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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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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的效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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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有子女的夫妻双方办理离婚事项时,常常有双方协商一致将房产赠予子女的情况。该类情况在现实中会有多种不同形式的问题存在,因此产生的纠纷也比较多,其中一类较难处理的就表现在夫妻双方离婚时子女未成年,或者房产因有抵押贷款或者开发商原因等未能即时办理过户手续,仅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

但是这种情况日后一方反悔,离婚协议中的该约定对于双方有什么法律约束力呢?

根据《民法典》第1087条的规定“离婚时,夫妻的共同财产由双方协议处理;……” ,因此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将房产赠予子女的约定是合法、有效的,父母与子女之间形成赠与合同关系。

如果房产在签订离婚协议当时就完成了过户,则任一方反悔也不能再撤销赠与。

如果房产尚未完成过户登记,一方在过户登记前是否可撤销赠与呢?根据《民法典》第658条的规定“赠与人在赠与财产的权利转移之前可以撤销赠与。

经过公证的赠与合同或者依法不得撤销的具有救灾、扶贫、助残等公益、道德义务性质的赠与合同,不适用前款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70条的规定“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销财产分割协议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

人民法院审理后,未发现订立财产分割协议时存在欺诈、胁迫等情形的,应当依法驳回当事人的诉讼请求”,由上述两规定可知,如一方反悔,其仅在能证明签订离婚协议时对方有欺诈、胁迫等情形的,才可以申请法院撤销。

如果该离婚协议经过公证,则也不能撤销。而且赠与行为作为离婚协议的重要组成部分,其意思表示的作出还与其他离婚约定相关联,例如正因为有该约定对于其他财产的分配、债务的承担等某一方可能作出综合考虑或妥协,因此单独撤销赠与行为可能产生其他方面的不公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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