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房屋登记是谁的名字在离婚时就会判给谁。事实上,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购买的房屋无论是以哪方的名义登记,如无特殊约定,都会作为共同财产处理。
误区五:以为财产可转移有的婚姻当事人在离婚前或在离婚诉讼中,常常转移或隐匿共同财产,比如银行存款、股票变更、房屋登记等,以为转移了便万事大吉,实际上往往会留下相关证据,还可能导致因恶意转移而少分财产。
因此转移财产必须慎重,手段应当“高明”。误区六:可以求偿青春损失有的女性婚姻当事人认为,在离婚时男方应当给予一定的青春损失赔偿,这是没有法律依据的。
按照婚姻法的规定,离婚损害赔偿只有在家庭暴力、重婚、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情况下武汉的人民法院才能判决过错方给予赔偿。
误区七:不同意离就别想离有的当事人误认为只要自己坚持不同意离婚就不会判决离婚。事实上,如果有充分证据证明感情已经破裂,即使不同意离婚,法院也会判决离婚。
误区八:不带孩子就不抚养有的婚姻当事人误以为判决离婚后,小孩由另一方直接抚养,自己就没有任何义务了。实际上离婚解除的是婚姻关系,子女与父母的关系无法解除,双方还存在法律上的权利义务关系,比如监护、抚养、赡养、继承等。
不直接抚养小孩的一方仍应当承担抚养费。误区九:离婚了就别来找我婚姻当事人在法庭上对簿公堂后,往往会有一种报复心理,一方在取得小孩抚养权后,常常拒绝对方对小孩的探望,避免与对方见面。
这就侵犯了对方的探望权,受害方可以起诉要求行使探望权,法院会判决支持。误区十:对隐瞒财产不能主张按照婚姻法及司法解释的有关规定,离婚后发现还有共同财产未分割的,自发现之日起两年内可以起诉要求分割。
1、离婚协议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对双方当事人具有法律拘束力。2、双方在离婚协议中明确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各自所有”是具有法律效力的。3、原告需对自己的不知情提出有力证据,才能证明我方代理人隐藏夫妻共同财产。法院判决北京市某区法院经审理后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分割的条款适用离婚双方当事人。原、被告在2008年8月的离婚协议中,已然约定“双方各自名下的其他财产归
离婚协议里,常见的是“各自名下的财产归各自所有”,这句话本身没有什么问题,它是一个兜底的条款。但其应用的前提是,双方对彼此的经济状况都很熟悉。如果去掉这个前提,处于经济弱势一方的当事人和轻易在离婚协议中写上这一条,往往会给自己带来无尽的后悔。比如一方名下隐匿了大量财产,弱势一方毫不知情,稀里糊涂就签了离婚协议。等到弱势一方发现了对方隐匿的财产时,就悔之晚也。原因是离婚协议中有“各自名下财产归各自所
村里的账目归乡、民族乡、镇的人民政府或者县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主管部门调查。村民委员会不及时公布村内账目的,有关人民政府或者主管部门应当负责调查核实,责令依法公布。
职业病的监督归哪个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职业病的监督归哪个部门?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和劳动保障行政部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职业病防治法》第九条国家实行职业卫生监督制度。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照本法和国务院确定的职责,负责全国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国务院有关部门在各自的职责范围内负责职业病防治的有关监督管理工作。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卫生行政部门、劳动保障行政部门依据各自职责,负责本行政区域内职业病防治的监督管理工作。县
拖欠工程款的管辖权归哪个法院
婚后女方买的房子归谁的确认方式:如果是婚后女方用自己个人财产购买的房产,并登记在本人名下的,属于女方的个人财产;女方如果用夫妻共同财产购买的房产,即使是登记在女方一人名下,也属于夫妻共同财产。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应当首先满足业主的需要。建筑区划内,规划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车库的归属,由当事人通过出售、附赠或者出租等方式约定。占用业主共有的道路或者其他场地用于停放汽车的车位,属于业主共有。业主依法享有的物业共用部位、共用设施设备的所有权或者使用权,建设单位不得擅自处分。如果开发商未将地下车库的建筑面积计算到共摊面积中;也未承诺无偿提供地下车库;同时也未将建造地下车库的
夫妻婚后买房公婆付的款,若是产权登记在女方名下或者夫妻双方名下,才属于夫妻共同财产。若是只登记男方名下,则属于男方个人财产。:《婚姻法》第十七条,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下列财产,归夫妻共同所有:(一)工资、奖金;(二)生产、经营的收益;(三)知识产权的收益;(四)继承或赠与所得的财产,但本法第十八条第三项规定的除外;(五)其他应当归共同所有的财产。
精神病人名下的财产应当由其监护人进行管理,当精神病人死亡时,按照其个人财产进行继承。因为精神病人属于法律上的无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其不能独立处理自己的财产,因此需要监护人代为管理;死亡后,按照法定继承的方式继承。
法律分析:法院能冻结夫妻另一方名下的财产。夫妻一方作为被执行人时,人民法院可以查封夫妻共同财产。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离婚时,原为夫妻共同生活所负的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的,或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时,由人民法院判决。离婚时,夫妻共同债务应当共同偿还。共同财产不足清偿或者财产归各自所有的,由双方协议清偿;协议不成的,由人民法院判决。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
处理执行案件时,我们经常会遇到一个问题,债务人名下没有任何可供执行的财产,胜诉判决最终沦为一纸空文。然而,有些案件,债务人名下虽无财产,但债务人配偶名下有财产,那法院能否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配偶名下的财产呢?近期,我们律师团队就通过在执行程序中直接处理债务人配偶名下的房产而促成案件成功办结,帮助委托人顺利追回全部欠款。成功案例2015年,B先生向A先生借款30万元,并提出其妻子名下有一套房可以作为
如果子儿子具有民事行为能力,儿子欠钱不可以执行父亲名下的财产;如果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儿子欠钱可以执行父亲名下的财产;如果儿子死亡,父亲继承儿子的遗产,儿子欠钱可以执行父亲名下的财产。
你好,这种情况可以协商处理的
目前我国没有关于可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的法律和司法解释规定,最高人民法院最新出台的《变更、追加规定》中,也没有规定可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基于“追加法定主义原则”,毫无疑问,不可在执行程序中当然追加配偶为被执行人。被执行人配偶名下的财产包括婚前财产和婚后所得财产。首先,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属于其个人财产,因欠缺执行依据,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前财产,一律不予执行。其次,对于配偶名下的婚后所得财产,基于“婚
一、夫妻离婚,孩子名下的财产如何分割 夫妻离婚,孩子名下的财产是不能进行分割的。提醒,夫妻离婚分割财产,需要先区分是个人财产,还是夫妻共同财产。个人财产包括婚前个人财产和婚后约定归个人的财产,在离婚时如无特别约定,另一方无权主张分割。对于夫妻共同财产的分割,以平均分割为原则,具体的分割方式,可以双方协商确定。若达不成一致意见的,可以由人民法院根据实际情况,采取实物分割、变价分割
从文义角度来看,这句话好像本身就有点问题。既然是登记在他人名下的财产了,又如何说是被执行人的财产?这是因为在实践中,很多财产明明就是被执行人本人的财产,却登记在其他人的名下,比如:登记在未成年子女名下,登记配偶或亲友名下,登记在被执行人公司名下等等情况。特别是对于房产、车辆等不动产及准不动产的高价值财产尤其是这样,这些财产明明就是被执行人购买的,或者也明明是被执行人本人在使用,但是因为《物权法》等
夫妻双方如果因为一方的出轨而导致离婚的,可以先行进行协议解决,如果双方能够协商达成一致的,可以到民政部门办理相关手续即可。如果夫妻双方不能协议一致,则需要到法院依法进行诉讼离婚。在法院审理过程中,如果无过错方请求对方支付离婚损害赔偿的情况下,法院应当依法支持无果错放的情况,但是如果没由出轨的一方存在过错的,则法院不会依法准许。法院不会因为一方出轨而影响对财产分割的判决,财产分割一般都是平均分配。
能不能执行父亲名下的财产分下列情况:1、如果子女具有民事行为能力,那么其欠下的债务由其个人偿还,不执行父亲名下的财产。2、如果儿子是无民事行为能力人,那么父亲作为监护人,会涉及父母财产的执行。3、如果儿子死亡,父亲继承儿子的遗产,就可能会执行父亲名下的财产。【法律依据】《民法典》第二十八条,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的成年人,由下列有监护能力的人按顺序担任监护人:(一)配偶;(二)父母、子
夫妻财产问题一直都是社会热议话题,比如夫妻共同财产的认定、离婚时财产的分割、婚前房产的归属、夫妻债务的偿还等。近期,海燕律师也接到较多此类法律咨询,尤其是关于“老赖”配偶财产能否执行以及如何执行的问题。为此,我们觉得有必要和大家普及一下这方面的法律知识。通常情况下人们会认为,只要拿到胜诉判决便可高枕无忧了,但海燕律师告诉你,现实情况并非如此。比如前来咨询的一位当事人王先生表示,自己满心欢喜拿到了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