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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名下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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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名下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后的不利影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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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里,常见的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但其应用的前提是,双方对彼此的经济状况都很熟悉。

如果去掉这个前提,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和轻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后悔。比如一方名下隐匿了大量财产,弱势一方毫不知情,稀里糊涂就签了离婚协议。

等到弱势一方发现了对方隐匿的财产时,就悔之晚也。原因是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有”,即使吃了大亏,也很难打赢官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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