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女方,因未过户作为共同财产被执行
作者|王景林律师
一、案情介绍
戚某某(女方)与满某某(男方)两人在1985年登记结婚,2008年登记离婚。离婚时,双方在离婚协议中约定,涉案房屋归女方和儿子满某所有。
涉案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的夫妻共同财产,登记在满某某名下,离婚后双方未办理变更登记,戚某某与儿子满某一直居住于涉案房屋中。
2014年,满某某与某投资公司因民间借贷纠纷诉至淮安市洪泽区人民法院,后由法院作出民事调解书,被告满某某归还某投资公司欠款16万元,李某某、顾某、满某某对欠款承担连带责任。
因满某某未履行调解书规定义务,某投资公司向法院申请强制执行,法院在查询满某某名下财产时,发现了上述涉案房屋,并对其进行查封。
戚某某遂向法院提出执行异议,法院裁定撤销某投资公司的执行裁定,解除对涉案房屋的查封。
某投资公司不服,遂向法院提起执行异议之诉,请求确认涉案房屋为夫妻共同财产,其有权要求继续对此执行,法院认为目前仍系夫妻共同财产,最终支持了某投资公司的诉求。
戚某某提起上诉,二审法院维持原判。
——摘编自江苏高院公众号
二、夫妻共同财产范围
根据《婚姻法》第十七条规定,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 (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
(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这里的其他财产包括:一方以个人财产投资取得的收益;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住房补贴、住房公积金;男女双方实际取得或者应当取得的养老保险、破产安置补偿费。
概括一句,只要是婚姻存续期间取得的财产或收益,一般都是夫妻共同财产。
三、涉案房屋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可以依法执行
1996年,涉案房屋办理了产权登记,所有权登记在满某某名下。涉案房屋系婚姻存续期间取得,因为没有及时办理变更登记,目前仍然登记在满某某名下,依法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物权法》第九条第一款规定,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双方虽然在离婚时,通过离婚协议的形式,对涉案房屋进行了处分,但该处分仅在双方之间产生效力,对外不发生效力。既然还是夫妻共同财产,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十四条规定“对被执行人与其他人共有的财产,人民法院可以查封、扣押、冻结”,故而法院支持对涉案房屋可以采取执行措施。
虽然债务属于满某某的个人债务,但涉案房产属于夫妻双方共同所有,人民法院可以执行。在涉案房屋被依法执行后,因此造成的损害赔偿,女方可以凭离婚协议约定,追究男方的违约责任,理论上讲,其权益可以得到救济。
四、律师点评
本案事实非常简单,但在实践中非常普遍。男女双方协议离婚时,男方有一定过错,或者男方自认为赚钱能力高于女方,故而同意将双方共同财产,约定归女方所有。
但因为缺乏法律意识,没有及时办理相关变更登记手续,使得财产仍然登记在一方或双方名下,法律上讲仍然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今后就有可能会作为夫妻共同财产而被执行。
虽然还可以追究男方的违约责任,但为此要付出精力或财力,并且结果存在较大的不确定性。对于那些协议离婚的夫妻,建议在涉及子女抚养、财产分割等问题时,有必要咨询一下法律专业人士,以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能够得到保障,避免今后不必要的麻烦。
离婚协议房产归子女但未过户的,如果离婚协议约定房产归子女,并且有赠予协议,在离婚后就应当履行这一约定将房产所有权转移。这是子女和另一方都应该监督完成的。不动产赠予必须以过户为标准,否则赠予无效
双方签字并经婚姻登记机关备案的有效。1、离婚协议书里,房屋归一方所有,具有法律效力。2、男女双方到民政局办理离婚登记时签署的离婚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到法院起诉。经法院判决后仍不履行的,由法院强制执行。3、男女双方经法院以调解书形式确认的调解协议书,一方不履行的,另一方可以直接申请法院强制执行。
凭离婚证和离婚协议,可能还要办理公证,然后到房产局产籍处办理过户手续
在离婚后婚前房产仍然属于一方个人财产,不承担夫妻归共同债务,需要承担所有权人的个人债务。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根据相关规定,夫妻一方个人债务由个人偿还,可以用婚前房产偿还。夫妻共同债务,首先应当由共同财产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如果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四条 夫妻双方共同签名或者夫妻一方事后追认等共同意思表示所负的债务,
卖房只看房产证上户主是不是只有你的名字,只有你的名字说明房子是你的,你就有完全的处分权,如果还有你丈夫的名字的话,房子再卖你丈夫也有处分权,所以建议你离婚后马上把房子过户到自己名下。(如果现在房产证上只有你自己的名字就不用过户了)
不能对约定的房产分割协议反悔。如果就协商好的分割协议在具有法律效应的情况下,后期对房产分割协议有反悔之意的,必须自离婚之日一年以内向法院提起诉讼,主张撤销或者无效。有一个必要条件就是,双方在进行房产分割时,一方有没有恶意隐瞒其他财产。如果不具备这种情况,纯属当事人出尔反尔的,法院不予支持。法律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七十条 夫妻双方协议离婚后就财产分割问题反悔,请求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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答:有效,且不可撤销。《中国法院类案检索与裁判规则专项》规定,“夫妻双方在婚前或婚姻关系存续期间,以书面形式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不动产归一方所有的,视为夫妻双方关于夫妻共同财产的约定,不属于夫妻间的赠与行为。夫妻双方约定将夫妻共有房屋归一方所有时,这种约定符合《民法典》关于夫妻财产约定的形式,按照约定,该房屋所有权由夫妻共有变更为一方单独所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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