法典1067条规定需要支付抚养费的条件是未成年子女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成年子女。所以,秦律师认为,夫妻双方或者同居双方在含有抚养权归属、抚养费支付的协议中约定支付抚养费至
离婚房子可以卖掉,但是离婚后买卖房屋,要看《房屋所有权证》上登记的是一个人的名字还是两个人的名字,如果登记的还是两个人的名字,办理过户手续的时候依然要两个人一起去签字的。 根据2021年1月1日实施的《民法典》第二百四十条规定,所有权人对自己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收益和处分的权利。 第三百零一条规定,处分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以及对共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作重大修缮、变更性质或者用途的,
离婚协议约定房屋归子女有效吗
离婚协议约定不付抚养费有效吗?