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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因未过户作为共同财产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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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因未过户作为共同财产被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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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因未过户作为共同财产被执行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戚某某(女方)与满某某(男方)两人在1985年登记结婚,2008年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和儿子满某所有。

涉案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满某某名下,离婚后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戚某某与儿子满某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中。

2014年,满某某与某投资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后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满某某归还某投资公司欠款16万元,李某某、顾某、满某某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因满某某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某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询满某某名下财产时,发现了上述涉案房屋,并对其进行查封。

戚某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撤销某投资公司的执行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某投资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要求继续对此执行,法院认为目前仍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支持了某投资公司的诉求。

戚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摘编自江苏高院公众号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里的其他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概括一句,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收益,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涉案房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依法执行

1996年,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所有权登记在满某某名下。涉案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目前仍然登记在满某某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方虽然在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仅在双方之间产生效力,对外不发生效力。既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故而法院支持对涉案房屋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虽然债务属于满某某的个人债务,但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在涉案房屋被依法执行后,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女方可以凭离婚协议约定,追究男方的违约责任,理论上讲,其权益可以得到救济。

四、律师点评

本案事实非常简单,但在实践中非常普遍。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男方有一定过错,或者男方自认为赚钱能力高于女方,故而同意将双方共同财产,约定归女方所有。

但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使得财产仍然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法律上讲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今后就有可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执行。

虽然还可以追究男方的违约责任,但为此要付出精力或财力,并且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那些协议离婚的夫妻,建议在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时,有必要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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