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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产权但没过户,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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婚姻|离婚协议约定房屋产权但没过户,能否对抗法院强制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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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司法实践中,存在夫妻协议离婚,离婚协议中约定房屋归一方或归子女所有,但未办理过户登记,导致因一方债务,房屋被查封的情形,最终当事人基于离婚协议,对未过户的房屋提起案外人执行异议之诉,这种情形能否对抗之后的法院执行呢?

最高法院认为,离婚协议中关于财产的分割,经过了民政部门的备案,如无证据证明该离婚协议系虚假或伪造,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由于房产并未办理所有权登记变更手续,依照《物权法》第九条关于“不动产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

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的规定,仅凭案离婚协议无法发生房产物权变动的效力。      离婚协议对案涉房产归属的约定,虽不能直接确认为房产所有权人,但对该房产享有变更登记为所有权人的请求权。

如果离婚协议在前,债务在后,那么一般认为不存在通过离婚协议转移财产逃避债务的可能,基于离婚协议的产权变更请求权,就可以对抗法院根据债权人的申请对房产的强制执行。

律师简介:陈正斌律师,执业十年,山东省法律援助中心刑事承办律师,济南市律师协会房地产业务委员会委员,济南市优秀律师,山东广播电视台《民生直通车》《问政山东》《今日聚焦》《周末说法》《阳光政务热线》等多档栏目特邀律师,济南电视台《有事帮你问》栏目帮帮团律师,山东新亮律师事务所老年普法、防诈骗、反家庭暴力公益律师,泉城义工法律服务团律师,济南时报、齐鲁晚报特邀律师。

律师业务专长:擅长办理刑事、房产、经济、婚姻继承、交通事故等案件。律师热线:1555003838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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